文献通考1-第37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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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五月,皇后庾氏崩(废帝海西公后也),十月殷(此哀皇帝再周之内,庾氏
既葬之後殷也)。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其年九月孝武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
吉,乃循殷事。元兴三年夏,应殷,太常博士徐乾等议:“应用孟秋”,进用孟
冬时(孔安国云:自太和四年已後,殷祭皆用冬夏。复详徐乾议用孟秋,非失也)。
安帝义熙三年,当殷,御史中丞范泰议,以章后丧未一周,不应殷祠。时从太常
刘瑾议“小君之丧,不以废大礼(泰议曰:“今虽既之後得以尝,而无殷荐
之比。礼有丧荐废吉祭,祭新主於寝。今不设别寝,既,遂祭於庙。故四时
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
祖,过时而殷,无取於限三十月也。”隆安之初,以丧而废矣。瑾议曰:“臣寻
升平己後殷祭,皆在周内。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载,三十月辄殷,是依礼,五年
再殷。而泰言非当,若臣启不允,则责失奏弹。”)。”初元帝元兴三年四月,
不得殷祀,进用十月,若计常限,今当用冬;若更起端,则应四月。时尚书奏从
领司徒王谧议,反初四月为殷祠之始(谧议曰:“有非常之庆,有非常之礼。殷
祭旧准不差,至於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反正,理同受命。愚谓履运惟新,
於是乎始,宜用四月。”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去
年祠虽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徐乾议:“三年一,五年一,
经传经籍,不见补殷之文。”著作郎徐广议:“若用三十月,今则应用四月,於
时有殷而迁在冬。从太元元年十月殷祠,若用常三十月,今则应用二年四月。是
追计辛未岁十月,未合六十月而再殷。”刘涧之等议:“泰元元年四月应殷,而
礼官堕失,逮用十月,本非正期,以失为始。”尚书奏从谧议)。博士陈舒表,
三岁一闰,五年祭,八年又殷,两头如四,实不盈三。又十一年殷,十四年殷,
凡间含二,则十年四殷,与礼五年再殷,其议合矣。博士徐禅议:“《春秋左氏
传》曰:‘岁及坛单,终及郊宗石室。’许慎称旧说曰:‘终者,谓孝子
三年丧终则於太庙,以致新死者也。’”徐邈议:“礼五年再殷,凡六十月,
分中,每三十月殷也。”太学博士曹述初难云:“三年之丧,其实二十有五月,
则五年何必六十月。礼,天子特礻勺,三时皆,虽有定年,而文无定月
(按:《明堂位》“夏六月,以礼祀周公。”则今之四月。“七月月至,孟献
子其祖,”则今之五月。《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庙”,则今之六月)。”
邈答曰:“五年再殷,象再闰,无取三年丧也。,三时皆可者,盖丧中则吉而
,服终无常,故随所遇,唯春不,故曰特礻勺,非殷祀常也。礼,大事有
时日,故尝以时,况之重,无定月乎!”今据徐邈议,每三十月当殷祀(贺
循《祭图》:太祖东向。昭,北行,南向。穆,南行,北向)。
宋制,殷祭皆即吉乃行。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
圣代宜耳”。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十三礼(太学博士徐道娱
议曰:“按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在四时,礼也。”《周礼》“仲冬享”。
《月令》“季秋尝稻。”晋以春曲沃,齐十一月尝太公,此并孟冬区分不共之
明文矣。寻殷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黩”。
今隔旬频享,於礼为烦)。孝武建元元年十一月,有司奏:“依旧令,今年十月
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义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
来二年三月,若以四见殷,则犹在礻覃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
“按《礼》,三年丧毕,然後於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
绋而行事。’且不礻覃即祭,见讥於《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故无
享之义。自汉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太学博士徐宏议:“三
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年四月,
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礻覃,是月
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礻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
忘也。推此,谓礻覃不得祭也,《春秋》闵公二年‘吉於庄公’。郑注云:
‘闵公心惧於难,务自尊大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礻覃。’明礻覃
内不得也。按旧说,三年丧毕,遇则,遇则。郑元云:‘以孟夏,
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鲁闵因纪制耳,何必
全许素冠。行吉。‘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议曰‘权制
即吉,圣代宜耳。宗庙大礼,宜依旧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徐宏、朱膺
之议用来二年十月殷祀为允。”诏可)。”太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应殷
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记》云:‘天子
尝。’则夏秋冬皆殷。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
皆用冬夏。’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年,用三十月辄殷祀。’博士徐乾扰
《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时虽不从乾议,而安
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於礼无违矣。”诏可)。”
梁制,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以夏,以冬,皆以功臣配。其
仪颇同南郊。
尚书左丞何佟之议曰:“於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於秋冬,万物皆成
其礼尤。大司勋列功臣有六,皆祭於大,知尤大,乃及之也。近代,并
不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诏从之。
陈制,五年再殷。殷,大而合祭也。
魏文帝太和十三年,诏公卿议王、郑言之是非。尚书游明根言曰:“郑
氏之义,者大祭之名。大祭圜丘谓之者,审谛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
者,审谛其昭穆,百官也。圜丘常合不言,宗庙时故言。斯则宗庙并
行,圜丘一而已。宜於宗庙俱行之礼。二礼异,故名殊。依《礼》,春废
,特礻勺,於谛则,于尝、于则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之礼。”
中书监高闾又言:“祭圜丘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
不在庙,非圜丘而何?又《大传》云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论语》
称‘自既灌以往。’《尔雅》称‘,大祭也’。诸侯无礼,唯夏祭称,
又非宗庙之。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圜丘之,改殷之,取其名於宗庙,
因先有,遂生两名。其宗庙之祭,据王氏之义,而,止於一时,一
时者,祭不欲数。一岁三,愚以为过数。”
诏曰:“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详矣。至於事取折衷,犹有未允。
闾以为名,义同王氏,祭圜丘,事与郑同。无非间然。明根以郑氏同,两
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俱。据二义,一时、,而阙二时之礼,事有难从。
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於太祖
之庙,三年而祭之。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以申追远之情。
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毁庙三年一,又有不尽四时,於礼为阙。
七庙四时常祭,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於情为简。王以为一祭,王义
为长。郑以圜丘为,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
并为一名,从王;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若以数则黩,五年一
,改从。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则依《礼》文,先而後
时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
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有司以为礻覃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
王肃以为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祭。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明年之,
其义一焉。请取郑舍王,礻覃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六室宗┙,升食太
祖。明年春享,咸群庙。自兹以後,五年为常。又古之祭法,时并行,天子
先後时,诸侯先时後。此施古为当,在今则否。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
时之制,圣人弗违。当之月,宜减时祭。”从之。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
孝明即位。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祭於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今宣武皇帝
主虽入庙,然尝时祭,犹别寝室,至於殷,宜存古典。按《礼》,三年丧毕,
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魏
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月行事,而犹未。王肃以
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又
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
年春於群庙。亦三年乃。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
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後。”从之。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
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
古昔之昏昏,示後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
此尊卑之等也。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所以知
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
‘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者,合祭之名耳。天子有所自出
之帝,为东向之尊,馀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
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以此
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
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然《大传》“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
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
君,干及其高。”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天子则谓之。所谓“不王不”,
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大夫、士又不可以
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
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所以鲁之祭者,即也。若《大传》文“诸
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後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
後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後齐同。
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五年一,以孟夏,
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
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
“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
在後三年,常在後二年。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
至八年而再。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议者以元璨言有
经据。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後,、各自计年,
不相通数,凡七五。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
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而後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
堂隆先三而後二,徐邈先二後三。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
一焉。此最为得,遂用其说。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
置先後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大传》曰:“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
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