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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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为宗伯(夏,户雅反。疏曰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辨庙祧之昭穆。诸侯之官所
掌亦当然也),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新鬼僖公,既为兄,
死时年又长。故鬼闵公,死时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见),先大後小,顺也。跻圣
贤,明也(又以僖公为圣贤)。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祀,国
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先,悉荐反,下“不
先”同。 齐,肃也。臣继君,犹子继父)。故禹不先鲧(鲧,禹父),汤不先
契(契,汤十三世祖),文、武不先不(,知律反。不,后稷子)。宋祖
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帝乙,微子父。厉王,郑桓公父。二国不以帝乙、
厉王不肖而犹尊尚之)。是以《鲁颂》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
祖后稷(解,佳卖反。忒,他得反。忒,差也。皇皇,美也。后帝,天也。《诗》
颂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后稷)。”君子曰礼,谓其后稷亲而先帝也(先称帝也)。
《诗》曰:“问我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礼谓其姊亲而先姑也。《公羊传》
曰:“大事者何?大也(详见前)。”“跻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
“讥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後祖也(升,谓西上。後祖者僖公以臣继闵公,
犹子继父,故闵公桓文公亦犹祖也。自先君言之,隐、桓及闵、僖,各当为兄弟,
顾有贵贱耳。自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各有所施也。《梁
传》同。《国语·鲁语》夏父弗忌为宗,弗忌,鲁大夫。宗,宗伯。,将跻僖
公,宗有司曰〈宗有司,宗官司事臣也〉:“自元王以及主癸莫若汤〈元王,契
也。主癸,汤父也,〉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也,未尝跻汤与文、
武,为不逾也〈不使相逾〉”。杨氏曰:《春秋》书大事於太庙,谓大也。大
与时不同。《国语》云“,将跻僖公”。《梁传》云“著尝曰,曰
尝,皆指时言之,非也”)。”定公八年冬十月,从祀先公(从,顺也。先公,
闵公、僖公也。将正二公之位次)。左氏曰,顺祀先公而祈焉(阳虎将作大事,
欲顺祀以取媚)。《通典》: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丧毕,皆先祖之神而飨之。以
生有庆集之忄,死亦应备合食之礼。缘生以事死,因天道之成而设之飨,
皆合先祖之神而飨之。虞夏先王崩,新王元年二年丧毕而。三年春特礻龠,夏
特,秋特尝,冬特。四年春特礻龠,夏,秋尝,冬。每岁皆然,
以终其代。(高堂隆云:“丧以奇年毕则亦常在奇年,偶年毕则亦常在偶年。”)
殷先王崩,新王二年丧毕而。三年春特,夏特礻龠,秋特尝,冬特。四年
春特,夏礻龠,秋尝,冬(岁奇偶如虞夏。按殷改虞夏春礻龠曰,
又改为礻龠。按《郊特牲》“春秋尝”,则殷祭)。周制,天子诸侯三年丧
毕,礻覃祭之後,乃於太祖,来年春於群庙(,毁庙未毁庙皆合升於太祖。
,则不及亲庙。但文、武以下毁主,依昭穆於文武庙中祭之,王季以上於后稷
庙祭之,知先後者,约《春秋》鲁僖公、定公、宣公皆八年而,以再殷祭
推之)。尔後五年再殷祭一一(所以丧必有此者,为後再殷之祭本也。
丧毕之,之本。明年之,之本。故从此後各自数,每至三年,则各为之,
故得五年再殷祭。因以法五岁再闰,天道大成也),以夏,以秋(《诗·
宫·传》云“诸侯再则不礻勺,秋则不尝,唯天子兼之”是也。崔灵恩云:
“以夏者,以审谛昭穆,序列尊卑,夏时,阳在上,阴在下,尊卑有序,故大
次第而祭之,故者谛也,弟也。以秋者,以合聚群生,其礼最大,必秋时万
物成熟,大合而祭之,故者合也。)
右杨氏《祭礼》只分大、时为二,而不言四代之制,且不言祭之时,
盖以经无明文,不敢臆说。而《通典》则备言之,盖《通典》取郑康成所注《礼
记》为说。而康成又约《春秋》所书为说,大概皆臆说也。是以先儒多排之。然
自郑注既行,而後之有国者多本之以定宗庙之祭矣,故具载《通典》所述,而列
诸儒之论於左方。
赵氏曰,《王制》春礻勺夏,郑注以为夏时礼,《祭统注》谓夏殷礼。
《祭义》春秋尝,注以为春者,夏殷礼。周以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郊特牲》又注曰当为礻龠。夫《礼记》诸篇,或孔门之末流弟子所撰,或是
汉初诸儒私撰之,以求购金,皆约《春秋》为之。见《春秋》於庄公,遂以为
时祭之名。见《春秋》惟两度书(闵二年五月吉於庄公,今之三月。僖八年
七月於太庙,今之五月也),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各自著书,不相
符会,理可见也。而郑元不达其意,故注《郊特牲》云“当为礻勺”《祭义》
与《郊特牲》同。《祭统》及《王制》则云“此夏殷时礼也。”且《祭统》篇末
云成王追念周公,赐之重祭,郊社、尝是也,何得云夏殷礼哉?《王制》“诸
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龠。”撰此篇者,亦缘见《春秋》
中唯有、、尝三祭,谓鲁唯行此三祭,故云耳。若信如郑注,诸侯每岁皆朝,
即远国来往须历数时,何独废一时而已。又须往来常在道路,如何守国理民乎
(郑注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
《大宗伯注》曰“五年再殷宗,一一”。又云“、,俱殷祭。,则於
太祖列群庙之主。,则於文、武庙各迎昭穆之主。”夫太庙之有祭,象生有
族食之义,列昭穆,齿尊卑。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庙,有何理哉?若信有此理,五
庙、七庙有虚主,《曾子问》篇中何得不该?盖儒者无以分别、之异,强生
此义也。僖公三十三年,《左氏传》曰“、尝、於庙”。盖左氏见《春秋》
经前後记祭,唯有此、尝、三种,以为祭名尽於此。但按经文,不识经意,
所以云尔。又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
亦左氏见经书於庄公,以为诸庙合行之,故妄云於武宫、僖公、襄公,皆妄
引文而祭耳。问者曰,若谓三年丧毕之殷祭,则晋人云“以寡君之未祀”
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左氏见经文吉于庄公,以为丧毕当,而不知此
本鲁礼,不合施于他国。左氏亦自云鲁有乐,宾祭用之。即明诸国无可知,
是左氏自相违背,亦可见矣。
林氏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载,莫有悟其非者,良可叹也!
夫之说,诸儒聚讼久矣。论年之先后,则谓之先三而后三(郑康成,高堂隆),
或谓先二而后三(徐邈)。辩祭之小大,则或谓大于(郑康成),或谓大
于(五肃),或谓一祭而二名,礼无差降(贾逵,刘歆)。又或谓以夏不以
春,以冬不以秋。矛盾相攻,卒无定论。此皆置而勿辩。其可深责者,始为私
见陋说,召诸儒之纷纷者,其郑氏之失欤,郑氏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
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盛祭。一一,周礼废绝久矣。僖
公薨,文公即位,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太庙。大事,也。推此是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也。明年春,虽无正文,约僖公、定公八年皆有文可知。盖以文公二年
,则知僖、宣二年亦皆有。则明年是三年春。四年、五年、六年秋,是
三年。更加七年、八年并前为五年,故于群庙也。自后三年一,五年一
,呜呼!郑氏不知《春秋》固妄为此说,后学又不察,固为所惑也。当春秋时,
诸侯僭乱,无复礼制,鲁之祭祀,皆妄举也。诸侯而郊上帝、始祖,罪也。大
夫而旅泰山、舞《八佾》,罪也。《春秋》常事不书,其书者,皆悖礼乱常之事。
故书郊者九,书者二,与夫大事一,有事二,二,尝一之类,无非记其非常,
俾后世以见其非,奈何反以为周礼而足法乎?使鲁之祭祀如周之礼,则《春秋》
不书矣。据僖公以三十二年冬十二月薨,至文公二年秋八月丧制未毕,未可以
也,而乃大事焉,一恶也。跻僖公,二恶也。彼有二恶,《春秋》讥之,郑氏乃
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者,果礼邪!又曰明年春。经无三年祭之文,何自知
之?徒约僖公、宣公八年皆有而云,愈缪也。鲁之设祭,何常之有,圣人于其
常,又不书之,何得约他公之年以足文公,而见三年之与五年而再殷祭乎?使
文公二年不因跻僖公,则《春秋》不书大事,使僖公八年不因用致夫人,则《春
秋》不书,又何准邪?况宣公八年经书有事于太庙,则是常祭也,而以为何
邪?诚为祭,经不得谓之有事。且闵公二年,《春秋》书夏月吉于庄公,是
鲁常以二年即矣,何待三年与八年乎?闵有文而不之据,宣无文而妄据之,
傅会可见也。不然,鲁至僖公而始书三望,岂他公皆不望乎?至成公而后书用郊,
岂他公皆不郊乎?桓公一岁而再,十二公而唯一尝,又可以为法乎?取乱世之
典,以为治世之制,郑氏岂知《春秋》哉!区区一郑氏不足责,后世诸儒波荡而
从之,历代祀典咸所遵用,益可悲也。夫其论之制既谬,至其言祭之时亦非
矣。《春秋》书大事于秋八月,而彼此为冬。书闵公之于夏四月,书僖公之
于秋七月,而彼一以为夏。既本鲁礼以行祀典,而又不用其时,是自戾也。故曰
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岁莫有悟其非者,之说是也。虽然鲁祀诚
非矣,先王之制可得闻乎?曰孟子之时有闻周礼之详矣,矧加秦火之酷乎!夫子
曰“多闻阙疑”,郑氏惟不知“阙疑”之理,乃妄说以惑世,况又效其尤邪。故
求之圣经,之文不详,所可知者,尊而卑矣。礼不王不,或问之说,
夫子答以不知,讥鲁僖僭也。《春秋》之法,所讥在祭则书其祭名,不然则否。
书郊、书望,则所讥在郊、望与也。若文公之,则讥其短丧逆祀,不在于
,故曰大事而已。何者?者,其祖之所自出。王者立始祖之庙,未足以尽
追远尊先之义。故近推祖所出之君而追祀之,则谓之。有虞氏、夏后氏皆黄
帝,以其祖颛,帝之所出也。商人、周人皆喾,以其祖契,文王之所出也。,
天子之中。诸侯无礼,鲁用之,僭也。若夫,则合食而忆。毁庙未毁庙之主,
皆合食于太祖,非惟天子有,诸侯亦得也。详二祭之名,则尊而卑,可
谓明矣。先儒据郑氏说,率以大于,是以诸侯之祭加天子之祭,可乎?考之
经籍,之文可知者此尔,盖其礼之大者。至于年数之久远,祭时之先后,则
经无所据,学者当阙其疑不可据汉儒臆论也。若世有圣君贤臣,达礼之情,观时
变通,而为之制可矣。何必胶柱而不知变乎!苟徒以郑氏之误说,鲁人僭礼之典,
以为百代常行,则恐为后世知《春秋》者笑也。
杨氏曰,自汉以来,宗庙之礼不合古制者,其失有二:混为一事,一失
也;轻宗庙而重原庙,二失也。其一曰,、之礼不同,王者既立始祖之庙,
又推始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所谓也。合群庙之主于始祖之庙,而设殷
祭,所谓也。先儒皆知为殷祭矣,而又兼以为殷祭,其说何从始乎?盖自
成王念周公有大勋劳,赐以郊,重祭圣人,已叹其非礼。然鲁之有,特祭于
周公之庙,崦上及于文王,以文王者,周公之所出也。其后闵公二年,僭用礼
合先祖,叙昭卑劣穆,用致夫人于庙,而礼始与混淆而无别。《春秋》常事
不书,特书闵公、僖公两者,记失礼之始也。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跻僖公。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谓大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之庙而
祭之也。天子有,诸侯亦有,于文公乎何讥?讥其逆祀,跻僖公也。郑康成
乃谓、皆为鲁礼。夫谓为鲁礼,可也,鲁之有,行于周公之庙已非礼矣。
况僭而行之于庄公之宫,又于太庙,以致妾母,可以谓之礼乎?,宗庙之大
祭也。故惟礼为盛。观《明堂位》之言可见。闵、僖窃之盛礼,以侈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