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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节

文献通考1-第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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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
上自能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循吏
恤隐,可无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至今逃窜求免,
胎孕不育,乃避罪宪,实亦由兹。今皇化维新,四方无事,役名之宜,应存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帝从之。
    齐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户口未详。
    齐自永元以後,魏每来伐,继以内难,扬、徐二州人丁三人取两,以此为率,
远郡悉令上米。准行一人五十斛,输米既毕,就役如故。又先是诸郡役人,多依
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诈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
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并是复荫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积年
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务货赂,随意纵舍。
    梁武之初,亦称为治,後侯景逆乱,竟以幽毙。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灭,
坟籍亦同灰烬,户口不能详究。
    陈武帝荆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内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隐,时称令主,
阅其本史,户六十万,而末年穷兵黩武,远事经略,吴明彻全军只轮不返,锐卒
歼焉。至後主亡时,隋家所收户五十万,口二百万。
    後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时惟
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馀矣。
    按:太康平吴後,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
十三。云倍而馀,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馀万矣。
    道武帝时,诏采诸漏户合输纶绵。自後诸逃户占为纟由茧罗者甚众,於是
杂、营户师遍於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景穆帝即位一切罢之,
以属郡县。
    按:人户之以输财别为户计,不隶郡县,其事始此。魏令每调一夫一妇帛一
匹、粟二石(详见《田赋门》)。
    尔朱之乱,政移臣下,分为东西。权臣擅命,战争不息,人户流离,官司文
簿散弃。今按旧史,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时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数大郡多千户以下,复通、新附之郡,小者户才
二十,口百而已。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
勒还本籍,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
    北齐承魏末丧乱,与周人抗衡,虽开拓淮南,而郡县褊小。文宣受禅,性多
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为周所灭。有户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
十八,口二十万六千八百八十。
    北齐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十六以上、十七
以下为中丁,六十六以上为老,十五以下为小。
    後周闵、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诛权臣,揽庶政,恭俭节历,考名实,
五六年内,平荡燕、齐,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
百万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
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
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
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
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奏:“人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徵
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
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
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
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睹
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
为编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
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
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
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
‘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馀万,平
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万者,何也?方
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
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
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後周静帝时,有户三百九十九
万九千六百四,至隋开皇九年平陈,得户五十万,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
八十万七千九百二十二)。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
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馀里,皆徵百万馀人。丁男不充,以妇女
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
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
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
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法
见《田赋门》)。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
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其冒诈隐避以免课役
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
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後降附,开
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
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
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馀万。自李密、
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後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馀
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盖干戈€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
而後内盗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
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
民,经离乱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
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
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
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
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
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
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
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
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後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
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
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
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
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
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
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
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
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
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
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
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
无废业,然後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
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
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
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见《田赋门》)。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
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
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
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
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
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
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
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
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
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
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
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
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
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
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
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
(愚论见《田赋门》)。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
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
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
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
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
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
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
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
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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