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5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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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上歌,不以弦乱人声,欲在位者遍闻之,犹古《清庙》之歌也。《登歌》再
终,下奏《休成》之乐(服虔曰:“叔孙通所奏作也。”),美神明既享也。皇
帝就酒东厢,坐定,美礼已成也。又有《房中祠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高
帝姬也,姓唐山)。周有《房中乐》,至秦名曰《寿人》。凡乐,乐其所生,礼
不忘本。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至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
箫管,更名曰《安世乐》。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大孝备矣》一章八句,《七始华始》一章八句,
《我定历数》一章八句,《王侯秉德》一章七句,《海内有奸》一章八句,《大
海荡荡》三章六句,《安其所》一章八句,《丰草》一章八句,《雷震震》一
章十句,《都荔遂芳》一章十句,《桂华》一章十句,《美芳》一章八句,《嘉
荐芳矣》一章八句,《皇皇鸿明》一章六句,《浚则师德》一章四句,《孔容之
常》一章八句,《承帝明德》一章八句。
光武建武二年,立高庙於洛阳,四时祀。高祖为太祖,文帝为太宗,武帝
为世宗,如旧。馀帝四时春以正月,夏以四月,秋以七月,冬以十月及腊祠,一
岁中凡五祠。
十九年,诏曰:“以宗庙处所未定,且祭高庙。其成、哀、平且祠祭长安
故高庙。其南阳舂陵岁时各且因故园庙祭祀。园庙去太守治所远者,在所令长行
太守事侍祠。”於是雒阳高庙四时加祭孝宣、孝元,凡五帝。其西庙成、哀、平
三帝主四时祭於故高庙。东庙京兆尹侍祠,冠衣车服如太常祠陵庙之礼。南顿君
以上至节侯皆就园庙,在所郡县侍祠。
东汉制:正月上丁祠南郊,礼毕,次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安帝即位,窦太后犹临朝,七年正月初入太庙斋,七日庚戌谒宗庙,率命妇群妾
相礼仪,与皇帝交献亲荐,成礼而还。因下诏曰:“凡供荐新味,多非其节,或
郁养强熟,或穿掘萌芽,味无所至而夭折生长,岂所以顺时育物乎?自今当奉祠
陵庙及给御者,皆须时乃上。”凡所省二十三种(《本纪》永初五年,刘珍言皇
太后宜入庙,与陛下交献,事下公卿,佥如珍言。六年正月,皇太后亲祭於宗庙,
与皇帝交献,大臣、命妇相礼仪)。
灵帝时,京都四时所祭高庙五主,世祖庙七主,成帝三陵,追后三陵,凡牲
用十八太牢。
魏文帝黄初二年,以洛京宗庙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亲执馈,奠如家人
礼。
高堂隆云:按旧典,天子诸侯月有祭事,其孟则四时之祭也,三牲、黍稷,
时物咸备。其仲月、季月,皆荐新之祭也。大夫以上将之以羔,或加以犬而已,
不备三牲也。士以豚。庶人则唯其时宜,鱼雁可也。皆有黍稷。《礼器》曰:
“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馀。”羔豚则荐新之礼也,太牢则时
祭之礼也。《诗》云“四月其蚤,献羔祭韭”。周之四月则夏之二月也。《月令》:
仲春,天子乃献羔开冰。季春之月,天子始乘舟荐鲔。仲夏之月,天子乃尝鱼。
咸荐之寝庙。此则仲月季月荐新之礼也(蜀谯周《礼祭集志》曰:天子之庙,始
祖及高、曾、祖、考,皆月朔加荐,以像平生朔食也,谓之月祭。二祧之庙,无
月祭也。凡五新熟,珍物新成,天子以荐宗庙。礼,未荐不敢食新,孝敬之道
也。其月朔荐及腊荐、荐新皆奠,无尸,故群庙皆一朝之尽毕)。
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庙,迁神主於行庙,设脯醢之奠。及新庙成,
神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馀见《门》)。
晋《祠庙夕牲歌》一首。《祠庙迎送神歌》一首。《祠征西将军登歌》一首。
《祠豫章府君登歌》一首。《祠颍川府君登歌》一首。《祠京兆府君登歌》一首。
《祠宣皇帝登歌》一首。《祠景皇帝登歌》一首。《祠文皇帝登歌》一首。《祠
庙飨神歌》二首。
宋四时祭祀,将祭,必先夕牲。皇帝散斋七日,致斋三日。百官掌事者亦如
之。致斋之日,御太极殿幄坐,著绛纱袍,黑介帻,通天金博山冠。祠之日,车
驾出,百官应齐从驾留守填先置者,各依宣摄从事。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龙衮
服,升金根车,到庙北门。理礼、谒者各引太乐令、太常、光禄勋、三公等皆入
在位。皇帝降车,入庙,脱舄,盥及洗爵,讫,升殿。初献,奠爵,乐奏。太祝
令跪读祝文,讫,进奠神座前,皇帝还本位。博士引太尉亚献,讫,谒者又引光
禄勋终献。皇帝不亲祠,则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献,太常亚献,光禄勋终献。
齐武帝永明九年,诏太庙四时之祭,荐宣皇帝起面饼、鸭霍;孝皇后笋、
鸭卵;高皇帝肉脍、菹羹;昭皇后茗、册、炙鱼,皆所嗜也。先时,帝梦太祖
谓已:“宋氏诸帝常在太庙,从我求食,可别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
时祠二帝二后於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如家人礼。
司马氏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为不可以私欲干国之典,况子为天
子而以庶人之礼祭其父,违礼甚矣。卫成公欲祀相,宁武子犹非之,而况降祀祖
考於私室,使庶妇尸之乎。”
梁武帝制:春祠,夏礻勺,秋尝,冬并腊,一岁凡五,谓之时祭。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来,郊庙祭祀,帝已入齐,百姓尚哭,以为乖礼。
何佟之等奏:“按《礼》,国门在皋门外,今之篱门是也。今古殊制,若禁凶服
不得入篱门为太远,宜以六门为断。”诏曰:“六门之内,士庶甚多,四时尝,
俱断其哭。若有死者,棺器须来,既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也。致斋日,宜去庙二
百步断哭。”
四年,何佟之议:“按《礼》,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亲
牵牲丽碑。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犹必亲奉,故有夕牲之礼。顷代人君,不复
躬牵,相承丹阳尹牵牲,於古无取。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视镬,祭日
之晨,使太尉牵牲出入也。《少牢馈食》杀牲於庙门外,今《仪注》诣厨烹牲,
谓宜依旧。”帝可其奏。佟之又曰:“郑元云:‘天子诸侯之祭礼,先有尸之
事,乃迎牲。’今《仪注》乃至荐熟毕,太祝方执瓒地,违谬若斯。又近代
人君不复躬行礼,太尉既摄位,实宜亲执其事,而越使卑贱太祝,甚乖旧典。
愚谓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献,乃後迎牲。”帝曰:“尸本使神有所附,
今既无尸,将安设?”佟之曰:“如马、郑之意,虽献尸,而义在求神。今
虽无尸,求神之义,恐不可阙。”帝曰:“此本因尸以祀神,今若无尸,则宜立
广求之所。”义乃定。佟之曰:“《祭统》云:‘献之属,莫重於’。今既
存尸卒食之献,则鬯之求,实不可阙。又送神更,经记无文,宜依礼革。”
奏未报,而佟之卒。後明山宾复申其理。帝曰:“佟之既不复存,宜从其议也。”
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而又牵牲。太常任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加又太尉酒,
三刻施馔,中五刻,行仪不办。近者临祭从事,实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办。
明山宾议,谓“九刻已疑太早,况二更非复祭旦”。帝曰:“夜半子时,即是晨
始。宜取三更省牲,馀依《议注》。”又有司以为三牲或离弋,依制埋瘗,猪
羊死则不埋,请议其制。司马等议,以为牲死则埋,必在涤矣。谓三牲在涤死,
悉宜埋,帝从之。
五年,明山宾议:“樽彝之制,《祭图》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也;二
曰山,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徒有彝名,竟无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
为瓒之实。窃彝重於献,不容共樽,宜循彝器,以备大典。按《礼器》有六
彝,春祠夏礻勺,用鸡彝、鸟彝。王以瓒初,后以璋瓒亚,故春夏两祭,
俱用二彝。今古礼殊,无复亚,止循其二,春夏鸡彝,秋冬彝,庶礼物备也。”
帝曰:“鸡是金禽,亦主巽位。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义为疑。”山宾曰:
“臣愚管,不奉明诏,则终年乖舛。按鸟彝是南方之物,则主火位,木生於火,
宜以鸟彝春夏兼用。”帝从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为“《礼》‘玉辂以祀,金辂以宾’,则祭日应乘玉辂。”
诏下其议。左丞孔休源议:玉辂既有明文,而《仪注》金辂当由宋、齐乖谬,宜
依舍议。帝从之。
天监十六年,诏曰:“夫神无常飨,飨於克诚,所以西邻礻勺祭,实受其福。
宗庙祭祀,犹有牲牢,无益至诚,有累冥道。自今四时尝外,可量代。”八座
议:“以大脯代一元大武。”八座又奏:“既停宰杀,无复省牲之事,请立省馔
仪。其众官陪列,并同省牲。”帝从之。十月诏曰:“今虽无复牲腥,犹有脯
之类,即之幽明,义为未尽,可更详定,悉荐时蔬。”左丞司马筠等参议:“大
饼代大脯,馀悉用蔬菜。”帝从之。又舍人朱异议:“二庙祀,相承止有一羹。
盖祭祀之礼应有两羹,相承止於一,即礼为乖。请加熬油莼羹一。”帝从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阳台,立七庙座。月中再设净馔。自是讫於台城破,诸庙遂不
血食。
陈制:一岁五祠,谓春、夏、秋、冬、腊也。每祭共以太牢,始祖以三牲首,
馀唯骨体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将亲祀七庙,有司依礼具仪。於是群官议曰:
“昔有虞亲虔,祖考来格,殷宗躬谒,介福攸降。大魏七庙之祭,依先朝旧事,
多不亲谒。今陛下孝诚发中,思亲执祀,稽合古义,礼之常典。臣等谨按旧章,
并采汉、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洗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乐
官节奏之引,升降进退之法,别集为亲拜之仪。”制可。於是帝乃亲祭。其後,
四时常祀皆亲之。十六年诏曰:“夫四时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荐之礼,贵贱不
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时,无田之士,荐以仲月。况七庙之重,而用中节者哉!
自顷尝之礼,颇违旧义。今将仰遵远式,以此孟月特礻龠於太庙。但朝典初改,
众务殷凑,无遑齐,遂及於今。又接神飨祖,必须择日。今礼律未宣,有司或
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克日以闻。”又诏罢寒食飨。
致堂胡氏曰:“四时之祀,天子用孟月,礼之正也。若寒食,其始既不出於
先王,其节或跨乎仲季,非天子之所宜行也。苟以为祖宗常行,有其举之,莫敢
废也,盍亦择礼之中否而行之欤!寒食之祀,始於晋人思介之推之焚死,为之不
火食。然则有天下国家者,以是日祀其祖考,可谓不经之礼。虽祖考行之而未暇
革,今而革之,去非以从是,何不可之有?魏孝文断然行之,不胶者,卓矣。”
北齐制:春祠、夏礻龠、秋尝、冬,皆以孟月,凡四祭。每祭,室一太牢。
武成帝始以皇后亚献。河清中,定令四时祭庙及元日庙庭,并设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时祭各於其庙,亦以皇后亚献,其义与北齐同。所异者,皇
后亚献讫,后又荐加豆之笾,其实菱、芡、芹菹、兔醢,冢宰终献讫,皇后亲彻
豆,降还版位,然後太祝彻焉。
隋四时之祭,各以太牢。四时荐新於太庙,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之
礼,并准时享。
唐四时各以孟月享太庙,室各用一太牢。若品物时新堪进御者,有司先送太
常,令尚食相知,简择务令洁净,仍以滋味与新物相宜者配之。太常卿及少卿一
人奉荐太庙(卿及少卿有故,即差五品以上摄)。有司行事,不出神主。仲春荐
冰,亦如之。
元宗开元十五年敕:“享宗庙,差左右丞相、尚书、嗣王、郡王摄三公行事,
若人数不足,通取诸司三品已上长官。自馀祭享,差诸司长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二十三年令:“今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进、少保、少傅、尚书、宾客、御史
大夫摄行。”二十五年敕:“太庙每至五飨之日,应摄三公,令中书门下及丞相、
师傅、尚书、御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拣择德望高者通摄,馀司不在差限。”
二十七年制:“宗庙致敬,必先於如在,神人所依,无取於非族。其应太庙五享,
宜於宗子及嗣、郡王中拣择有德望者,令摄三公行事。其异姓官,吏不须差摄。”
二十三年,正月敕文:“宗庙致享,务在丰洁,礼经沿革,必本人情,笾、豆之
荐,或未能备,宜令礼官、学士详议具奏。”太常卿韦纟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