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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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开元’最可用。何故?论太重,有所谓直百、当千之钱;论太轻,则有所
谓榆荚、三铢之钱。然而皆不得中,惟五铢、‘开元’铢两之多寡,鼓铸之精密,
相望不可易。本朝初用开元为法,其钱皆可以久行。自太宗以张齐贤为江南转运,
务欲多铸钱,自此变‘开元’钱法,钱虽多,其精密俱不及前代。本朝张齐贤未
变之前,所谓‘太平钱’尚自可见,齐贤既变法之後,钱虽多,然甚薄恶不可用。
当时务要得多,不思大体。国家之所以设钱以权轻重本末,未尝取利。论财计不
精者,但以铸钱所入多为利,殊不知铸钱虽多,利之小者,权归公上,利之大者。
南齐孔ダ论铸钱不可以惜铜爱工,若不惜铜,则铸钱无利,若不得利,则私铸不
敢起,私铸不敢起,则敛散归公上,鼓铸权不下分,此其利之大者。徒徇小利,
钱便薄恶,如此,奸民务之皆可以为。钱不出於公上,利孔四散,乃是以小利失
大利。南齐孔ダ之言乃是不可易之论。或者自缘钱薄恶後,论者纷纷,或是立法
以禁恶钱,或是以钱为国赋,条目不一,皆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若是上之人不
惜铜爱工,使奸民无利,乃是国家之大利。泉布之法,总而论之,如周、如秦、
如汉五铢、如唐开元,其规或可以为式,此是钱之正。若一时之所铸,如刘备铸
大钱以足军市之财,第五琦铸‘乾元钱’,此是钱之权也。如汉武帝以鹿皮为币,
王莽以龟贝为币,此是钱之蠹也。或见财货之多,欲得废钱;或见财货之少,欲
得鼓铸。皆一时矫枉之论,不可通行者也。若是权一时之宜,如寇之在蜀创置
交子,此一时举偏救弊之政,亦非钱布经久可行之制。交子行之於蜀,则可;於
他,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铁钱,其大者以二十五斤为一千,其中者以十三
斤为一千,行旅赍持不便,故当时之券会,生於铁钱不便,缘轻重之推移,不可
以挟持。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为,之於官,所以可行。铁钱不便,交子即
便。今则铜钱稍轻,行旅非不可挟持,欲行楮币,铜钱便,楮券不便。昔者之
便,今日之不便。议者欲以楮币公行,参之於蜀之法,自可以相依而行,要非经
久之制。今日之所以为楮券,又欲为铁钱,其原在於钱少,或稍为铜器,或边鄙
渗漏,或藏於富室。今则所论利害甚悉。财利之用,在於贸易,孔ダ之论,宜不
惜铜爱工,不计多寡,此最的当推本之论。钱之为物,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至
於百工之事,皆资以为生,不可缺者。若是地力既尽,帛有馀,山泽之藏咸得
其利,钱虽少不过钱重。钱虽重,彼此相权,国家之利,亦孔ダ之论。要当寻古
义,识经权,然後可也。”
水心叶氏曰:“钱之利害有数说。古者因物,权之以钱;後世因钱,权之以
物。钱币之所起,起於商贾通行,四方交至,远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
钱行之。然三代之世,用钱至少,自秦、汉以後浸多,至於今日,非钱不行。三
代以前,所以钱极少者,当时民有常业,一家之用,自米、布帛、蔬菜、鱼肉,
皆因其力以自致,计其待钱而具者无几。止是商贾之贸迁,与朝廷所以权天下之
物,然後赖钱币之用。如李悝平籴法,计民一岁用钱只一千以上,是时已为多矣,
盖三代时尚不及此。土地所宜,人力所食,非粟则布帛,与夫民之所自致者,
皆无待於金钱,而民安本著业,金钱亦为无用,故用之至少,所用之数,以岁计
之,亦是临时立法,制其多少。後世不然,百物皆由钱起,故因钱制物,布帛则
有丈尺之数,粟有斛斗之数,其他凡世饮食资生之具,皆从钱起,铢两多少,
贵贱轻重,皆由钱而制。上自朝廷之运用,下自民输贡、州县委藏、商贾贸易,
皆主於钱,故後世用钱百倍於前。然而三代不得不少,後世不得不多。何者?三
代各断其国以自治,一国之物自足以供一国之用,非是天下通行不可阙之物,亦
不至费心力以营之。上又明立禁戒,不要使天下穷力远须,故《书》曰‘惟土物
爱,厥心臧’。《老子》曰:‘致治之极,民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邻国相
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其无所用钱如此,安得不少!後世天
下既为一国,虽有州县异名,而无秦、越不相知之患,臂指如一,天下之民安得
不交通於四方?则商贾往来,南北互致,又多於前世,金钱安得不多?古者以玉
为服饰,以龟为宝,以金银为币,钱只处其一,朝廷大用度、大赐予,则是金尽
用黄金。既以玉为服饰,玉是质重之物,以之为饰,过於金、珠远矣。汉世犹用
金银为币,宣、元以後,金币始尽。王莽欲复古制,分三等币,後不复行。至东
汉以後,黄金最少,又缘佛、老之教盛行,费为土木之饰,故金银不复为币,反
皆以为器用服玩之具。玉自此亦益少,服饰用金银,故币始专用钱,所以後世
钱多。此数者,皆钱之所由多。用钱既多,制度不一,轻重、大小、厚薄皆随时
变易,至唐以‘开元钱’为准,始得轻重之中。古钱极轻,今三代钱已无,如汉
五铢、半两,其在者尤轻薄不可用。盖古者以钱为下币,为其轻易,後世以钱为
重币,则五铢、半两之类宜不可用。然大重则不可行,所以‘开元’为轻重之中。
唐铸此钱,漫衍天下,至今犹多有之,然唐世无钱尤甚。宋朝则无时不鼓铸,以
‘开元钱’为准,如太平、天禧钱又过於‘开元’。仁宗以前,如‘太平钱’最
好,自熙宁以後不甚佳。国初惟要钱好,不计工费,後世惟欲其富,往往减工缩
费,所以钱稍恶,若乾道、绍兴钱又不及熙丰远矣。然而唐世所以恶钱多,正以
朝廷不禁民之自铸。要之利权当归於上,岂可与民共之?如刘秩之论与贾谊相似,
当汉文帝欲以恭俭致平,谓天下无用钱处,故不复收其权柄,使吴、邓钱得布
天下,吴王用之,卒乱东南。唐以开元、天宝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兴
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盐、铁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
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於民。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
物隐没不见,而通行於世者惟钱耳!夫古今之变,世数之易,物之轻重,货之贵
贱,其迭往迭来,不可逆知,然钱货至神之物,无留藏积蓄之道,惟通融流转,
方见其功用。今世富人既务藏钱,而朝廷亦尽征天下钱入於王府,已入者不使之
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知钱以通行天下为利,钱虽积之甚多,与他物何异?
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钱为少,只当用楮,楮行而钱益少,故不惟物不可得而见,
而钱亦将不可得而见。然自古今之弊相续至於今日,事极则变,物变则反,必须
更有作新之道,但未知其法当如何变得。其决不可易者,废交子,然後可使所藏
之钱复出。若夫富强之道,在於物多,物多则贱,贱则钱贵,钱贵然後轻重可权,
交易可通。今世钱至贱,钱贱由乎物少,其变通之道,非圣人不能也。”
●卷十·户口考一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
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
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
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
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
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
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
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
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
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
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
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
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
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
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
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
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
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
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
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
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
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
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
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
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
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
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
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
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
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
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
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
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
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
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
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
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
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
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
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
(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
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
(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
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
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
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
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
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