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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文献通考1-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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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乱固未必由乐,然若欲议乐,必如师旷、州鸠、万宝常、王令言之徒。其自得
之妙,岂有法之可传者?而後之君子,乃欲强为议论,究律吕於黍之纵横,求正
哇於声之清浊;或证之以残缺断烂之简编、埋没销蚀之尺量,而自谓得之,何异
刻舟、覆蕉、叩、扪烛之为?愚固不知其说也。作《乐考》第十五,首叙历代
乐制,次律吕制度,次八音之属,各分雅部、胡部、俗部,以尽古今乐器之本末,
次乐县,次乐歌、次乐舞、次散乐、鼓吹,而以彻乐终焉。凡十五卷。
    按《周官·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
为师,五师为军。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
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此教练之数也。《司马法》:“地方一里
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
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此调发之数也。教练则不厌其多,故凡食
土之毛者,除老弱不任事之外,家家使之为兵,人人使之知兵,故虽至小之国,
胜兵万数可指顾而集也。调发则不厌其简,甸六十四井,为五百一十二家,而所
调者止七十五人,是六家调发其出一人也。每甸姑通以中地二家五人计之,五百
一十二家可任者一千二百八十人,而所调者止七十五人,是十六次调发方及一人
也。教练必多,则人皆习於兵革;调发必简;则人不疲於征战。此古者用兵制胜
之道也。後世士自为士,农自为农,工商末技自为工商末技,凡此四民者,平时
不识甲兵为何物,而所谓兵者乃出於四民之外。故为兵者甚寡,知兵者甚少,一
有征战,则尽数驱之以当锋刃,无有休息之期,甚则以未尝训练之民而使之战,
是弃民也。唐宋以来,始专用募兵,於是兵与民判然为二途,诿曰教养於平时而
驱用於一旦。然其季世,则兵数愈多而骄悍,而劣弱,为害不浅,不惟足以疲国
力,而反足以促国祚矣。作《兵考》第十六,首叙历代兵制,次禁卫及郡国之兵,
次教阅之制,次车战、舟师、马政、军器。凡十三卷。
    昔汉陈咸言:“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比。”盖
汉承秦法。过於严酷,重以武、宣之君,张、赵之臣,淫刑喜杀,习以为常,咸
之言盖有激也。窃尝以为劓、耳刂、、黥,蚩尤之刑也,而唐虞遵之;收孥、
赤族,亡秦之法也,而汉魏以来遵之。以贤圣之君而不免袭乱虐之制,由是观之,
咸言尤为可味也。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
笞法过重,而至於死亡。其後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钳,进髡钳
一等,即入於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
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
刑。所欲活者傅生议,於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翦其毛;所欲陷者与死比,
於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
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
不可偏废也。若夫苟慕轻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俾无辜罹毒虐者,抱沈冤而莫伸,而舞文利赇贿者,无後患之可惕,则亦非圣人
明刑弼教之本意也。作《刑考》第十七,首刑制,次徒流,次详谳,次赎刑、赦
宥。凡十二卷。
    昔秦燔经籍而独存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学者抱恨终古。然以今考之,
《易》与《春秋》二经首末具存,《诗》亡其六篇,或以为笙诗元无其辞,是
《诗》亦未尝亡也。《礼》本无成书,《戴记》杂出汉儒所编,《仪礼》十七篇
及《六典》最晚出,《六典》仅亡《冬官》,然其书纯相半,其存亡未足为经
之疵也。独虞、夏、商、周之书,亡其四十六篇耳。然则秦所燔,除《书》之外,
俱未尝亡也。若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当时虽未尝废锢,而并无一卷流传至今
者,以此见圣经贤传终古不朽,而小道异端虽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恶为之兴
废也。汉、隋、唐、宋之史,俱有《艺文志》,然《汉志》所载之书,以《隋志》
考之,十已亡其六七,以《宋志》考之,隋唐亦复如是,岂亦秦为之厄哉?昌黎
公所谓为之也易,则其传之也不远,岂不信然。夫书之传者已鲜,传而能蓄者加
鲜,蓄而能阅者尤加鲜焉。宋皇时,命名儒王尧臣等作《崇文总目》,记馆阁
所储之书而论列於其下方,然止及经、史,而亦多缺略,子集则但有其名目而已。
近世昭德晁氏公武有《读书记》,直斋陈氏振孙有《书录解题》,皆聚其家藏之
书而评之。今所录先以四代史志列其目,其存於近世而可考者,则采诸家书目所
评,并旁搜史传、文集、杂说、诗话。凡议论所及,可以纪其著作之本末,考其
流传之真伪,订其文理之纯者,则具载焉,俾览之者如入群玉之府,而阅木天
之藏。不特有其书者,稍加研穷,即可以洞究旨趣;虽无其书者,味兹题品,亦
可粗窥端倪,盖殚见洽闻之一也。作《经籍考》第十八,经之类十有三,史之类
十有四,子之类二十有二,集之类六。凡七十六卷。
    昔太史公言:“儒者断其义,驰说者骋其辞,不务综其始终。”盖讥世之学
者以空言著书,而历代统系无所考订也。於是作为《三代世表》,自黄帝以下谱
之。然五帝之事远矣,而迁必欲详其世次,按图而索,往往牾,故欧阳公复讥
其不能缺所不知,而务多闻以为胜。然自三代以後,至於近世,史牒所载,昭然
可考,始学者童而习之,屈伸指而得其大概,至其传世历年之延促,枝分派别之
远近,猝然而问,虽华颠钜儒不能以遽对,则以无统系之书故也。今仿王溥唐及
五代会要之体,首叙帝王之姓氏出处,及其享国之期、改元之数,以及各代之始
终,次及后妃、皇子、公主、皇族,其可考者悉著於篇,而历代所以尊崇之礼、
册命之仪,并附见焉。作《帝系考》第十九。凡十卷。
    封建莫知其所从始也。禹涂山之会,号称万国;汤受命时,凡三千国;周定
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至春秋之时,见於经传者仅一百六十五国,而蛮
夷戎狄亦在其中。盖古之国至多,後之国日寡,国多则土宜促,国少则地宜旷,
而夷考其故则不然。试以殷周土世言之,殷契至成汤八迁,史以为自商而砥石,
自砥石而复居商,又自商而亳。周弃至文王亦屡迁,史以为自邰而豳,自豳而岐,
自岐而丰。夫汤七十里之国也,文王百里之国也。然以所迁之地考之,盖有出於
七十里、百里之外者矣。又如泰伯之为吴,鬻绎之为楚,箕子之为朝鲜,其初不
过自屏於荒裔之地,而其後因以有国传世。窃意古之诸侯者,虽曰受封於天子,
然亦由其行义德化足以孚信於一方,人心翕然归之,故其子孙因之,遂君其地;
或有灾否,则转徙他之,而人心归之不能释去,故随其所居,皆成都邑。盖古之
帝王未尝以天下为已私,而古之诸侯亦未尝视封内为已物,上下之际,均一至公,
非如後世分疆画土,争城争地,必若是其截然也。秦既灭六国,举宇内而郡县之,
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已有,再传而後,刘项与群雄共裂其地而分王之。高祖既诛项
氏之後,凡当时诸侯王之自立者,与为项氏所立者,皆击灭之,然後裂土以封韩、
彭、英、卢、张、吴之属,盖自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矣。逮数年之後,反者九起,
异姓诸侯王多已夷灭,於是悉取其地以王子弟亲属,如荆、吴、齐、楚、淮南之
类,盖自是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矣。然一再传而後,贾谊、晁错之徒,拳拳有诸侯
强大之虑,以为亲者无分地而疏者Τ天子,必为子孙之忧。於是或分其国,或削
其地,其负强而动如七国者,则六师移之。盖西汉之封建,其初则剿灭异代所封,
而以畀其功臣;继而剿灭异姓诸侯,而以畀其同宗;又继而剿灭疏属刘氏王,而
以畀其子孙。盖检制益密而猜防益深矣。昔汤武虽以征伐取天下,然商惟十一征;
周惟灭国者五十,其馀诸侯皆袭前代所封,未闻尽以宇内易置而封其私人。周虽
大封同姓,然文昭武穆之邦,与国咸休,亦未闻成康而後,复畏文武之族Τ而必
欲夷灭之,以建置已之子孙也。愚尝谓必有公天下之心而後可以行封建。自其出
於公心,则选贤与能,而小大相维之势,足以绵千载;自其出於私心,则忌疏畏
Τ,而上下相猜之形,不能以一朝居矣。景武之後,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於
是诸侯虽有君国子民之名,不过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然则汉
虽惩秦之弊,复行封建,然为人上者苟慕美名,而实无唐虞、三代之公心,为诸
侯者既获裂土,则遽欲效春秋战国之馀习,故不久而遂废。逮汉之亡,议者以为
乏藩屏之助,而成孤立之势。然愚又尝夷考历代之故,魏文帝忌其诸弟,帝子受
封有同幽絷,再传之後,主势稍弱,司马氏父子即攘臂取之,曾无顾惮。晋武封
国至多,宗藩强壮,俱自得以领兵卒,置官属,可谓惩魏之弊矣,然八王首难,
阻兵安忍,反以召五胡之衅。宋、齐皇子俱童孺当方面,名为藩镇,而实受制於
典签、长史之手,每一易主,则前帝之子孙歼焉,而运祚卒以不永。梁武享国最
久,诸子孙皆以盛年雄材出为邦伯,专制一方,可谓惩宋、齐之弊矣,然诸王拥
兵,捐置君父,卒不能止侯景之难,然则魏、宋、齐疏忌骨肉,固以取亡,而晋、
梁崇奖宗藩,亦不能救乱。於是封建之得失不可复议,而王绾、李斯、陆士衡、
柳宗元辈所论之是非,亦不可得而偏废矣。今所论著,三皇而後至春秋之前,国
名之见於经传而事迹可考者略著之,如共工、防风氏,以至邶、、樊、桧之类
是也。春秋十二列国,既有太史世家详其事迹,不复赘叙,姑纪其世代历年而已。
若诸小国之事迹,见於《春秋》三传、杂记者,则仿世家之例,叙其梗概,邾、
莒、许、滕以下是也。汉初诸侯王、王子侯、功臣外戚恩泽侯,则悉本马、班二
史年表,东汉以後无年表可据,则采摭诸传,各订其受封传授之本末而备著焉。
列侯不世袭始於唐,亲王不世袭始於宋,则姑志其始受封者之名氏而已。作《封
建考》第二十。凡十八卷。
    昔三代之时,俱有太史,其所职掌者,察天文、记时政,盖合占候、纪载之
事,以一人司之。汉时,太史公掌天官,不治民,而纟由史记、金匮、石室之书,
犹是任也。至宣帝时,以其官为令,行太史公文书,其修撰之职,以他官领之,
於是太史之官,唯知占候而已。盖必二任合而为一,则象纬有变,纪录无遗,斯
可以考一代天文运行之常变,而推其休祥。然二任之隳废离隔,不相为谋,盖已
久矣。昔《春秋》日食不书日,而史氏以为官失之,可见当时掌占候与司纪载者
各为一人,故疏略如此。又尝考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而日食三十六;自鲁定
公十五年至汉高帝之三年,其二百九十三年,而搜考史传,书日食凡七而已,
然则遗缺不书者多矣。自汉而後,史录具在,天下一家之时,纪载者递相沿袭,
无以知其得失也。及南北分裂之後,国各有史,今考之:南自宋武帝永初元年至
陈後主祯明二年,北自魏明帝泰常五年至隋文帝开皇八年,此一百六十九年之,
《南史》所书日食仅三十六,而《北史》所书乃七十九,其年岁之相合者才二
十七,又有年合而月不合者。夫同此一苍也,食於北者其数过倍於南,理之所
必无者,而又日月不相吻合,岂天有二日乎?盖史氏之差谬牾,其失大矣。悬
象著明,莫大乎日月,虽庸奴举目可知,而所书薄蚀之谬且如此,则星辰之迟留、
伏逆、陵犯、往来,其所纪述,岂足凭乎(按:汉哀帝以日无精光、邪气连昏之
事问待诏李寻,而寻所对,具言其故。光武以建武五年召严光入禁中共卧,而太
史奏客星犯帝座。二事见於李寻、严光传中,而以《汉志》考之,终哀帝时不言
日无精光之事,光武建武五年亦不言客星事,亦可证其疏略也?)姑述故事,广
异闻耳。天文志莫详於晋、隋,至丹元子之《步天歌》,尤为简明。宋《两朝史
志》言诸星去极之远近,《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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