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29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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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至之後,为宫,加方明於坛,天子出宫东门外拜日,反祀方明,祀後乃彻去方
明。故郑云:‘由此二者言之,己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云‘二者’,
谓《觐礼》经文,朝日东门,反祀方明;《朝事仪》云朝日东郊,退而朝诸侯,
故云‘由此二者言之,己祀方明,乃以会同礼见诸侯’也。今於《觐礼》,未祀
方明之先,未有见诸侯之事。若有不协,更加方明於坛上,诸侯等俱北面。戎右
傅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职,故《司盟》云‘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
明神’。於时王立无文,不可与诸侯同北面,当於阼阶上西面。又以柴为盟之所
用,不同者,告至与盟必非一事,郑意证巡狩盟时有柴,故引岱宗以明之。”)。
《秋官·司仪》: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合诸侯,谓有事而会也。
为坛於国外,以命事。宫,谓土以为墙处,所谓为坛宫也。天子春帅诸侯拜
日於东郊,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邱陵於西
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既拜礼而还,加方明
於坛上而祀焉。《觐礼》曰:“诸侯觐於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
寻,深四尺”是也。王巡狩殷国而同,则其为宫亦如此与?疏曰:“云‘有事而
会也’者,《春秋左氏传》文,但《春秋》时,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霸者法,
引之者,时虽不同,为有事而行会礼则同,故引以为证。云‘为坛於国外以命事’
者,宫方三百步,明在国外也。言‘命事’,则《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
禁’。禁即九伐,是其事也。云‘既拜礼而还,加方明於坛上而祀焉,所以教尊
尊也’者,言教尊尊者,天子亲自拜日、礼月之等,是尊尊之法,教诸侯已下尊
敬在上者也。”)。《秋官·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
仪,北面诏明神,既明则贰之(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觐礼加方明
於坛上,所以依之也。“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
以授六官。疏曰:“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若有疑则盟之。”)。
●卷八十二·郊社考十五
○社稷
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
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为,于伪反。群,众也。大夫以下,
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
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疏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
者,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姓也。太社在库门内之右,故《小
宗伯》云:‘右社稷。’‘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者,其王社所在,书、传无文,
或曰与太社同处,王社在太社之西。崔氏云:‘王社在籍田,王自所祭,以供粢
盛。’今从其说。故《诗·颂》云‘春籍田而祈社稷’是也。其诸侯国社,亦在
公宫之右。侯社在籍田。‘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者,大夫以下,谓包士庶
成群聚而居,其群众满百家以上得立社,为众特置,故曰置社,大夫至庶人等共
在一处也。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社以为民,故与民居
百家以上,则可以立社。知百家者,《诗·颂》云:‘百室盈止,杀时享牡。’
故曰百家。言‘以上’,皆不限多少。”《祭法》。《白虎通》曰:“王者所以
有社稷者,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
五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之长,故封稷而
祭之也。王者自亲祭社稷何?社者,土地之神也。土生万物,天下之所主也,尊
重之,故自祭也。其坛大如何?《春秋文义》曰:‘天子之社稷广五丈,诸侯半
之。’其色如何?《春秋传》曰:‘天子有太社焉,东方青色,南方赤色,西方
白色,北方黑色,上冒以黄土,故将封东方诸侯,青土苴以白茅,谨敬洁清也。’”)
诸侯祭社稷(《王制》、《礼运》)。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
(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疏曰:“言‘右社稷,左宗庙’者,按《匠人》亦云
‘左祖、右社’,彼掌其营作,此掌其成事位次耳。地道尊右,故社稷在右,是
尚尊尊之义。此据外神在国中者,社稷为尊,故郑注《郊特牲》云,国中神莫大
於社。《祭义》注:‘周尚左’者,据内神而言,若据衣服尊卑,先王衮冕,先
公冕,亦贵於社稷,故云‘周尚左’。各有所对,故注不同也。”又曰:“郑
知库门内、雉门外者,後郑义以雉门为中门,故知雉门外、库门内之左右也。”
《春官》。《白虎通》曰:“社稷在中门之外、外门之内何?尊而亲之,与先祖
同也。不置中门内何?敬之,示不亵渎也。”)。匠人营国,左祖、右社(王宫
所居也。祖,宗庙。疏曰:“左右前後者,据王宫所居处中而言之。”《冬官》)。
封人掌设王之社(,维癸反。谓坛及眉埒也。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
疏曰:“云‘掌设王之社者,谓王之三社、三稷之坛,及坛外四边之,皆设
置之。直言,不言坛,举外以见内,内有坛可知也。”又曰:“谓坛及眉
埒也”者,眉埒即,《经》不言坛,故郑兼见之也。按《孝经纬》:社是五
土总神,稷是原隰之神。原隰则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稷,社之细’。举社则稷
从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云‘社谓后土’者,举配食者而言耳。”)。凡封国,
设其社稷之(封国,建诸侯,立其国之封。疏云:“‘设其社稷之’者,按
《禹贡》:徐州贡五色土,孔注云:‘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
土与之,使立社。帱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洁,黄取王者覆四方。’是封
诸侯立社稷之法也。”),令社稷之职(将祭之时,令诸有职事於社稷者也。
《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为社,邱乘共粢
盛。所以报本反始也。”为,于伪反。单音丹。乘,绳证反。共音恭。疏曰:
“春秋祭社,皆有职事。令之者,使其各依职司而行,故须令之也。”《地官》)。
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疏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
‘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
同上)。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祭之以阴礼(市朝者,君所以建国也。建国
者,必面朝後市,王立朝而后立市,阴阳相成之义。郑司农云:“‘佐后立市’
者,始立市,后立之也。‘祭之以阴礼’者,市中之社,先后所立社也。‘阴礼’,
妇人之祭礼。”朝,直遥反。疏曰:“王者建国,非定一所,随世而迁,谓若自
契至汤八迁,大王迁岐,文王迁丰,武王迁镐,成王营洛,皆是建国,故云‘凡’
以该之。云‘建国者必面朝後市’,乃《冬官·匠人》文。云‘王立朝’者,即
三朝皆王立之也。‘而后立市’者,即此文是也。‘祭之以阴礼’者,市乃先后
所立,故以阴礼,为市之社亦先后所立社也。”《天官》)。
黄氏曰:“社祭土,稷祭,郊丘祭天地,天子之礼也。土、之祭,达乎
上下,故方丘与社皆地祭也。而宗伯序祭,有社无示,举社则其礼达乎上下,举
示则天子独用之。《鼓人职》曰:‘以雷鼓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不曰示祭,
而曰社祭,亦见其礼之达乎上下也。《大司乐》:雷鼓雷鼗,以祀天神;灵鼓灵
鼗,以祭地示。是则示祭、社祭,其用同矣。非天子不祭天,而天子与庶人皆得
祭社,尊父亲母之义也。”
陈氏《礼书》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示,稷所以祭五之神。五之神而命
之稷,以其首种先成而长百故也。稷非土无以生,土非稷无以见生生之效,故
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而养人故也。《祭法》,王社、侯社,无预农事,故
不置稷;大社、国社,则农之祈报在焉,故皆有稷。先儒谓王社或建於大社之西,
或建於籍田。然《国语》:王籍,则司空除坛,农正陈籍礼。而历代所祭,先农
而已,不闻祭社也。故《诗》曰‘春籍田而祈社稷’,非谓社稷建於籍田也。其
言王社建於大社之西,於国社、亡国社与天子同;其祭用少牢,与天子异。先儒
谓天子社广五丈,诸侯半之;天子社五色,冒以黄,而诸侯受土各以其方之色,
亦冒以黄。其言虽不经见,然五土数,黄正色,则天子社广五丈,冒以黄,信矣。
诸侯之礼常半天子。天子六军,诸侯三军;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天子六宫,诸
侯三宫;天子辟雍,诸侯泮宫;天子之马十二闲,诸侯之马六闲,则社半五丈,
信矣。《禹贡》,徐州贡土五色以为社,则大社五色,诸侯受土各以其方之色,
信矣。”又曰:“大夫以下,其社之大者,则二千五百家为之,《周礼》所谓州
社是也;其小则二十五家亦为之,《左传》所谓书社、千社是也。《左传》昭二
十五年,齐侯置千社於鲁;哀十五年,齐人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
书社五百。杜氏柱:‘二十五家为一社。’郑氏谓:‘百家以上,共立一社,若
今时里社。’此以汉制明古也。《左传》有清邱之社,《月令》,仲秋命民社。
先儒以谓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然《礼》言大夫以下,则民社不始於秦。”
州长,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属音烛。疏曰:“此云‘岁时’,
谓岁之二时,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丰熟;秋祭社者,以百丰稔,
所以报功,故云‘祭祀州社’也。凡读法皆因节会以聚民,今既祭,因聚民而读
法。”)。凡州之大祭祀,莅其事(大祭祀,谓州社稷也。莅,临也。疏曰:
“言‘大祭祀谓州社稷’者,以上文云‘岁时祭祀州社’,此《经》又因言州之
大祭祀,故知还是上文州社也。知有稷者,以其天子、诸侯三社皆稷对之,党祭
,族祭,故此特言州社也。”《地官》 闾胥,凡春秋之祭祀,既比则读法。
注曰:“祭祀谓州社。”详见《百神篇·条》)。仲春择元日,命民社(
《郊特牲》疏曰:“社稷一岁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诗》云‘以社以方’,
谓秋祭,二也;孟冬大割祀于公社,三也。”)。
右天子诸侯大夫之制(州社民社附)
大司徒,设其社稷之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坛与眉埒也。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
诗人谓之田祖。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以
别方面。疏曰:“谓於中门之外右边设大社、大稷,王社、王稷,又於庙门之屏
设胜国之社稷,其社稷外皆有埒於四面也。句龙生时,为后土官,有功於土,
死配社而食。弃为尧时稷官,立稼穑之事,有功於民,死乃配稷而食,名为田正
也,故云‘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双言之耳。云‘田主田神’谓《郊特牲》
云‘先啬’,与神农一也以神农为主祭,尊可以及卑,故使后土、田正二神凭依
之,同坛共位耳。田正,则《郊特牲》所云‘司啬’,一也。又引‘诗人谓之田
祖’者,《诗》云‘以御田祖’,毛云‘田祖先穑’。《章》亦云‘凡国祈年
於田祖’,郑云‘田祖,始耕田者,谓神农也。’”《地官》)。哀公问社於宰
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朱子曰:“宰我,孔子弟
子,名予。三代之社不同者,古者立社,各树其土之所宜木以为主也。”《八佾》
问:“古者各树其所宜木以为社,不知以木造主,还便以树为主?”朱子曰:
“看古人意思,只以树为社主,使神依焉,如今人说神树之类。”《白虎通》曰:
“社稷所以有树何?尊而识之,使民人望见敬之,又所以表功也。《尚书·无逸
篇》曰:“大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陈氏曰:
‘後世,宋有栎社,丰有榆社。先儒谓诸侯社皆立树以为主,以象其神,大夫
以下但各以地之所宜木立之,於义或然。”)。”小宗伯立军社(王出军,必有
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迁主曰祖。《春秋传》曰:“军行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