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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文献通考1-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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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
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今若出卖,便为私
田,止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之,人户凋疏,弥望皆黄茅、白苇。民膏
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
万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既平,钱货艰得,亩直不过
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乎?若谓命令已行,难於寝罢,乞宽之一年,听
民情愿,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三省、户部困於文移,监司、州郡疲於出卖。上下督责,
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未竟也。盖买产之
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後,率先投状,至於拆
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价,轻重不均,
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宁宗开禧三年冬,韩胄既诛,复与虏讲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
置安边所,命户部侍郎沈诜等条画来上,凡胄与其他权亻幸没入之田,及围田、
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初,以御史提其纲,继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监官,其後
又俾畿漕领之。诸路岁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
奇。两浙、江东西、淮东西、福建皆有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虏好既绝,军
需边用每於此乎取之。

    ●卷八·钱币考一
    ○历代钱币之制
    自太以来则有钱矣,太氏、高阳氏谓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谓之货,陶
唐氏谓之泉,商人、周人谓之布,齐人、莒人谓之刀。
    神农列廛於国,以聚货帛,日中为市,以交有无。虞、夏、商之币,金为三
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
    管子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无饣(章延反,糜也),有卖子者。
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饣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以救人之困。”
“夫玉起於禺(音虞)氏,金起於汝、汉,珠起於赤墅,东西南北去周七八千里,
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用於其重,以珠玉为上币,
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於暖也,食之则非有补於
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
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若五与万物平,则人无其利。故设上中下币,而行轻
重之术,使一高一下,乃可权制利门悉归於上)。
    周制,以商通货,以贾易物。太公又立九府圜法(《周官》有太府、玉府、
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皆掌财币之官,故云九府。圜,
谓均而通也),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外圜而内孔方),轻重以铢(黄
金以斤为名,钱以铢为重也);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疋。故货宝於金,
利於刀,流於泉(流行於泉),布於布(布於民),束於帛(束,聚也)。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凶年物贵,置钱以饶民)。
    夹氵祭郑氏曰:“谓之泉者言其形,谓之金者言其质,谓之刀者言其器,谓
之货、谓之布者言其用。古文‘钱’字作‘泉’者,言其形如泉,文一变而为刀
器,再变而为圜法(即太公所作)。自圜法流通於世,民实便之,故泉与刀并废。
後人不晓其谓也,观古钱其形即篆泉文也,後世代以‘钱’字,故‘泉’之文借
为泉水之泉,其实‘泉’之篆文下体不从水也。先儒不知本末,因谓流於泉,布
於布,宝於金,利於刀,此皆沿凿之义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布,泉也。有法,
百官之公用也),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
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赍,行道之财用也),凡邦之小用皆受焉。岁
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揭而书之,
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後予之
(抵,故贾也。主者,别治大夫也。康成谓:“抵,本也。本谓所属吏,主、有
司是也。”)。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
辩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郑司农谓:“以其所贾之国所出为息也。假令其国出
丝絮,则以丝絮偿;出葛,则以葛偿。”康成谓:“以其於国服事之税为息
也。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
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馀。
    按:《周礼》主财之官虽多,而专掌钱布则惟外府、玉府二官,外府掌赍赐
之出入,泉府掌买卖之出入。自王介甫以郑注国服为息之说行青苗误天下,而後
儒之解此语者,或以“息”为生息之息,或以“息”为休息之息,然於义皆无所
当。盖古人创泉布之本意,实取其流通。缘货则或滞於民用,而钱则无所不通;
而泉府一官最为便民,滞则买之,不时而欲买者则卖之,无力者则赊贷与之。盖
先王视民如子,洞察其隐微,而多方济其缺乏,仁政莫尚於此,初非专为谋利取
息设也。不原其立官之本意,而剿其一语以断天下大事可乎?
    买之於方滞之时,卖之於欲买之际,此与常平贱籴贵粜之意同。泉府则以钱
易货,常平则以钱易粟,其本意皆以利民,非谋利也。然後世常平之法转而为和
籴,且以其所储他用而不以济民,则惟恐其数之不多,利之不羡,於是亦以理财
之法视之矣。
    周景王二十一年患钱轻,更铸大钱,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
十”,肉、好皆有周郭,以劝农,赡不足。
    王将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灾降戾,於是乎量资币,权轻重,
以赈救民。民患轻,则为作重币以行之(币轻物贵也),於是乎有母权子而行,
民皆得焉(重曰母,轻曰子。相权,并行也)。若不堪重,则多作轻而行之,亦
不废重,於是乎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民患币重,则多作轻钱而行之,亦不
废去重者。言重者行其贵,轻者行其贱)。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
乎?若匮,王用将有所乏,乏则将厚取於民,民不给,将有远志,是离民也。且
夫有备未至而设之,有至而後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备,谓之急;可後而
先之,谓之召灾。且绝民用以实王府,犹塞川原而为潢也,其竭无日矣。”王
弗听。
    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孙叔敖为相,市令言
於相曰:“市乱,人莫安其处,行不定。”叔敖白於王,遂令复如故,而百姓乃
安。
    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镒”为名,上币(二十两为镒。改周一斤之制,
更以镒为金之名数也。高祖初赐张良金百镒,此尚秦制也。上币者,二等之中,
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
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如榆荚也。荚音颊)。黄金一斤
(复周之制,更以斤名金)。而不轨逐利之民畜积馀赢以稽市物,踊腾跃(稽,
贮满也。言以其赢馀之财畜积群货,使物甚腾跃也),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
    高后二年,行八铢钱(即秦半两钱也。汉初患其重,更铸榆荚,人患太轻,
故复行此。)六年,行五分钱(即荚钱)。
    文帝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
使民放铸。
    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
(顾租,谓雇佣之直,或租其本)。然铸钱之情,非ゾ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
ゾ之甚微,为利甚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
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抵罪多者,一县百
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陷阱,孰积於此!曩禁
铸钱,死罪积下(言死罪多委积於下);今公铸钱,黥罪积下。为法若此,上何
赖焉?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时钱重四铢,法钱百枚当重
一斤十六铢,轻则以钱足之若干枚,令满平也),或用重钱,平称不受(秦钱重
半两,汉初铸荚钱,文帝更铸四铢钱。秦钱与荚钱皆当废,而故与四铢并行。民
以其见废,故用轻钱则百加若干;用重钱虽以一当一,犹复不受之,是以郡县不
同也)。法钱不立(法钱,依法之钱也),吏急而壹之乎,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
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今农事弃捐
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耜,冶吹炭,奸钱日多,五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
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奈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禁之不
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而起,弃市之
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故铜布於天下,其为祸博
矣。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谓七福?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
不积,一矣;伪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铜铸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铜毕归
於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四矣;
以作兵器,以假贵臣,多少有制,用别贵贱,五矣;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
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六矣;制吾弃财,以与匈奴逐争其民,则敌必怀,七
矣。故善为天下者,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祸,臣诚伤之。”
上不从。
    是时,吴以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後卒叛逆。邓通以铸钱,财过王者。
故吴、邓钱布天下。
    贾山上书谏,以为钱者无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
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其後,复禁铸钱。
    景帝中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人有告邓通盗出徼外铸钱,下吏验问,颇有,遂竟案,尽没之。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钱(坏四铢造此也。重如其文)。
    五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元狩四年,四十馀年。
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多即铜山而铸钱,民亦盗铸,不可胜数。钱益多而
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磨钱质而取钅谷
(钅谷,铜屑也),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乃令县官销半两
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其明年,有司言三铢钱轻,轻钱易作奸诈,乃更请
郡国铸五铢,周郭其质,令不得磨钱取钅谷。
    元狩四年,造白金及皮币。
    时县官大空,而富商贾或滞财役贫,转百数,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
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於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币以赡用。时禁苑有白
鹿而少府多银锡,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
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磨钱质而取钅谷,钱益轻薄
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今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
万。王侯宗室朝觐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後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
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曰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
“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扌隋之
(扌隋下而长),其文龟,直三百(一重八两,则二重六两,三重四两)。其後,
官铸赤仄。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馀,终废不行。自造
白金、五铢钱後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
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馀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犯法
者众,吏不能尽诛,於是遣博士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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