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2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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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京赤县簿尉(宋),诸州别驾、长史、司马(宋),枢密院守阙书令史(宋)。
从九品 一班 一命:
扬南徐州西曹祭酒从事、议曹从事(梁),皇子国侍郎(梁),嗣王国常侍
(梁),东宫通事舍人(梁),南台侍御史(梁),大舟丞(梁),二卫殿中将
军(梁),太子二率殿中将军(梁),皇弟皇子之庶子府、蕃王府行参军,蕃王
国中尉(梁),皇弟皇子湘荆河司益广青衡七州主簿、荆雍郢南兖四州西曹祭酒
议曹从事、江州西曹从事(梁),祭酒议曹祭酒部传从事(梁),嗣王庶姓越桂
宁霍四州中从事、荆江雍郢南兖五州主簿(梁),庶姓持节府主簿(梁),汝阴
巴陵二国郎中令(梁),偏、裨将军(北魏、北齐、隋),太子牧长(北魏、北
齐),监淮河津都尉(北魏、北齐),诸局都尉(北魏、北齐),皇子典词学官
令、典卫令(北魏),王公国上、中、下将军(北魏、北齐),王、公国中大夫
(北魏、北齐),诸署令不满六百石者(北魏),二品将军,始蕃王参军督护
(北魏),詹事功曹(北魏),从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史兼行参军(北魏),太
常光禄卫尉领护北魏北齐五官,治礼郎(北魏、北齐),子、男国大农(北魏、
北齐),小黄门(北魏、北齐),员外司马督(北魏、北齐,隋),掖庭局诸宫
教博士(北齐、隋、唐),三等上州参军督护、中州长史兼行参军(北魏),太
子校书(北齐、隋),秘书省正字(北齐、隋),皇子典书、典词学官、典卫士
令(北齐),廪牺、太宰(北齐),司仪、左校、中宫仆(北齐),诸县令(北
齐),奚官、肴藏、清潭、典寺、乘黄、车府、籍田、华林、甄官诸署令(北齐),
太学助教(北齐),诸幢主(北齐、隋),廷尉、中侍中省录事(北齐),三等
下州典签(北齐),山林、淮海都尉(周),武威、武牙将军(周),旷野、横
野将军(隋),镇远、建忠、中坚、宁远、扬烈、伏波、轻车将军府列曹参军
(周),太祝(隋),太子厩牧令(隋),下县丞(隋),中、下署丞(隋),
太子左右监门率府铠曹行参军(隋),下州行参军(隋),中、下州典签(隋),
太子内坊丞直(隋),太子左右监门府、卫、率府、虞候府、宗卫府行参军(隋),
中关令,上、中津丞(隋),下镇诸曹参军,中镇士曹行参军(隋),上、中县
尉(隋),四门助教,书、学博士(隋、唐),治礼郎(隋),奚官、内仆局
丞(隋),内诸者局丞(隋),太子正字(隋、唐),太子监候(隋),太官监
膳(隋),御府局丞(隋),左右校署、掖庭局监作(隋),太史曹司历(隋、
唐),诸乐师(隋),奉礼郎(唐),律学助教(唐),尚书、御史台、秘书省、
殿中省、内侍省、太子左右春坊主事(唐),弘文馆校书(唐),太医署医助教
(唐),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将作监、国子监、亲王府录事(唐),
都督、都护府、上州录事市令(唐),宫苑总监、中下牧监主簿(唐),诸州中、
下县主簿(唐),诸州上、中、下县尉(唐),下府兵曹监曹(唐),文林郎
(唐),陪戎校尉、副尉(唐),门下典签(唐),太医署按摩咒禁博士、针助
教、医正(唐),太卜署卜博士、卜正(唐),太史局监候(唐),亲王国丞
(唐),太子典仓署园丞、厩牧署典丞(唐),太子诸署丞(唐),诸监作诸监
事计官(唐),太官署监膳,太乐、鼓吹署乐正(唐),亲王府队副(唐),大
理寺狱丞(唐),下州参军(唐),中、下州医博士(唐),京县录事(唐),
下关令,中关丞(唐),诸卫羽林长上、公主邑司录事(唐),诸津丞(唐),
下镇兵曹参军(唐),诸折冲府队副(唐),诸率府左右执戟(唐),将仕郎
(唐),承务郎(宋),高班,黄门内品(宋),承节、承信郎(宋),迪功郎
(宋),中、下州诸司参军(宋),城寨、马监主簿(宋),诸州司士、文学、
助教(宋),翰林医学(宋)。
岳氏《愧郯录》曰:“《淳熙官品令》,自太师而下至翰林医学,列为九品,
皆有正、从,盖见行之制。故著令所载,凡荫叙、仪制、罪赎,不以高下,概谓
之品官。珂尝溯源而求所始本。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
始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以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
别人物,第其高下。则其初立品,似非品秩也,乃人品耳。而《通典》载魏官自
黄钺大将军至诸州郡防门,明列品第,则是肇端自魏,已循而讹矣。是时魏未受
禅,盖亦汉法也。然珂尝考之後赵,而得名之所以讹;考之梁,而得意之所以讹。
後赵王勒二年,使张宾领选,初定五品,後更定九品,命公卿及州郡岁举秀才至
考、廉清、贤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初用五而後以九,则是更魏而晋,品
数犹未定也。《通典》可疑矣。《宋书》,九品谓晋江右所定,则怀愍以前尚无
之。《通典》乃若是其较且明,岂当时循陈群之法,谓某品人则可登某品,所谓
品者,逆设以待其人而已,非谓官品也,益远益讹,遂为官秩之定论邪。此殆名
讹之所以始也。梁定班法,与品互用,而著其说曰,十八班皆有清、浊,自十二
班以上并诏授,表启不称姓;从十一班至九班,礼数复为一等;又流外有七班,
寒微者为之,从此班者,方得进登第一班。梁承齐後者也,品秩久定矣,而蔡法
度之所定,决非肇始。而所以寓礼数者,不附於品,而列之以班,则班盖梁之所
自立,谓一代之制不可以虚耳。意自齐而上,班之未有,则礼数亦附於品,则品
盖为礼文之节耳,此殆意之所以讹也。详考梁班品法,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
即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
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隋·百官志》,梁天监七年革选;徐勉为吏部尚
书,定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则以居下者为劣,则品盖非梁所专用,
而易以为班矣。谓班以选事而设,则丞相、太宰、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
太尉、司徒、司空,为第十八班,初不关选法,《通典》谓品制不废,疑若相须
而成。将军定百二十五号,为二十四班,其不登二品应须军号者,凡十四号,
别为八班。施於外国者,又有百九号,亦为十品、二十十四班。班制之多乃如此,
则不假於品矣,而莫知其徒为礼秩之别也。陈承梁後,乃定相国、丞相、太宰、
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开府仪同三司、巴陵汝阴二
王後、尚书令品为第一。自此以下,明列为九,正合今制,而不分正、从。逆而
求之晋、宋、南齐,亦莫不然,则皆承魏讹,其益可信也。北裂於齐,事遵元魏,
而品从之名著焉。是官之有品自曹魏始,品之有从乃自元魏始。及考其初,不特
正、从也,而每品正、从复分上、中、下焉,盖一品之析而六矣,此高祖太和
之制也。及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而世祖初班行之,三师、二大乃不入
品,其四品以下正、从又分为上、下阶,犹析而四也,北齐盖因之耳。至於魏之
列品,顾犹曰第几品,从几品,而未目为正、从,齐始别之,逮隋而曰正,曰从,
截然而不可紊矣。还考梁制,品尚寡,故自九而一,乃极於丞相;班尚繁,故自
一而十八,亦极於丞相。班多者品贵,品少者班尊,二者相为用,而贵贱等差,
於此参见而互明。班正於梁,隋即废矣。祖宗朝迁转名曹,皆各有流品。元丰後
来始以寄禄无他名,遂尔相混。然礼数之异,亦系一时官守,元未尝以品秩为别。
此则言官制者之未尝讲明也。然则陈群之始本非始,言人品者,故当设逆待之法,
故循而见於魏官品之讹。曹魏之讹亦非讹,定礼秩者固当附设官之目,故参而见
於梁班法之用。不考於群,无以知其名;不考於梁,无以知其意。在今日,名讹
於魏,意讹於梁,而品不复为轻重,盖亦反其本哉。唐开元二十五年定制,自正
四品至九品犹有上、下阶,盖隋炀暂废之规至此复见,本朝乃尽合之也。又曰本
朝杂压之制,杂流伎术等官皆入品下,而寺、监之史凡未出官而先给告者亦通谓
之入品,但以所居官为品之高下,不复有分别。珂按高峻《小史·刘传》,元
魏高祖临光极堂大选,高祖曰:‘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
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品,九品之外小人
之官复有七等,若有人可起家三公,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
对曰:‘陛下刊正九流,为不朽之法,岂惟仿佛唐、虞,固以有光二代。’此虽
为门地而言,然九品之官不混他品,亦一时之制,与今士夫、皂隶、阉竖、伎术
混为一区为不同也。”
按:《愧郯录》前段考订,特为详密。然此所谓九品者,官品也,以别官之
崇庳。陈群所谓九品者,人品也,以定人之优劣,二者皆出於曹魏之初,皆名以
九品。然人品自为人品,官品自为官品,岳氏合而为一,以为官品者,逆设之以
待某品之人,此说恐未然。刘毅、卫论中正九品之敝,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
无世族。所谓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馀
风。中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人,伤损风俗,其敝不
细。岳氏专举此段,以为官品即人品之明证。然详其所言,盖如後世权贵之人挟
势取科第、干荐举之类耳,非谓中正者,逆设此官之品目,以待所品之人也。盖
官品之制,即周之所谓九命,汉之所谓禄石,皆所以辨高卑之等级。其法始於魏,
而後世卒不能易。若中正所定之人品,则始於陈群,魏、晋用之以举人物,六
朝因之,然其敝已见於立法之初。自隋、唐以来,一以科目为仕进之涂,而中正
九品之说久废矣。想当时,必以人物之贤愚优劣分为九等之目,如班固《古今人
表》之类,但史所不载,无由知之。然决与此官制之九品不相干,固难因其同时
同名而遂指此为彼也。
●卷六十八·郊社考一
○郊
有虞氏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
夏后氏亦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
殷人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
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
郑氏注《祭法》曰:“、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
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
‘祖、宗’通言耳。有虞氏以上尚德,、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己;自夏
以下,稍用其姓氏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颛顼,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
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众,亦礼之杀也。”《正义》曰:“郑元以
《祭法》有周人喾之文,遂变郊为祀感生之帝,谓东方青帝灵威仰,周为木德,
威仰木帝,言以后稷配苍龙精也。王肃驳之,谓:汉世英儒,自董仲舒、刘向、
马融之伦,皆言周人祀昊天於郊,以后稷配,无如元说配苍帝也。《周颂》:
‘思文后稷,克配彼天。’‘《昊天有成命》,郊祀上帝。’则郊非苍帝,通儒
同辞。肃意以为唯郊是祭天,者宗庙之殷祭,郊即圜丘,圜丘即郊,以所在言
之谓之郊,以所祭言之谓之圜丘,於郊筑泰坛,以丘言之,本诸天地之性也。
《祭法》所谓‘燔柴於泰坛’,则圜丘也。《郊特牲》曰:‘周之始郊,日以至。’
此言冬至祭圜丘,而谓之郊者,以圜丘在郊故也。”
杨氏曰:“愚按:《大司乐》冬至圜丘一章,与祭绝不相关,而注妄称圜
丘为。《祭法》祖宗三条,分明说宗庙之祭,惟郊一条,谓郊祀以祖配天尔。
而注皆指为祀天。《大传》礼不王不一章,言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诸侯只及
其太祖,大夫惟有功始其高祖。所论宗庙之祭隆杀、远近尔,於祀天乎何与?
而注妄指为祀感生帝。窃尝疑郑康成博洽大儒,解释他经,最为有功,及注此三
章,则同归於误,其病果安在乎?盖读《祭法》不熟而失之也。夫《祭法》历叙
四代、郊、祖、宗之礼,文皆在郊上,盖谓郊止於稷,而上及乎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