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2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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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之,终其身(其时亦有俸钱之差,但本史文不具耳。故元帝时,贡禹上书曰:
“臣为谏议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拜为光禄大夫,秩
一千石,俸钱月万二千。禄赐愈多,家日以益富。”)。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
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
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
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
七斛),百石(十六斛)。自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吏,理也。主理其县内)。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师古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一十斛,
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也。”),是为小吏(本史王莽诏曰:“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斛纟布二疋,
或帛一疋。予每念之。今俸禄一岁六十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孟
康曰:“纟,八十缕也。”)。後汉大将军、三公俸,月三百五十斛(《风俗
通》曰:“汉制,三公一岁其食万石。”按此则有出,盖举大数也)。至建武二
十六年,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於西京旧制,六石石以下增於旧秩(本史。永
初四年,又减百官及州郡县俸各有差)。凡诸受俸,皆取半钱。延平中定制:
中二千石(月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
比二千石(钱五千,米三十四斛),千石(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钱三
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钱二千,
米十二斛),二百石(钱一千,米九斛),一百石(钱八百,米四斛八斗)。凡
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长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令、
相千石者,丞、尉皆四百石;其六百石者,丞、尉皆三百石。长、相四百石及三
百石者,丞、尉皆二百石。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三百石。诸边障塞尉、诸陵校
尉皆二百石。有常例者不署秩(本志)。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二十万,牛肉
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以下各有差)。立春之日,遣使者赐文官司徒、
司空帛三十疋,九卿十五疋,武官太尉、大将军各六十疋,执金吾、诸校尉各三
十疋。武官倍文官(《汉官仪》)。献帝建安八年,颁赐三公以下金帛,由是三
年一赐,以为常制(本史)。晋制,诸公及开府位从公有品秩第一,食俸日五斛,
给绢春百疋,秋二百疋,绵二百斤;特进食俸日四斛,春服绢五十疋,秋绢百五
十疋,绵一百五十斤;光禄大夫食俸日三斛,春赐绢五十疋,秋百疋,绵百斤;
尚书令食俸月五十斛,春月三十疋,秋七十疋,绵七十斤;太子太傅、少傅,食
俸日三斛,春赐绢五十疋,秋百疋、绵百斤。
右《通典》所载历代禄秩,惟不及魏、晋。今於《晋书·百官志》录出前条
以补之。但《志》所载惟及诸公开府位从公者与特进、光禄大夫、尚书令、太子
二傅,而馀官禄秩皆无可考,则亦未为全备也。
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永初元年,诏二品
清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见钱。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
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後去者悉入後人。元嘉末,又改此制,
计月分禄(武帝初即位制,凡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齐氏众官有僮、之役,
而不详其制(永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杖,不得出十。张融坐鞭钱敬道杖
五十,免官。又梁王谌为吏部郎,坐鞭曹申免官。者,若门仆之类也)。梁武
帝天监初,定九品令。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品为中二千石,
第四、第五品为二千石。及侯景之乱,国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唯别得廪食,多遥
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焉。扬、徐等大州比令、仆班(扬州督王畿,理建康,徐
州督重镇,理京口,并外官刺史最重者。尚书令、仆射、官品第三也),宁、桂
等小州比参军班(宁州理建宁,今€南郡,桂州理始安,今郡,并与外官刺史最
轻者。公府参军,官品第六也),丹阳郡、吴郡、会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书
班(丹阳尹理建康,吴郡、会稽即今郡,并列郡重者。詹事、尚书,官品第三也),
高原、晋康等小郡,三班而已(高原、晋康即今郡,并列郡最轻者。梁武帝定九
品後,其内官吏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即以居下为劣,则与品第高下
不伦,当是其时更以清浊为差耳。本史既略,不可详审焉)。大郡六班,小县两
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委载。其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附仓库,
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
兵士给之,其家得盖少。诸王诸主出ト、就第、婚冠所须,及衣裳服饰并酒米鱼
圭香油纸烛等,并受官给之。王及主婿外禄者不给,解任还京仍公给。後魏初
无禄秩者,至孝文太和八年,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疋、
三斛九升,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疋之赋。禄行之後,赃满一疋者死。其禄
每季一请,於是百官受禄有差。至十年,议民官依户给俸(本史又曰:“初,边
方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疋。”)。北齐官秩:一品岁八百
疋(二百疋为一秩),从一品七百疋(一百七十五疋为一秩),二品六百疋(一
百五十疋为一秩),从二品五百疋(一百二十五疋为一秩),三品四百疋(一百
疋为一秩),从三品三百疋(七十五疋为一秩),四品二百四十疋(六十疋为一
秩),从四品二百疋(五十疋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疋(四十疋为一秩),从
五品一百二十疋(三十疋为一秩),六品一百疋(二十五疋为一秩),从六品八
十疋(二十疋为一秩),七品六十疋(十五疋为一秩),从七品四十疋(十疋为
一秩),八品三十六疋(九疋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疋(八疋为一秩),九品
二十八疋(七疋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疋(六疋为一秩)。禄率一分以帛,一
分以粟,一分以钱。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
降一秩。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州、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
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疋,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
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疋,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
疋,下中、下下亦以五十疋为差。上郡太守岁秩五百疋,降清都尹五十疋;上中、
上下各以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疋为差;下上降
中下四十疋,下中、下下各以二十疋为差。上上县岁一百五十疋,与邺、临漳、
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五
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疋,下中、下下各以十疋为差。州自长史下逮於史吏,
郡县自丞以下逮於掾佐,亦皆以帛为秩。郡有尉者,尉减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
调课给之。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流外勋品,或
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
者降一等。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及力皆听敕乃给。其出所部之人。一
输绢十八疋,身放之。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後周制禄秩:下士一百二十
五石,中士以上至於上大夫各倍之。上大夫是为四千石。卿二分,孤三分,公四
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数为万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
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一秩俱为四十石。凡颁禄,视年之上下。亩至四釜为
上年,上年颁其正。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无年
为凶荒,不颁禄。隋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
石;从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一百石;从六品
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
品皆不给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
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三百石。大郡
二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一百石。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
以十石为差,於下下则六十石。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本志)。文帝
时,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工部尚书苏孝慈
以为官人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从之。公卿以下,及给职田各有差(本
志)。义宁二年,唐王为相国,罢外官给禄,每十斛给地二十亩。唐武德中,外
官无禄。贞观二年制,有上考者乃给禄。後遂定给禄俸之制(以民地租充之):
京官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
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
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
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
(六十七石),从八品(六十二石),正九品(五十七石),从九品(五十二石),
诸给禄者,三师、三公及太子三师、三少,若在京国诸司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
并左右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给。其春夏二季春给,秋冬二季秋给
(凡京文武官,每岁给禄总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自至德之後不给)。
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给。其文武官在京长上者则不降(诸
给禄应降等者,正、从一品各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为一等,
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
石五斗为一等)。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蕃官兴易,以充其
俸。贞观十二年,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诸州上户为之,准防ト例而收其课,
三岁一更,计员少多而分给焉。贞观十五年,以府库尚虚,敕在京诸司依旧置公
廨,给钱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谏议大夫褚
遂良上疏言其不便,太宗纳之,停诸司捉钱,依旧本府给月俸。二十一年,复依
故制,置公廨,给钱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职,贾易收息,以充官俸。
永徽元年,悉废胥士等,更以诸州租庸脚直充之。其後,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
钱,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其後,又以税钱为之,而
罢其息利。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并防ト、庶仆及杂钱等),总一
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员外官不在此数)。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
公用之外,分充月料。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
之半。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
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谓内外员外官、同正员者禄料
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其不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馀各给半。
职田并不给。自乾元之後,以常赋不给,内外官俸禄各减其半)。内供奉及里行
不带本官者禄俸食料、防ト、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带官者,听从多处给。
若带外官者,依京官给(食料赐会与京官同)。诸检校及判、试、知等官不带内
外官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若检校及判、试、知处正官见阙
者,兼给杂用。其职田不应入正官者,亦给(其侍御史、殿中及监察御史知、试,
并同内供奉里行例)。仪凤二年制,内外官俸食、防ト、邑士、白直等,宜令王
公以下,率口出钱,以充给焉。调露元年九月,职事五品以上准旧给仗身。武太
后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簿,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又有亲事、帐内(六品、七品子为亲事,八品、九品子为帐内,限年十八以上,
举诸州共率万人为之),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