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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节

文献通考1-第2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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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有受金之谗。又《魏略》云:“护军之官,总统诸将,主武官选。前後当此
官者不能止货赂,故蒋济为护军,时有谣曰‘欲求牙门,当得千匹;五百人督,
得五百匹’。司马宣王与济善,闻此声以问济,济无以解之。及夏侯元代济,故
不能止绝人事。及晋景帝代元为中护军,整顿法度,人莫敢犯者。”又王隐《晋
书》曰:“景帝为中护军,作选用之法,举不越功,吏无私焉。”又《晋起居注》
云:“武帝诏曰:‘中护军职典戎选,宜得才。’遂以羊为之。”《宋志》
又云主武官选。按此,则护军主选明矣,而陶藻所言领军主选及昭叔之叙者,当
因省并之际,为一时之权宜,非历代之恒制)。元帝永昌元年,省护军并领军,
明帝太宁二年复置。魏、晋江右领护各领营兵。江左以来,领军不复别置营,总
管二卫、骁骑、材官诸营,护军犹别有营也(周ダ、庾亮、王羲之、谢安、王彪
之等并为护军)。宋护军将军一人,掌外军。领、护资重者为领军将军、护军将
军,资轻者为中领军、中护军(其官属有长史、司马、功曹、主簿、五官,受命
出征则置参军)。齐、梁、陈并有之。北齐护军府统四中郎将,皆置佐史。隋炀
帝十二卫,每卫置护军四人,以副将军,将军无则一人摄。寻改护军为虎贲郎将。
唐采前代旧名,置上护军、护军。
    轻车将军,汉武帝置,以公孙贺为之,又有轻车校尉。梁、陈、後魏、北齐
亦有轻车将军。唐采旧名,置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
    骑都尉,汉武帝置,以李陵为之,更始初亦有,故时谣云:“烂羊胃,骑都
尉。”晋以後历代皆有之。唐采旧名,置上骑都尉、骑都尉。
    骁骑尉 飞骑尉 €骑尉 武骑尉,并隋置,为文散官。唐采置。自上柱国
以下并为勋官。
    宋制,勋官十有二:
    上柱国 柱国 上护军 护军 上轻车都尉 轻车都尉 上骑都尉骑都尉 
骁骑尉 飞骑尉 €骑尉 武骑尉
    右骑都尉以上,两府并武臣正任已上经恩加两转,文武朝官加一转。武骑尉
以上,京官加一转,朝官虽未至骁骑尉,经恩亦便加骑都尉。
    功臣
    推忠 佐理 协谋 同德 守正 亮节 翊戴 赞治 崇仁 保运经邦
    右以赐中书、枢密院臣僚(宰相初加六字,馀臣初加四字,其次并加两字,
旧有功臣者改赐之)。
    推忠 保德 翊戴 守正 亮节 同德 佐运 崇仁 协恭 赞治宣德 纯
诚 保节 保顺 忠亮 竭诚 奉化 效顺 顺化
    右以赐皇子、皇亲、文武臣僚、外臣(初加四字,次加两字)。   拱卫 
翊卫 卫圣 保顺 忠勇 拱极 护圣 奉庆 果毅 肃卫
    右以赐诸班直将士禁军(初加二字,再加亦如之)。
    政和中,罢勋官。淳熙末,朝议欲复之,以旌有功,如贴职之比。後亦不果
行,惟安南、婆、占城三国王始封加上柱国,南丹州刺史加武骑尉焉。加功臣
号,始於唐德宗。宋朝因之,至元丰乃罢。中兴後,加赐者三人而已,韩世忠
“扬武翊运功臣”,张俊“安民静难功臣”,刘光世“和众辅国功臣”。此外,
惟安南国王初除及经恩,亦加功号。
    岳氏《愧郯录》曰:“按阶、散、勋官,在前世合於一,至唐则析而为二。
阶、勋、功臣、检校,在唐则析於四,而本朝则合於一。其用与不用,实寓见於
是。自宋、齐、梁、陈、後魏、北齐以来,诸九品官皆以将军为品秩,谓之加戎
号,此正如国初军制皆以御史为品秩,谓之加宪衔也。梁制,虽亲王起家,未加
将军不开府,不置佐史官,可以见一时以此号为重,然其实未尝将屯,亦虚名耳。
隋既受命,高祖采後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
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
等,以酬勤劳。又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
大夫、朝散大夫,并为散官,又加文武官之德声者,并不理事。又有翊军等四十
三号将军,品凡十六等,为散号将军,以加将校。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
务者为散官。戎上柱国已下为散实官,军为散号官。诸省及左右卫、武候、馀左
右监门府为内官,自馀为外官。散官之名,肇见於是。还考汉制,光禄大夫、太
中大夫、郎、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数十人。特进、奉朝请亦皆
无职守,优游禄秩。则官之有散,自汉已有之矣。然当时之仕於朝者,不任以事,
则置之散,正如今日宫观设官之比,未有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如後世者也。故成
都侯王商以特进领城门兵,置幕府,得举吏,是正如今日兼官不可以官称为比。
梁制,左右光禄、金紫光禄、太中、中散等大夫并无员,以养老疾。溯而考之魏、
晋、宋、齐、元魏,下而考之陈、北齐、後周、隋,亦莫不有之,九品十八班之
。元魏初,又尝置散官五等,其品第五至第九,百官有阙则取於其中以补之,
盖皆以储才待须,而亦与诸职事官均其劳佚也。逮隋开皇六年,始置六品以下散
官,八郎为正阶,八尉为从阶。通而观之,则九品之内,皆有散官以酬劳矣。惟
正一品虚而不置,所以章其贵也。炀帝嗣位,多所改更,先罢特进,次罢十一等
酬劳官、八郎、八尉、四十三号将军,并省朝议大夫,置九大夫、八尉,自一品
至九品,别有其制。继虽复儒林郎、文林郎列之七品八品正,乃隶秘书省,置二
十人若三十人,专以明经待问,撰录文史为职,又若职事官,无与於散阶也。寻
又置散骑郎二十人为从五品,承议、通直郎各三十人为正、从六品,宣德、宣义
郎各四十人为正从七品,徵事、将仕郎各五十人为正从八品,常从、奉信郎各五
十人为正从九品,是为正员,并得禄当品,又各有散员郎无禄。隋又改常从为登
仕,奉信为散从。自散骑而下皆主出使,量事大小,据品以发之,则正如国初九
品京朝官皆在京师,其罢职者归本班,守本官,其出使者知某州、转运某路之制
耳。尚书省六曹皆置承务郎一人,同员外郎之职,乃正与今尚书郎等,又非散号,
如限员以设官,使其别有所授,决知其必不复,徒带以为美观也,而唐乃析之。
郎、大夫之秩,光禄、中散之养疾,儒林、文林之待问,一归之於文散;散号将
军参取杂置,益以校尉,一归之於武散;柱国等号本以酬劳,武骑诸称并同郎位,
一归之於勋官。则阶散也,勋官也,唐虽因隋,而所用未尝因隋,有职者改为虚
名,徒名者置在兼秩,是所谓前世合於一,而唐则析为二。史大奈与高祖兴太原
饮马泉之战,功多授光禄大夫阶。李晟以克复元勋立功,时诸子未官,宰相以闻,
即日诏子愿为上柱国。故事,柱国门列戟,遂父子皆赐。杜淹贞观中检校吏部尚
书,再加检校侍中。代宗以射生军清难而有“宝应”之称。德宗以泾军煽逆,而
有“定难”之号。後随事而赐,亦无定名。故唐之有功者,或叙阶,或赐勋,或
加以检校,或宠以名号,皆上之人有以寓一时之微权,而初无阶升必致之道。四
者并用,而又申之以封爵,重之以实封,驭贵驭富,又杂取而辅之。在祖宗朝,
若功臣之名犹有官不当赐而特赐,如开宝之於王明,太平兴国之於杜彦钧、陈信
从、郝正,大中祥符之於王丞美,天禧之於向汉通。南渡以後,高皇举久废之典,
以宠二三大将,其他则不多见也。每一遇郊,官至某则加功臣若干字,酬勋若干
级,进阶若干等,彻国若干户,并举而予之,故世但以为烦,而不见其用。是所
谓唐析於四而本朝则合於一。既合矣而不能分,此所以发神宗皇帝之独断,一举
而尽去之也。政和罢勋官,徒以太平之世不欲用,议易之而未暇。孝宗淳熙,
廷策多士,发为清问,有意复之而未能,诚使无并用之术,祖已成之例,一归之
有司,则虽无复可也。因虚以济实,即名以辅治,一归之君上,则虽尽复之亦可
也。世之议者多以其名之混淆未易别白,故表而著之,以俟观者择焉。”
    检校官一十九
    太师 太尉 太傅 太保 司徒 司空 左仆射 右仆射 吏部尚书 兵部
尚书 户部尚书 刑部尚书 礼部尚书 工部尚书 左散骑常侍 右散骑常侍 
太子宾客 国子祭酒 水部员外郎
    右皇子初授官加太尉,初除枢密使、使相及曾任宰相、枢密使除节度使加太
傅,初除宣徽、节度使加太保。宗室初除使相加尚书左仆射,特除并换授诸司使
已上加工部尚书,诸司副使加右散骑常侍。除通事舍人、内殿崇班以上,初授加
太子宾客;副率以上并三班及吏职、蕃官军员,该恩加国子祭酒。厢都指挥使止
於司徒,军都指挥使、忠佐马步都军头止於司空,军班都虞候、忠佐副都军头以
上止於左、右仆射,诸军指挥使止於吏部尚书。其官止,遇恩则加阶、爵、功臣。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曰:“检校官者,自唐以来有之,凡内职崇班(今修
武郎)、武臣副率以上,初除及该恩皆带。若文武臣则枢密、宣徽、节度使始带
焉。自三公(谓太尉、司徒、司空)、三司、仆射、尚书、常侍至宾客、祭酒,
凡十馀等。元丰改官制,武臣承宣使已下皆罢,惟存检校三公、三师,以待节度
使之久次者。政和後,改三公为三少,若武臣累加至检校少师则拜太尉,文臣累
加检校少师则拜开府仪同三司,安南国王初袭封,加检校太尉,经恩迁检校太师,
外蕃刺史州则检校太子宾客,此外不带云。”
    《朱子语录》曰:“祖宗之法,除三孤、三公者,必须建节,加检校太子少
保、少师之类,然後除开府仪同三司;既除开府,然後除三孤、三公。南渡以来,
如张、韩、刘、岳诸武臣犹是如此外皆不带。今则不然,既建节,便抹过检校,
径除开府至三孤、三公矣。”

    ●卷六十五·职官考十九
    ○禄秩
    周班爵禄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
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大国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
人在官者同禄(赵岐曰:“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次国君十卿禄,卿
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小
国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
在官者同禄。皆禄足以代耕也(卿禄与君禄皆十分之一,大夫於卿各相加。士不
得耕,以禄代耕也)。及乎周衰,诸侯恶其害已,而去其籍(诸侯恣行,恶其法
度之害已,而灭去其籍,故今《周礼》司禄之官阙其职也),故其详不可得而闻
矣,盖其略也(《孟子》)。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
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视,比也)。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
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
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
人,君食千四百四十四人。次国之卿命於君者,亦如小国之卿。凡制农田百亩,
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
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农夫皆受田於公,田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
人在官者,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分或为粪)。故诸侯之
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王制》)。汉制,禄秩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各
有等差。宣帝又益天下吏百石以下俸十五(《汉书》曰:“若食一斛,则益五斗。”
又应劭注《汉书》曰:“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
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请以
什率增天下吏俸。’宣帝乃益天下吏俸什二。”而《汉书》言十五,两存其说)。
至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
绥和二年,又益吏三百石以下俸。凡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
一与之,终其身(其时亦有俸钱之差,但本史文不具耳。故元帝时,贡禹上书曰:
“臣为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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