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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节

文献通考1-第2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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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沿唐制,州有录事参军,然不尽置也。诸府为司录,诸州为录事。乾兴
元年,丁度申请,诸州始各置录事参军。庆历二年,河西、河东、陕西诸州,权
令京官知录事参军。熙宁三年,诏繁难去处录事参军,并差职官知县及奏举县令
人充。政和三年,尚书省言:“州建六曹参军,参军之称,起於行军之际,恐不
当袭。录事参军欲改为司录。”奉圣旨,参军改为掾。建炎初复旧名。录事掌州
县庶务,纠诸曹稽违。乾道中,汪大猷申请依司理例,不兼他职。从之。
    司功参军。两汉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後汉范滂字孟博,汝南太守宗资请
为功曹,委任政事,抽拔幽陋,不轨者皆扫迹。谣曰:“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
宗资主画诺。”又岑至字公孝,南阳太守成晋请为功曹。谣曰:“南阳太守
岑公孝,弘农成晋但坐啸。”又许劭字子将,为郡功曹。府中闻子将为史,莫
不改操归行)。历代皆同。北齐诸州有功曹参军。隋亦然,及罢郡置州,以曹为
名者改曰司。炀帝罢州置郡,改曰司功书佐。唐改曰司功参军。开元初,京尹属
官及诸都督府并曰功曹参军,而列郡则曰司功参军。令掌官员、祭祀、礼乐、学
校、选举、表疏、医筮、考课、丧葬之事。
    司仓参军。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北齐以下,并同功曹。唐亦掌仓廪、庖厨、
财物、廛市之事。
    司兵参军。汉司隶属官有兵曹从事史。盖有军事则置之,以主兵事。至北齐
以後,并同功曹。唐掌军防、烽候驿传、送马、门禁、田猎、仪仗之事。
    司士参军,两汉无闻。北齐以後,与功曹同。唐掌管河津、营造、桥梁、廨
宇之事。
    参军事。後汉灵帝时,陶谦以幽州刺史参司空、车骑张温军事。晋时,军府
乃置为官员(中军羊置参军二人,太尉杨置参军一人)。历代皆有。至隋为
郡官,谓之书佐。唐改为参军,掌直侍督守,无常职,有事则出使(前付又有行
参军者,晋河王以太宰辅政,始置之,掌使命。历代皆有。唐惟王府有之,
馀则无矣)。
    经学博士。汉郡国皆有文学掾(汉郑崇为郡文学。後汉光武问功臣曰:“诸
卿不遭际会,自度爵禄何所至乎?”邓禹曰:“臣少尝学问,可郡文学。”)。
历代多阙(隋潘徽为州博士)。唐府、郡置经学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经》教授
学生,多寒门鄙儒为之(助教、学生各有差)。
    医博士一人,唐开元十一年七月制置,阶品同录事。每州写《本草》、《百
一集验方》,与经史同贮。其年九月,御撰《广济方》五卷颁天下。贞元十二年
二月,御撰《广利方》五卷颁天下。自今以後,诸州府应阙医博士,宜令长史各
自访求选试,取人艺业优长堪效用者,具以名闻。已出身人及前资官,便与正授;
其未出身,且令权知,四考後州司奏与正授。馀准恒式,吏部更不须选集。
    中正,魏置(中正之始,已具《州中正篇》)。晋诸中正,率一国所推,台
阁取信。後魏孝明正光元年,罢诸郡中正。北齐郡、县皆有之。他史多阙。隋初
有,後罢而有州都。唐并无此官,每岁贡士符书所关及乡饮酒之礼,则司功参军
主其事。
    通守,隋炀帝置。每郡各一人,位次太守,而京兆、河南谓之内史,今无。
    五官掾,後汉有之,署功曹及诸曹事。今无。
    督邮,汉有之。掌监属县,有东、西、南、北、中部,谓之五郡督邮也。故
督邮,功曹之极位(汉尹翁归为东河督邮。时太守田延年分河东二十八县为两部,
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举法皆得其罪。属县长吏虽中伤,莫有怨者)。
    右司功参军、司仓、司兵、司士、中正、五官掾、督邮七职,宋无。
    司理。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候,掌刑法,谓
之马步院。
    宋太祖虑其任私,高下其手,开宝六年始置诸州司寇参军,以新进士及选人
为之。後改为司理。掌狱讼勘鞫之事,不兼他职。元定令,上州从八品,中、
下州九品。
    司法。两汉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或谓之贼曹、法曹、墨曹)。
隋、唐更革(与司户同)。唐掌律令、定罪、盗贼、赃赎之事。
    宋沿唐制,诸州置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品同司户)。绍兴三年,权行
减罢,後复旧。
    司户。汉、魏以下有户曹掾,主民户。北齐以下,与功曹同。隋有户曹参军,
文帝时为司户参军,炀帝为司户书佐。唐开元复为户曹参军。掌户口、籍帐、婚
姻、田宅、杂徭、道路之事(在府为曹,在州为司)。梁开平省六曹掾属,留户
曹一员,通判六曹。
    宋朝沿唐制,诸州置司户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交纳。《元令》,中州
从八品,下州从九品。乾道六年,汪大猷乞令司户专差主仓库。
    ○县令
    周官有县正(四百里为县),各掌其县之政令而赏罚之。春秋时,列国相灭,
多以其地为县,则县大而郡小,故《传》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周书·
作雒篇》曰:“千百里县,县有四郡。”)。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
夫(晋谓大夫,鲁、卫谓之宰,楚谓之公、尹),其职一也(孔子为中都宰一年,
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至於战国,则郡大而县小矣。故甘戊谓秦武王
曰:“宜阳,大县。名曰县,其实郡也。”汉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公
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凡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侯国为相,秩次亦
如之。皆秦制也,汉因之(《汉书》曰:“凡县,大率方百里,民稠则减,稀则
旷。”)。成帝绥和元年,长、相墨绶。哀帝建平二年,复黄绶。秋冬集课,上
计於所属郡国(胡广云:“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入出,盗贼多少,
上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於庭慰劳勉之,以劝其
後;负多尤为殿者,於後曹对责,以纠怠慢也。”又《汉官》曰:“明帝临观,
见洛阳令车骑,意河南尹,及至而非,尤其泰盛,敕去轩绥。时偃师长治有能名,
以事诣台,因取赐之下县,遂以为故事。”)。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
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序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吏(後汉,凡郡县
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
物。有水池及渔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所在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署吏
随事,不具县员)。晋制,大县令有治绩,官报以大郡(《山公启事》曰:“温
令许奇等并见能名,虽在职各日浅,宜显报大郡,以劝天下。”诏曰:“按其资
历,悉自足为郡守。各以在职日浅,则宜尽其政绩,不宜速他转也。”);不经
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宋诸县署令,铜印墨绶,进贤两梁冠。自晋、宋以後,令、
长、国相皆如汉制。後魏县置三令长(说在《刺史篇》),孝文初制,县令能静
一县劫盗者,兼理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理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
千石能静二郡者,兼理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太和中,《次职令》,
其禄甚厚(後魏孝文以北平府长史裴聿、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奉禄优之,
乃以亮带野王令、聿带温县令,时人荣之)。其後,令、长用人益杂,但选勤旧
令史为之,而缙绅之流耻居其位。北齐制,县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
中、下之差,自上上县至下下县凡九等。然犹因循後魏,用人滥杂,至於士流耻
居之。元文遥遂奏於武成帝,请革之。乃密令搜扬世胄子弟,恐其辞诉,总召集
神武门,宣旨慰谕而遣。自此,县令始以士人为之。隋县有令,有长。炀帝以大
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
级。唐县有赤(三府共有六县)、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
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
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馀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
十三县,令各一人。五代任官,凡龌龊无能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
治,甚者诛求刻剥,猥琐万状)。
    宋朝建隆元年,应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四千户为
望,三千户以上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
户以下为下也)。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凡户口、赋役、钱、振济、给纳之
事皆掌之。有孝悌行义闻於乡闾者,申州激劝,以励风俗。有戎兵则兼兵马都监
或监押。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其复参用京官或幕职为之(朝臣知县自大理
正奚屿、监察御史王等始)。天圣,天下多缺官,而令选尤猥下,贪庸耄懦,
为清流所不与,而久不得调乃为县令。人数言其病民,乃诏:“为举法,以重令
选。凡知州、转运使岁举见任判、司、簿、尉,有罪非赃私、有出身三考、无出
身四考,堪为令者一人或二人。”自是人重为令,令选稍精。庆历,诏天下知
县,非鞫狱,毋得差出。政和二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
朝廷(一曰敦本业,二曰兴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苟简,六曰
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
十二曰无妄讼)。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
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後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宣和五年,县令止差六十以下
人(从利运判王敏之之请也)。靖康初,诏初改官必为县(七月,诏三省申明旧
制,今後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绍兴七
年,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堂除知县一次,并借绯章
服。九年,诏吏部,自後县令差文臣(臣僚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乾道元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屡有更革,卒以三年为任(二年,诏吏部
依四川专法施行,以三十个月为任,从吏部陈之茂请。三年,诏依旧以三年为任。
九年,复以二年为任,从吏部李彦颖请。淳熙三年,复以三年为任,从王师愈之
请也)。二年,御笔:“今後非两任县令,不除监察御史。”初改官人必作令,
谓之“须人”。绍兴初,数申严之,後或废。孝宗在位,持之甚严。庆元初,复
诏除殿试上三名省元外,并作邑。五年,又令试大理评事官已改官未历县人,并
亲民一次,著为令;旧捕盗改官人,并试邑。自後虽宰相子殿试科甲人,无不宰
邑者矣。
    ○县丞(主簿 县尉)
    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部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诸县皆有,主刑狱、囚
徒。後汉署文书,典知仓狱。署诸曹掾史。凡诸县署丞,皆铜印黄绶,进贤一梁
冠。自晋後无丞。宋惟建康有狱丞。及夫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汉已下皆用一
人。唐置京县丞三员,北京、太原、晋阳各置一人。高宗始为品官,吏部选授,
为县令之贰。
    宋初不置丞,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
於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本县阙官,故耆有此请)。
皇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
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元年,诏:“应
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
留。”崇宁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
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国史外补》云:县丞昔大邑
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大
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令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
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去处,依旧存户外,馀皆减罢。”建炎元年,诏
县丞系嘉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
权罢县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汉、晋有之。自汉以来,皆令长自调用。至於隋,始置之。唐主簿,
上辖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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