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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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调,亦科钱。宋齐邱时为员外郎,上策乞虚抬时价,而折纟由、绢、绵本色,
曰:‘江淮之地,唐季以来战争之所,今兵革乍息,黎始安,而必率以见钱,
折以金银,此非民耕凿可得也。必兴贩以求之,是为教民弃本逐末耳。’是时绢
每疋市价五百文,纟由六百文,绵每两十五文、齐邱请绢每疋抬为一贯七百,
纟由为二贯四百,绵为四十文,皆足钱,丁口课调,亦请蠲除。朝议喧然沮之,
谓亏损官钱,万数不少。齐邱致书於徐知诰曰:‘明公总百官,理大国,督民见
钱与金银,求国富庶,所谓拥救火,挠水求清,欲火灭水清可得乎?’知诰得
书,曰:‘此劝农上策也。’即行之。自是不十年,野无闲田,桑无隙地。自
吴变唐,自唐归宋,民到於今受其赐,齐邱之事美矣。徐知诰亟听而行之,可谓
贤辅相,而《九国志·齐邱传》中略不书,《资治通鉴》亦佚此事。今之君子为
国,唯知浚民以益利,岂不有於偏闰之臣乎!”
同光三年,敕:“魏府小べ豆税,每亩减收三升。城内店宅园圃,比来无税,
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後来以所徵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
令据紧慢去处。於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贵与充本回图,收市军
装衣赐,其丝永与除放。”
吏部尚书李琪上疏曰:“臣闻古人有言:者人之司命,地者之所生,人
者君之所理。有其则国力备,定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
为国之急务也。轩黄以前,不可详记,自尧堙洪水,禹作司空,於是辩九等之田,
收什一之税,其时户口一千三百馀万,定恳田约九百二十万顷,为太平之盛。及
殷革夏命,重立田制,每私田十亩,种公田一亩,水旱同之,亦什一之义也。洎
周室立井田之法,大约百里之国,提封万井,出车千乘,戎马四千匹,畿内兵车
万乘,马四万匹。以田法论之,亦什一之制也。故当成康之时,比尧舜之朝,户
口更增二十馀万,非他术也,盖三代之前皆量入以为出,计农以立军,虽逢水旱
之灾,而有凶荒之备。降及秦、汉,重税工商,急关市之征,倍舟车之算,人口
既以减耗,古制犹复兼行,按此时户口尚有一千二百馀万,恳土亦一千八百万馀
顷。至乎三国并兴,两晋之後,则农夫少於军众,战马多於耕牛,供军须夺於农
粮,秣马必侵於牛草,於是天下户口,祗有二百四十馀万。洎隋文之代,与汉比
崇,及炀帝之年,又三分去一。唐太宗文皇帝以四夷初定,百姓未丰,延访群臣,
各陈所见,惟魏徵独劝文皇力行王道。由是轻徭薄赋,不夺农时,进贤良,悦忠
直,天下粟斗直两钱。自贞观至於开元,将及九百万户,五千三百万口,垦田一
千四百万顷,比之近古,又多增加。是知救人瘼者,必重敛为病源,料兵食者,
以惠能为军政。仲尼云:‘百姓足,君孰与不足?’臣之此言,是魏徵所以劝文
皇也,伏惟深留宸鉴。如以六军方阙,未可轻徭,两税之馀,犹须重敛,则但不
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细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则天下幸甚!”
敕:“本朝徵科唯有两税,至於折纳,比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
物斛斗及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徵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
即须具事由闻奏。”
按:同光三年,是为庄宗既灭梁、蜀之後,骄侈自恣,赏赉无节,仓廪空虚,
军民咨怨,孔谦复行克剥之政,民力重困,而国用不支,将以危亡之时也。然则
琪言虽美,诏敕虽再,祗虚文耳。以此疏叙述历代劝农宽征生聚之事,辞简而义
备,故录之。
明年,以军食不足,敕河南尹预借夏秋税,民不聊生。
明宗天成元年,赦节文:“应纳夏秋税子,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後祗纳
正税数,不量省耗。”
二年,敕:“率土黎,并输王税,逐年生计,祗在春时。深虞所在之方,
无知之辈不自增修产业,辄便搅扰乡邻,既挠公门,须严定制。自今後凡关论认
桑土,二月一日後,州县不得受状。十月务开,方许论对,准格据理断割。”
三年,敕:“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县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
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
长兴二年,人户每田亩纳农器钱一文五分。
四年五月五日,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徵夏秋税租兼盐
麴折徵,诸般钱等起徵,条流如後:
四十七处节候常早,大小麦、麦、豌豆五月十五日起徵,八月一日纳
足。正税、疋帛钱、鞋、地头、榷麴、蚕盐及诸色折科,六月五日起徵,至八月
二十日纳足。河南府、华州、耀、陕、绛、郑、孟、怀、陈、齐、棣、延、兖、
沂、徐、宿、汝、申、安、滑、濮、澶、襄、均、房、雍、许、邢、、磁、唐、
隋、郢、蔡、同、郓、魏、汴、颍、复、、宋、亳、蒲等州。
二十三处节候差晚,随本处与立两等期限。
一十六处校晚,大小麦、麦、豌豆六月一日起徵,至八月十五日纳足。
正税、疋帛钱,鞋、地头、榷麴、蚕盐及诸色折科,六月十日起徵,至八月二十
五日纳足。幽、定、镇、沧、晋、隰、慈、密、青、邓、淄、莱、、宁、庆、
衍。
七处节候尤晚,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徵,至九月纳足。正税、疋帛钱、
鞋、榷麴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徵,至九月纳足。并、潞、泽、应、威塞军、大同军、
振武军。
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通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
委无隐漏,攒连状送本州具帐送省,州县不得差人检括,如人隐欺,许令陈告,
其田并令倍徵。”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於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
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追顷亩。自肯者即据状徵收,有词者即排段
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
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估折纳绫罗绢帛。”从之。
长兴元年,敕:“天下州府受纳旱草,每束约一文足,一百束纳枸子四茎,
充积年供使,枣针一茎充享场院。其草并柴蒿,一束纳钱一文。其细绢纟布
绫罗,每疋纳钱十二文足。丝绵纟由线麻皮等,每一十两纳耗半两。鞋每量纳钱
一文足。见钱每贯纳七文足。省库收纳上件钱物,元条流:见钱每贯纳二文足,
丝绵纳子每一百两纳耗一两,其诸色疋段并无加耗。”二年,敕:“今後诸州府
所纳旱草,每二十束别纳加耗一束,充场司耗折。”
潞王清泰元年,刘句命判官钩考穷积年逋欠之数,奸吏利其徵责丐取,
故存之。句具奏其状,且请察其可徵者急督之,必无可偿者悉蠲之。韩昭允极
言其便,乃诏:“长兴以前户部及诸道逋租三百三十八万,虚烦簿籍,咸蠲免勿
徵。”贫民大悦,而三司悉怨之。
致堂胡氏曰:“胥吏利於督租,固小人常情也。长民者士大夫也,不恤百姓,
而以胥吏所利者为生财之术,无穷之源,则於胥吏何责焉!前代著令曰:‘凡言
放税者,不得过四分,每有水旱,许诉灾伤,或下赦令尽蠲之。’而有司徵督如
故。农氓不谕,乃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谣,盖不知令甲之文也。是则赦令行
一时之恩,以收人心;令甲著永久之制,恐失财赋。阴行虐政,阳行惠泽,岂先
王之用心哉!三司吏不肯释除逋负,非独其利在焉,亦以在上之意,吝於与而严
於取也。此百姓膏肓之病也。明宗能蠲二百万缗,潞王能蠲三百万石,岂非衰乱
之时盛德之事哉?”
●卷四·田赋考四
○历代田赋之制
晋天福四年,敕:“应诸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於县邑别立监徵。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概。”
吴越王钱弘佐年十四即位,问仓吏:“今畜积几何?”对曰:“十年。”王
曰:“然则军食足矣,可以宽吾民。”乃令复其境内税三年。
致堂胡氏曰:“钱氏当五代时,不废中国贡献,又有四邻之交,史氏乃谓:
‘自武穆王Α常理重敛以事奢侈,下至鱼鸡卵っ,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责
其负,则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负,唱其多少,量为笞数,已,则以次
唱而笞之,少者犹积数十,多至百馀,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尽锱铢,
用之如泥沙,安得仓廪有十年之积,而又复境内三年之税,则其养民亦厚矣。故
以史所载,则钱氏宜先亡,而享国最久,何也?是故司马氏记弘佐复税之事,而
《五代史》不载;欧阳公记钱氏重敛之虐,而《通鉴》不取,其虚实有证矣。”
吴徐知诰用歙人汪台符之策,括定田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二
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废}米”。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所在输秋苗,一斛之外,则别纳‘盐米’三斗,
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产,自正斛上别输三
斗,於官廪受盐二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盐货遂艰,
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有定制,此事与太宗朝和买绢无异。”余考《东齐记事》
载夏秋沿纳之物,如盐钞之类,名件颇碎,庆历中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帙
钞。程文简公为三司使,独以为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或再敷盐麴,
则致重复。此亦善虑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东饶州乐平县士民白子陈:“恭惟公朝勤恤民隐,比年以
来,宽恩屡下,有如郊则预放明年之租,秋苗则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条贯,诚
前所无,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来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内所未有之暴赋,而独
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鸣,是疲民永无苏醒之期矣。窃见五季暴政所兴,
江东、西酿酒则有‘麴引钱’,食盐则输‘盐米’,供军须则有‘鞋钱’,入仓
库则有‘{废}钱’。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饶,麴、盐、鞋、{废}之
征,一切削去。独盐、{废}米一项,诸路皆无,而江东独有之;江东诸郡皆无,
而饶州独有之;饶州六邑皆无,而乐平独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额十有八万,
此正数也。乐平正苗二万七千五百馀石,每石加‘盐米’四斗、‘{废}米’二
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纳。夫所谓正苗者,隶之上供,籍之
纲解,颗粒不敢言蠲减者也。加盐、{废}米者,上供纲解未尝取诸此,徒以利
郡县而已。夫均为王土,而使此邑独受横敛,岂理也哉!士民怀此,欲陈久矣。
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额失陷,政复哀,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额登矣,
正赋之毫不遗者,民既不敢亏官,则加赋之苦乐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无
不可。且此项重敛,利归州郡,害在闾阎,其於朝廷纲解,曾无损益。用敢合词
控告,欲望特赐指挥,行下本州,契勘乐平每年输纳盐、{废}米一项,诣实供
申,从朝廷斟酌蠲减施行。”
右盐、{废}米为南唐横赋,艺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将漕江南,访求民瘼,
而樊非其人,讫不能建明蠲除。继而运使陈靖言之於祥符,提举刘谊言之於元
丰,盖南唐正赋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纳”,盐、{废}米其一
也。在後沿纳之赋多从蠲减,至中兴後,内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尝言之,则专指
盐、{废}米而言。而此米独饶州有之,而饶州所徵,则乐平独重。洪、魏以乡
寓公知之为详,言之亦恳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复行。先公丁卯居忧,
时与郡士李君士会讨究本末,戊辰入觐,继登揆席,讽李拉邑之士友请於郡,俾
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发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子,作士民所陈,径自朝省下本
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责。盖此米虽不系上供纲解,而州
县经费所仰,故郡难其事。先公回元奏,俾从实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诣实
申上,即进呈,奉旨蠲除。盖自晋天福时创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云
(据吴虎臣《能改斋谩录》称,今所在有之。虎臣此书,作於绍兴,则知南渡
後此赋之未减者,非独饶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则谓独饶有此,当考)。此宋咸
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