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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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铨法所授,才与职多不相当,遂又即选阙取其不可专以法注者,仍许辟置,然
亦罕矣。至要司剧任,或创有兴建,长吏欲得其所亲信者与相协济,则往往特命
许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废也。时开封府许自辟其府曹官,自馀如东西审官、三
班、流内铨主簿,陕西湖城镇等监官,发运、转运司管文字及掌机宜文字,元
丰中,三司在京仓库、御厨、店宅务,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当
公事,及差使使臣,并川路买茶起纲场监官之类,并许自辟,不从吏部注拟。
哲宗元元年,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广南摄官凡两经解发,摄簿尉一任无
过,遂得正授。若重加举数,亦可少节其滥。”
徽宗大观二年,诏:“祖宗销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
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阙得替官权。”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韩粹彦言:“三年,患官久阙则乏事,尝诏:‘见官若
当终更,已及三月,或创阙及非次阙而经三季无辟牍来上,则不俟长吏奏报,吏
部径自用阙。’有明命矣。今奏举阙,如防河、捕盗、榷盐、三路沿边掌兵,欲
俟所委举官自列无人,乃从吏部用阙。”从之。
赦文举其所知,古之道也。比臣僚妄请,尽罢举辟,意谓遵奉元丰,而不知
元丰一时之命,寻以复旧。盖事有繁简,人有能否,若不令长吏荐举,天下之大,
人才之众,朝廷何由尽知?必致滞才废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选员猥多,无阙可受,而法须急纲运差使者,
所差不得过一二百人,额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
每被差讼诉纷,争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举,莫肯参选。固有连三任自初
官以至升朝,足未尝摄吏部门,故在部者多遭役使。今欲须用部阙足一任,乃许
就辟。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间,苟不如式,受辟与辟之者皆坐罪。”诏议立
法。
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抚使、河东经制使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
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於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
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胜数。而诸道郡县,自戎马侵轶、盗贼残扰之
馀,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後奏给付身。於是江、浙州郡守将,
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占使窠阙。又有罪籍未该叙复、守选未合参部者竞趋
焉。朝论患之,乃下吏部尽令改正,使归部依格注拟。除陕西五路、两河、两淮、
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馀路皆罢。诸道巡检、县尉、刑狱官阙,许提
刑司具名奏辟。
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来,土宇未复,宦游之所睥睨者,江、浙、闽、
广数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员,而提领安抚司又奏辟其亲旧。贵游子弟,稍
有党援,则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凌迈超越,无复资格,长奔竞之风,
塞寒俊之路。臣谓大郡守ヘ及军旅之事,或须择人任使者,自从朝廷除授,其馀
员阙,与诸司所辟举,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县常经兵毁,吏部
榜阙无愿就者,即许权行辟举。”从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经营荆楚,控制上流,远方之民,理宜绥抚。如闻峡
州四县,多用军功或胥吏补知县,拦吏补监务,民被其害。愿取各州官阙,委安
抚奏辟。”从之。
绍兴二年,吕颐浩以左仆射都督诸军,请辟参谋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户部
尚书李弥大、秘书少监傅崧卿预焉。而李弥大言於上曰:“东晋王导、谢安为都
督,未尝离朝廷。今边圉幸无他,颐浩不宜轻动。且臣为天子侍从,非颐浩可辟。
请於诸军悉置军正,如汉朝故事,察官、郎官为之。陛下必欲遣臣,请与崧卿别
为一司,专司其过失以闻。”弥大遂改命。吕颐浩又言:“督府属官,不限员数,
徒以开请谒,縻禄廪。请以准备差遣辟文资,以准备差使辟武资臣,各以十五人
为限。”诏可。七月,议者言:“比年帅守、监司辟官,搀夺部注,朝廷不能夺,
铨曹不能违。又多畀以添差不务之阙,上自监司、ヘ贰以下至掾属给使,一郡
之中兵官八九员,一务之中监当六七员,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无事之官,食至
重之禄,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请敕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则以宫庙之禄畀之。”
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
字人,明敕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
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考课
虞,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
明,庶绩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於四岳,诸侯各朝於方岳,
大明黜陟。
冢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会,大计也),听其政事,而诏
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
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
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
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讹讹言;四条,二
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儿宽为左内史,有军发,以负租课殿,当免;民恐失之,输租不绝,课更以
最。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传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
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
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传: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朱邑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
入为大司农。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
为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为第一。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赐黄金
四十斤。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尹赏皆县令高
第,入为长安令。
地节四年,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
御史课殿最闻。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
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时,京房言:“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
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
课吏法(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
不觉,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上令公卿
朝臣会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
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郑弘、
光禄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
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上乃以房为魏
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
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去月馀,为显等所谮,下狱坐死。
按: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而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
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
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间,体统相维,而後可以举行。今房欲使其弟
子二人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为太守,则又请无属
刺史,则是以考课之法为其一家之学,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课第吏千石以
下,而不欲刺史课已,则体统隳矣。此所以来谗贼之口而杀其身也。
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
“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永光元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淳厚、谦逊、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
从官。又使尚书选第中二千石,而大鸿胪卿野王能行第一。
东汉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
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
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李忠为丹阳守,垦田增多,三公考课为天下第一。贾琮为交趾刺史,在事三
年,为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
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
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验,然後黜
退。光武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
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於有所效奏,便加退免,覆案不
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谓尚书之平,
决於百石之吏,故群下苛刻,各自为能。兼以私情,容长憎爱,故有罪者心不厌
服,无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经盛衰、贻後王也。”
魏明帝时,以士人毁称是非,混杂难辨,进令散骑常侍刘邵作都官考课之法
七十二条,考核百官。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举。或辟
公府为亲人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赐爵焉。至於公卿及内职大臣,
率考之。事下三府。是时,大议考课之制,散骑黄门侍郎杜恕以为用不尽其人,
虽文具无益,上疏曰:“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然历六代
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要未立,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
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在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
殷、周无责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掇京房之本旨,可谓
明考课之要。至於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理,臣以为未尽善也。古之三公,坐而
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且天下至大,万几至众,诚
非一明所能偏照,故君为元首,臣为股肱,明一体相资而成也。”後考课竟不行。
晋武帝泰始初,务崇理本,诏河南尹杜预为黜陟之课,其略曰:“臣闻上古
之政,因循自然,虚已委诚,而信顺之道应,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其後敦
朴渐散,彰美显恶,设官分职,以颁爵禄,弘宣六典,以详考察。然独倚明折之
辅,建忠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独美,功不得後名而独隐,皆畴咨博访,敷纳
以言。及至末代,不能纪远而求於密微,疑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简书。简
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饰弥多。昔汉之刺史,亦岁终奏事,不制算课,
而清浊粗举。魏氏考课,即京房之遗意,其文可谓至密。然由於累细,故历代不
能通也。岂若申唐尧之旧典,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
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後,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
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主者总集采按,其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
奏免之,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今考课之品,所对不均,诚
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固难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
书也。”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诏曰:“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
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於贤者,才能不壅於下位。各令当朝,考其优劣为三等。
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