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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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通典》曰:“虽有此制,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逾汉成
哀之。”
致堂胡氏曰:“古者制民之产,是度其丁户之众寡而授之田也。无世而无在
官之田,不特唐初也,系上之人肯给与不肯给耳。苟有制民常产抑富恤贫之意,
则必括民之无田者而给之田,其富而逾制者,必有限之之法,收之之渐也。若无
此意,则以民之犯法而没田为公家之利,与百姓为市而贸之,甚则以为价不售而
复夺之,又甚则强其亲属邻里高价而买之,而民之贫、之富、之利、之病皆不概
於心,惟鬻田得直、重敛得税斯已矣。自後魏、齐、周以来,莫如唐之租庸调法
最善,然不能百年,为苟简者所变,可胜惜哉!食禄之家毋得与民争利,此以廉
耻待士大夫之美政也。古之时,用人称其官,则久而不徙,或终其身及其子孙,
禄有常赐,故仕则不稼,有马乘则不察鸡豚,家伐冰则不畜牛羊,当是时而与民
争利,斯可责矣。後世用人不慎,升黜无常,朝飨大仓,暮而家食。苟非固穷之
君子甘於菽水,彼仰有事,俯有育,若不经营生理,又何以能存?卢怀慎为丞相,
其死也,惟有一奴,自鬻以办丧事,况其馀哉!以理论之,凡士而既仕者,即当
视其品而给之田;进而任使,则有禄以酬其品;置而不用,则有田以资其生。惟
大谴大呵,不在原宥之例,然後收其田里。如此,则不得与民争利之法可行,而
廉耻之风益劝矣。”
水心叶氏曰:“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但强者力多,
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故先
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
下无甚贫甚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不能无
牵合抵捂处,要其大略亦可见。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为井,井
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定数。疆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
其田有弱者,游手者不耕,无强民贪并之害。後来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毁
坏绝灭。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於是开阡陌(《汉志》曰:“东西曰
阡、南北曰陌”)。阡陌既开,天下之田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人无力
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虽然
如此,犹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贫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
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以文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
之励精为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与三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
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
下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於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
於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乱。虽当时天下之
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在民,则又无簿籍
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齐、後周皆相承授民田,
其初亦未尝无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北
齐制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
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是二倍有馀,此一项制度与成周不合。八十亩
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
私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一项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多可以足其
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他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先王建国,只
是有分土(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无分
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任其自治。盖治之有伦,则地虽不足,民有馀(孟子所
谓“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於王之野”者是也),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
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反少(孟子载梁惠王所谓“寡人之民不加多”者是
也)。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
论。今宽乡自得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去。
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水旱之不时,凶荒之不常,上又振贷救恤,使之
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仓振给之
名,而既令自卖其田,便自无恤民之实矣。周之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则徙之
(《记·王制》:“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
移之右;不变,移之郊;不变,移之遂;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唐
容他自迁徙,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
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
亦自此大坏矣。後世但知贞观之法,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
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必至此。田制既坏,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
民有没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官执其契券,以
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
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後兵革既起,征敛烦
重,遂杂取於民。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
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税,要知其弊实出於此。”
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亦未深考。如萧何
买民田自污;贡禹有田一百五十亩,被召之日,卖其百亩以供车马。则自汉以来,
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後,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
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於富贵者也。
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可以见其时田虽在民,官未尝有
授田之法,而权贵之人亦可以势取之,所谓善田则属役者也。苏秦曰:“使我洛
阳有田二顷,安能复佩六国相印?”盖秦既不能躬耕,又无赀可以买田,又无权
势可以得田,宜其贫困无赖也。
●卷三·田赋考三
○历代田赋之制
元宗开元八年,颁庸调法於天下。
是时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
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以摄御史分行括实。阳翟尉皇甫憬上书,言其不可。
帝方任融,乃贬憬为盈川尉。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
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
沙随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里正预造簿,县令总集应退
应授之人,对共给授。谓如里正管百丁,田万亩。立法之意,欲百家仰事俯育,
不致困乏耳。因制租、调以禄君子,而养民之意为多。律文脱户者有禁,漏口者
有禁,浮浪者有禁,占田违限者有禁,官司应授田而不授、应课农桑而不课者有
禁,但使後世谨守高祖、太宗之法,其为治岂易量哉!中法度废弛,凡史臣所
记时弊,皆州县不举行法度耳。时天下有户八百万,而浮客乃至八十万,此融之
论所以立也。使融检括剩田以授客户,责成守令不收限外之赋,虽古之贤臣何以
加诸?虽有不善,其振业小民,审修旧法,所得多矣。故杜佑作《理道要诀》,
称融之功。当是时,姚崇、宋、张九龄辈皆在,岂雷同默默者邪!故唐人後亦
思之。然陆贽称租调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之授田,决不可令输
两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史臣曰:‘州县希融旨,空
张其数,务多其获。’盖与陆贽之说背驰,岂史臣未稽其实邪?”
开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
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纟、由、绫、绢
供春采。因诏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以江淮转输有河
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麦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
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以绢,代关中调、课,诏度支减转运。
天宝五载,诏贫不能自济者,每乡免三十丁租、庸。
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得一顷六十馀亩。至建
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亩。
代宗宝应元年,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乃按籍
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徵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
有无,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
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或相
聚山林为群盗,县不能制(盗袁晁起浙东,攻陷诸郡,众近二十万,经二年,李
光弼讨平之。)
广德元年,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庸、税、地税依旧。凡亩税二升,男子二
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大历元年,诏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
秋,苗方青则徵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亩二十,通名青苗钱。又诏
上都秋税分二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六升,荒田亩税二升。五年,始定法:夏,
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荒田如故,青苗
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焉。
大历四年,敕:“天下及王公以下,今後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
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上下户三千,中上户二千五百,中中户二千,中
下户千五百,下上户一千,下中户七百,下下户五百文。其见任官,一品准上上
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馀品并准此依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
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百
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徵纳。其寄庄
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递加一等
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在所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
准八等户税,馀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
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按:以钱输税而不以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人皆以为行两税以後之
弊,今观此,则由来久矣。
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
使以总之。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
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
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
四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遣黜陟使按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独不济者,
敢加敛以枉法论。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
天下之民,不土断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岁敛钱二千五十馀万缗、米四
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馀万缗、米千六百馀万斛以供京师。天下便之。
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後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
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又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
宗事夷狄,戍者多死,边将讳不以闻,故贯籍不除。天宝中,王钅共为户口使,
务聚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
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