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0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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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悉力,三长也。殿试考官滥取而不择,一短也。一日试诗、赋、论三篇,不能
尽人之才,二短也。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若曰礼部放榜则权
归有司,临轩唱第则恩出主上,则是忘取士之本,而务收恩之末也。且历代取士,
悉委有司,独後汉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亦未闻天子亲试也。至唐武后载初之
年,始有殿试,此何足法哉!必虑恩归有司,则宜使礼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诸殿
庭,唱名赐第,则与殿试无所异矣。”遂诏罢殿试,而议者多言其轻上恩,隳故
事,旋复殿试如旧。
上命侍臣条奏急务,参知政事范仲淹等奏列十事,其三请精贡举,欲复古,
兴学校,取士本行实。诏近臣议,於是翰林学士宋祁等合奏言:“今教不本於学
校,士不察於乡里,则不能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於记诵,则不足尽人
材。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学校,则学者修
饰矣;先策、论,则文词者留心於治乱矣;简程式,则宏博者得以驰骋矣;问大
义,则执经者不专於记诵矣。”乃诏:“州县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为教授,不
足则取於乡里宿学之有道业者。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
日而止;试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亏行、冒名等禁。三场:先策,
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
可为永式。”初,保宁军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条纤悉备具,诸生信爱,如其子
弟。至是,下湖州取其法,著为学令。是冬,诏罢日限。以余靖言广学舍所以待
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或者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故有是诏。
时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祖宗以来,
莫之有改,得人尝多。乃诏一依旧条。
嘉二年,亲试举人,凡进士与殿试者始皆免黜落。
时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句,浸失浑淳,欧阳知贡举,尤以为患,痛
裁抑之,仍严禁挟书者。既而试榜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浇薄之士候修晨朝,
群聚诋斥之,街司逻卒不能止,至为《祭欧阳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
於法。然自是文体亦少变。
时上书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一有
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
一不应诏,沈沦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
进者不可胜数。宜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
“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帝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
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为今之计,孰若裁其数而屡举也?”下有司议,
而议者乃合奏曰:“臣等谓易以岁之法,无害而有利,不足疑也。使举子不幸
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致久沈,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无滞才之叹,
而天下所荐举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
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盖由人众,有司无繇察,若人少,则诸伪滥势
自不容,使寒苦艺学之人得其涂而进。”於是下诏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
额之半,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
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
士等,而罢说书举。其不还乡里而寓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
佐察行义保任之,上於州,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後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
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时以科举既数,则高第之人倍众,其擢任恩典宜损於故,乃诏曰:“朕惟国
之取士,与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
以精其选。著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日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至滥
官,甚无谓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
代还,升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前此前三名皆为通判)。其馀以次减降。”自
是骤显者鲜,而所得人材及其风浸比旧亦浸衰。
容斋洪氏《随笔》曰:“本朝自太平兴国以来,以科举罗天下士,士之策名
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辅,吕文穆公蒙正、张文定公齐贤之徒是也。及嘉以
前,亦指日在清显,东坡《送张子平序》以谓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数其上之三人,
凡三十有九,其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盖为士者知其身必达,故自爱重而不肯
为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贵期之,故相与爱惜成就,以待其用。至嘉四年之制,
前三名始不为通判,第一人才得评事、签判,代还升通判,又任满始除馆职。王
安石为政,又杀其法,恩数既削,得人衰矣。观天圣初榜,宋郑公郊、叶清臣、
郑文肃公戬,高文庄公若讷、曾鲁公公亮五人连名,二宰相,二执政,一三司使。
第二榜,王文忠公尧臣、韩魏公琦、赵康靖公连名。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刘
相沆、孙文懿公连名。杨榜,不幸即死,王岐公、韩康公绛、王荆公安
石连名。刘榜,不显,胡右丞宗愈、安门下焘、刘忠肃公挚、章申公连名,
其盛如此。治平以後,第一人作侍从,盖可数矣。”
沈氏《笔谈》曰:“旧制,天下贡举人到阙,悉皆入对,数不下三千人,谓
之‘群见’。远方士皆未知朝廷仪范,班列分错,有司不能绳。觐见之日,先设
禁闱於著位之前,举人皆拜於禁闱之外,盖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
坐者,有司患之,近岁遂止令解头入见,然尚不减数百人。嘉中,予忝在解头,
别为一班,最在前列,目见班中唯从前一两行稍应拜起之节,自馀亦终不成班缀
而罢,每为阁门之累。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齐者唯有三色,谓举人、蕃人、骆
驼。”
又曰:“礼部贡院试进士,设香案於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此唐故事也。
所坐设位供张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至试学究,则悉彻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
汤,渴取饮砚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毡席及供应人私传所试经义,
盖尝有败者,故事为之防。欧文忠有诗‘焚香礼进士,彻幕待经生’,以为礼数
重轻如此,其实自有谓也。”
按:沈公所记典故,皆源於唐时,宋朝因之,至嘉时犹然。後来天下所解
进士,非中选礼部,待对亲策之日,不得觐清光。而礼部试士之时,虽无所谓五
经学究,然其所以待进士者,礼亦杀於祖宗之时矣。
英宗治平三年,诏曰:“先帝以士久不贡怠於学,而豪杰者不时举,故下
岁之令。而自更法以来,其弊浸长。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
屡上,而道涂之劳良苦,朕甚闵焉。其令礼部三岁一贡举,天下解额,於未行
岁之法已前,四分取三为率,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恩典不增而贡举期
缓,士得休息,官以不烦矣。
知谏院司马光上言,请贡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
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
源渐染,文采自工,使僻远孤陋之人与之为敌,混同封弥,考较长短,势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言虽微陋之处,必有贤才,不可诬
也。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国户口多少为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随其所长,各
有所取,近自族姻,远及夷狄,无小无大,不可遗也。今或数路中全无一人及第,
则所遗多矣。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
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
亲,老於京师,不复更归。其亦有身负过恶,或隐忧匿服,不敢於乡里取解者,
往往和买监牒,妄冒户贯,於京师取解。自岁开场以来,远方举人惮於往还,
只於京师寄应者,比旧尤多。国家虽重为科禁,至於不用荫赎,然冒犯之人岁岁
滋甚。所以然者,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
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夫设美官厚利进取之涂以诱人於前,而以苛法
空文禁之於後,是犹决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势必不行矣。”
参知政事欧阳修上言:“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
留心,讲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
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
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於其。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
於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传》曰:‘无
作聪明乱旧章。’又曰:‘利不百者不变法。’今言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
此臣所以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谓‘偶见一端’者,盖言事之人,但
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殊
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
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取进士,西北
多取经学者,各因其材性所长,而各随其多少取之。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
则其数均;若必论进士,则多少不等,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国
家方以官滥为患,取士数必难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则须多减东南之数。今
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
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馀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
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减东南而增西北,则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
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东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选已精矣,故至
南省,所试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当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盖其初
选已滥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则东南之人合格
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於他路,理不可齐,偶有一路合格
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须充足十一之数,使合落者得,
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而使有
艺者屈落,无艺者滥得,不问缪滥,只要诸路数停,此其不可者四也。且言事者
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则寄应者争趋而往,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
验矣。此所谓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今广南东、西路进士例各绝无举业,
诸州但据数解发,其人亦自知无艺,只来一就省试而归,冀作摄官尔。朝廷以岭
外烟瘴,北人不便,须藉摄官,亦许其如此。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此为
缪滥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凡此六者乃大概尔,若旧法一坏,新议必
行,则弊滥随生,何可胜数!故臣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
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此乃当今可行之法尔。若谓上习浮华,当先考行,
就如新议,亦须只考程试,安能必取行实之人?议者又谓西北近虏,士要牢笼,
此甚不然之论也。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苟可为患,则何方无之?前世贼乱
之臣,起於东南者甚众,其大者如项羽、萧铣之徒是已;至如黄巢、王仙芝之辈,
又皆起乱中州者尔,不逞之人,岂专西北?矧贡举所设,本待材贤,牢笼不逞,
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惟事久不能无弊,有当留意者,然不须更改法制,止在
振举纲条尔。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
善类,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虽朝廷素有禁约,条制
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而言事者独不及之。愿
下有司议革其弊,此当今科场之患也。”
按:分路取人之说,司马、欧阳二公之论不同。司马公之意,主於均额,以
息奔竞之风;欧阳公之意,主於核实,以免缪滥之弊。要之,朝廷既以文艺取人,
则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