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10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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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或其才业卓然不群者,别以名闻。其文武升朝官亲,许附国学。”(此
胄试之始)
贡院言:“昨详进士所纳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旧卷,或为佣书人易
换文本,是致考校无准。请自今并令举人亲自投纳,於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将来
程试与公卷全异,及所试文字与家状书体不同,并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
认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举。其知举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贡院,考较公卷,
分为等第。如事业殊异者,至日更精加试验,所冀抱艺者不失搜罗,躁进者难施
伪滥。”
四年,令礼部糊名考较。先是,上尝问辅臣以天下贡举人数,王旦曰:“万
三千有馀,约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则当黜者不啻万人矣。典领
之官,必须审择。晁迥兢畏,当以委之。”且谓滕元晏少交游,命迥等知贡举,
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点检详试别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试,今复用
之礼部也。初,陈彭年举进士,以轻俊为宋白所出,於是彭年与迥等更定条制,
设关防,不复拣择文行。虽杜绝请,然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举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讼知贡举官朋附权要,抑塞
孤寒,列上势家子弟四十馀人,文字浅近,非合奏名。上曰:“贡举谤议,前代
不免。朕今召所谓势家子弟者,别坐就试。”既而叔良等所陈皆妄,命配隶许州。
二年,礼部贡院言:“准诏议定国子监、两京、诸路以五次解到举人内,取
一岁数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为定式。”诏令於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十之五,庸
振淹滞,以广搜罗。
六月,亲试东封路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赐进士梁固以下三十一人。
四年,亲试祀汾阴路服勤词学、经明行修,赐进士张师德以下三十一人。
按:自雍熙、端拱而後,取士之法,省试之後乃有殿试,已为定例。独此二
年《会要》所载,乃停贡举年分,礼部未尝放进士,然则此六十馀人者,乃是封
禅特恩所试,如後来进省到殿之类是也。
四年,开封府进士郭颜、孙硕等同保赴举,硕预荐,颜被黜,诣府自首有服
纪不当赴举,欲以累硕。上恶其险躁无儒行,令配颜蔡州,勿齿儒籍。又诏曰:
“如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难於考核,颇多黜落。宜令转运使於落解举人最多处,
内有显负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试,及格人送礼部。”
五年,上闻贡院监门官以诸科举人挟书为私,悉解衣阅视,失取士之体,亟
令止之。又令贡院录诸州发解试题以闻,以将廷试,虑或重复。自是用以为例。
又诏令自今贡举人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特听罚赎。
先是,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是岁试诸科,以挟书扶出者十八人,
计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当奏名。有司以闻,上特令赴殿试,乃诏礼部裁定殿
举之制。礼部言:“诸科怀挟书策,比对义十‘不’、词理纰缪者情理稍重;其
进士所挟,未必全是所试文字。请自今挟书犯者依条殿举,其同保殿举指挥更不
施行。”奏可。
八月,诏:“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三班、知州处贡举人,令通判、幕职、
录事参军及考试官解发,知州止同署解状,所解不当,亦免其罪。”
七年,诏:“诸州解送举人内黜落多处,宜令本州选官覆试,取艺业优长者
送礼部,以二月一日为限。进士、诸科其曾经殿试,并河北、陕西诸科曾至终场,
及他州两至终场下第者,悉免取解。”
容斋洪氏《随笔》曰:“天禧三年,京西转运使胡则言:‘滑州进士王世质
等诉本州黜落,即取元试卷付许州通判崔立看详,立以为世质等所试不至纰缪,
已牒滑州依例解发。’诏转运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发缘由以闻,其试卷仰本
州缴进,世质等仍未得解发。及取到试卷,诏贡院定夺,乃言词理低次,不合充
荐,复黜之,而劾胡则、崔立之罪。盖是时贡举条制犹未坚定,故有被黜而来诉
其枉者,至於省试亦然,如叶齐之类由此登第,後来无此风矣。”
八年,始制誊录院。
时怀、卫、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试之。乃诏:
“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天禧二年,诏:“自今锁厅,应举人所在长吏先考试艺业,合格者始听取解。
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见任,其前後考试官、举送长官皆重罪。”至天圣时,
除其法。
四年,诏以近年开封府举人稍多,屡致词讼,令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议定条
制。迥等上言:“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於取解,遂奔凑京毂,寓籍充
赋。人数既众,混而为一,有司但考其才艺,解送之际,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
交构喧竞,亦由於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听取文解;寄应举人
实无户籍者,计召官保任,於本府户籍人数外别定分数荐送。”诏从之。
●卷三十一·选举考四
○举士
仁宗天圣二年,赐举人宋郊、叶清臣、郑戬以下及诸科凡四百八十馀人及第、
出身有差。先是,上封事者言,经学未究经旨,乞於本科问策一道。对者多纰缪,
上以执经肄业不善为文,特命取其所长,用广仕路,并不黜落。国朝以策擢高第
者自清臣始。郊与弟祁俱以词赋得名,时奏祁第一,太后不欲弟先兄,乃擢郊第
一,祁第十。
时天下登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取士之路可谓盛矣。虽耄钝之士,数诎
於试,後多收入仕版,谓之“特奏名”。至或因循不学,欲积举以应令,乃诏曰:
“学犹殖也,不殖将落,逊志务时敏,厥修乃来。朕虑天下之士或有遗也,既已
临轩较得失,而忧其屡不中科,则衰迈而无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闾,而进不得预
於禄仕,故常数之外,特为之甄采。而狃於宽恩,遂隳素业,颓弛苟简,浸以成
风,甚可耻也。自今宜笃进厥学,无习侥幸焉。”
景初,诏曰:“乡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栖迟,或老而不得进,
朕甚闵之。其令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进士五举年五十、诸科六举年六
十,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辄黜,
皆以名闻。”自此率以为常。
石林叶氏曰:“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故举子皆得
进问题意,谓之‘上请’。本朝既增殿试,天子亲御殿,进士犹循礼部故事。景
中,稍厌其烦渎,始诏御药院具试题,书经史所出,模印给之,遂罢上请之制。”
王氏《挥麈录》曰:“韩忠献(亿)景中参仁宗政事,天下称为长者。四
子仲文(综)、子华(绛)、持国(维)、玉汝(缜)俱礼部奏名,忠献启上曰:
‘臣子叨陛下科第,虽非有司观望,然臣既备位政府,岂当受而有之?天下将以
为由臣致此,臣虽不足道,使圣明之政,人或议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已有
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为荣观哉!乞尽免殿试唱第,幸甚!’诚恳再三,上嘉
叹而允所请。忠献既薨,仲文、子华、玉汝相继再中甲科,独持国曰:‘吾前已
奏名矣,当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远方邪?’不复更就有司之求。故文潞公荐持
国疏云:‘曾预南宫高荐,自後不出仕宦。’其後仲文知制诰,子华、玉汝皆登
宰席,持国赐出身,至门下侍郎,为本朝之甲族云。”
按:嘉二年御,试方令礼部所奏进士俱免黜落,知以前盖有过省而殿试不
中者矣,故韩忠献诸子仲文、子华、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若嘉二
年以後,则凡预礼部正奏名,皆为有出身之人矣。
四年,贾昌朝言:“有亲戚事本州,及或为发解官,及侍父祖远宦距本州二
千里,宜敕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二人。”诏近臣议,而丁度等谓旧制
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於省,若二千里而赴试,或有不及,愿宽其期一月,听如昌
朝说。由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
礼部。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帝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後,俾以故事对。淑退
而上奏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止试策,灭裂不尽其学,
请帖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
篇,通文律者始试策。天宝十一载,进士试一大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後
试策,五条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
篇,以代诗、赋。太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
八年,礼部试以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厥後变易,
遂以诗、赋为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
以雕篆为贵,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
士之中否特系於幸不幸。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
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稍施行焉。
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後,诏下两制详
议。知谏院欧阳言:“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每年
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是於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
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
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
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
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
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试以论,
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於千人而选
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考而精当则尽善矣,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
大滥,盖其节钞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
多,考官不至劳昏,去留必不误)。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
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可以中选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
由而进,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後可革旧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当
博采(只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故
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概当以策、论为
先。”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今观欧公所陈,欲
先考论、策,後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
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盖场屋之文,论、策则蹈袭套括,故汗漫
难凭;诗、赋则拘以声病对偶,故工拙易见。其有奥学雄文,能以论、策自见者,
十无一二,而纷纷鹄袍之士,固有头场号为精工,而论、策一无可采者。盖自庆
历以来,场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来为然也。故欧公之言,欲先试论、策,择其
十分乱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务实学,且使司衡鉴者所考少则易精;又既工
论、策,则不患其不长於诗、赋,纵诗、赋不工,而所取亦不害为博古通经之士
矣。
又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天
圣,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
通考,诏有司施行。不知试策实始於何年。当考。
知制诰富弼言:“国家沿隋唐设进士科,自咸平、景德以来,为法尤密,逾
於前代,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夫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主文衡者四五人皆
一时词学之臣,而又选馆阁才臣数人,以助考较,复有监守巡察、糊名、誊录,
上下相警,不容毫之私,一长也。引试凡三日,诗、赋可以见词艺,论、策可
以观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二长也。贡院凡两月馀,研究差次,可以穷
功悉力,三长也。殿试考官滥取而不择,一短也。一日试诗、赋、论三篇,不能
尽人之才,二短也。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若曰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