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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文献通考1-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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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有遗利。”
    时李安世上疏曰:“臣闻量人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
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
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县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
田地,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己
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
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
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
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各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
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
有积於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後虚诈之人,
绝於觊觎;守分之士,免於凌夺。”帝深纳之,均田之制始於此矣。九年,下诏
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
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
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
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馀,种桑
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
限三年理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代业,身
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
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
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
一己上及疾者各受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制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
还受。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後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
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
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
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
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
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
贫後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
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亦借其所亲。诸宰人之官,各
随所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
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按:夹氵祭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
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
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己久,骤行均田,夺有馀以子不足,必致烦扰,以兴
怨ゥ,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
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
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
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
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
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
久而无弊欤!”
    孝明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献文帝即位,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
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静帝天平初,诸州调绢不依旧式。兴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
下利焉。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斛至九钱,法网宽弛,百姓多离旧居,
阙於徭赋矣。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
勒还本。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寻而景乱梁,
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县,羁縻轻税而已。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老而退,不听卖
易。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
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文宣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
调(有妻者输一床,无者输半床)。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
帝以为生事,不许。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
    河清三年,诏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
上,皆布田亩。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教之优劣,
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
遗利,人无游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
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
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
羽林、虎贲以上,各有差。执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奴婢受田者,亲王
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
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
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者在京
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田中种
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
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时定令: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
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丈,垦租一斗,义米五升。垦租送台,义
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
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租
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
收钱。武平之後,权幸赐予无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创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
口七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上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周制: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
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
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
徵其赋。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
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
(详见《职田门》)。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
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开皇十二年,文帝以
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至大业中,天下
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
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水心叶氏曰:“齐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骄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
司均掌田里之政,以其时田皆在官故也。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无复论,然遂以
为皆不当在官,必以其民自买者为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此又偏也。”
    淳熙,有卖官田之令,故水心云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纟,麻土调以布。绢纟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
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
为三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初,苏威父绰在西魏世,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
“今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也。後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已任。
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
    开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年五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役(《通鉴》作
免役收庸)。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炀帝即位,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其後将事辽
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租赋之入益减,征伐巡幸,无时休息,天下怨叛,以
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
宜为九等。(馀见《乡役门》)
    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
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
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
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
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
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
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纟各二丈,
布加五之一;输绫绢纟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
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
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免课役及课户见《复除门》)。若岭
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
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
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
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右此租、庸、调徵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
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食货志》,以为每丁输粟二斛,
稻三斛,调则岁输绢二疋,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
乡则输银十四两。疑太重,今不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
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永业、
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因王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
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身分田。战伤废疾
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
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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