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尘梦录-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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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文书往还(3)
临时执政府秘书厅函内务部催绍英等赴会函 十四年四月七日临时执政府秘书厅公函 第七百零六号?
敬启者:奉执政谕,现在清宫点查物品,应催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等五员赴会,等因,函请查照转知,等因;相应函达贵部查照转知可也。此致
内务部
内务部催绍英等赴会函 十四年四月九日
敬启者:准临时执政府秘书厅函开:(同前函,略)转知,等因,相应函达查照。
此致
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先生
清宝办事处复内务部不能赴会情形函 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敬复者:本月九日接到函开:奉执政谕:现在清室点查物品应催绍英等五员赴会,等因;自应只遵。但查上年十一月五日内务府函致前国务院声明清室善后办法,应俟双方商妥等语。
兹于本月七日接阅善后委员会来函,据称:因屡次商请出席,未承允诺,现不获已,惟有另聘他人接充委员,借重会务。等语;该会不俟双方商允,辄由片面之意,另聘他人接充委员,绍英等自难赴会。兹准前因,理合据实陈明,究应如何办理之处?伏希
贵部酌夺示遵。除呈明执政外,特此奉复。
敬颂
公绥! 清室办事处启
内务部复绍英等函 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敬复者:接准大函,具悉一是。昨准李委员长煜瀛面谈,诸公既不原充任委员,自未便重拂尊意。但以清室关系,仍不妨随时到会。等语;准函前因,希仍遵谕赴会。除函达执政府秘书厅查照转陈外,相应函复查照。此致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先生
又,函清室善后委员会函 同日
敬启者:顷接清室绍英等一函,当经本部函复;相应抄录往来函稿,函达查照。此致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
又,复执政府秘书厅函 同
敬启者:前准函开,奉执政谕,现在清宫点查物品应催绍英等五员赴会。等因;函请查照转知。等因;到部,当经转知去后,兹据复称,以接阅善后委员会来函:(内容见前,略)自难赴会。等语,复经本部函复;仍请遵谕赴会。相应抄录往来函稿,函达查照转呈为荷!此致
临时执政府秘书厅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文书往还(4)
以上是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清室内务府、执政府、内务部,以及执政府为了点查一事,四方面往返错综的一些函件,读者可以对照一下,就见得出四方面错综的情形,是非常好看的。
我本人也由一个意在专事绘画,不想混迹官场的人,在不期然间,偶尔又偶尔地成为了“故宫”开创时期的一个相当吃重的枢纽,因为内务部的动作,可以说大都操在我的手内,我撑住了政府方面的立场,要他们不出岔道,不因当时的政治乱局而错走方向,导致“故宫”创建的失败。创建“故宫”这件事,乃是中华大文化的重要事件,非一般官场恶行俗务,我有幸参与其中,也就心安理得,这个任务是完成了。
国民党孙总理中山先生在民国十三年年底,因为谋与北洋系合作北上来京,卧病在北京饭店。这位中山先生在清末革命时代,是被清室在他的大名孙文“文”字之上加上了三点,作为“孙汶”一个逆犯式的江洋大盗。今非昔比,清室内务府现在也只得降志辱身,由一般亲贵来对他呼吁,他们已经忘记了主辱臣死的古训而降格相求了。下面是他们的请求书。
清室宝熙等函
中山先生执事:敬启者,辛亥之役,停战议和,其时公在临时总统任内,双方订定优待条件,暨满蒙回藏待遇条件,正式知达各国驻京公使,转达各国政府,因有十二月二十五日之诏,共和政体,于焉成立,载在盟府,中外咸闻。次年台从莅京,亲在那园欢迎席上对众宣言,孝定景皇后让出政权,以免民生糜烂,实为女中尧舜,民国当然有优待条件之报酬,永远履行,与民国相终始。皇天后土,实闻此言。复经加入约法第六十五条,明载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铁案如山,谁可动摇?不意本年十一月五日,变生意外,致乘兴仓卒出宫。先生远在海南,一时无从赴诉。夫优待条件,为民国产生之源本,自宜双方遵守,垂诸无穷。但十三年以前,最初之信条,非曾经当事人,不知颠末,或不免有所误会。今幸旌麾远莅,众望咸归,一国之信用所关,即列邦之观听所系,以公有保持信义之责任,英等翘足以竣。专函奉师,伏乞主持公道,力践前言。息壤在彼,公必有以处此也。恭候台绥
清室内务府宝熙、绍英、耆龄、荣源谨启
中山先生在卧病之中,接到了这一封斐然成章、言之有理的哀告信,那时汪精卫是随从到京的秘书,自然也有一番光明正大的答复。这封复书是由汪精卫起草的,义正词严,使他们无法再行反攻,就此没有反响,只得再回转头来向内务部歪缠,就是前文所记的那些歪曲公文了。孙中山先生的复书,是用秘书处出名的,这民国前总统的身份对亡国皇帝摆的官格,正是加了三点水的报复。复书原文如下:
?
孙中山先生秘书处复函
瑞辰、越千、寿民、钟权诸先生均鉴:
近奉惠书,关于十一月间修改清室优待条件及清室移宫一事,已呈中山先生阅悉。中山先生对于此事之意见,以为:由法律常理而论,凡条件契约,义在共守,若一方既已破弃,则难责他方之遵守。民国元年之所以有优待条件者,盖以当时清室既允放弃政权,赞成民治,消除兵争,厚恤民生,故有优待之崇报。然以国体既易民主,则一切君主之制度仪式,必须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群之观听,一以杜帝制之再见。故于优待条件第三款,载明“大清皇帝辞位以后,暂在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又于民国三年《清皇室优待条件善后办法》第二款载称“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时年号”;第三款载称“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文书往还(5)
凡此诸端,所以杜渐防微,至为周至,非但以谋国民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于国人也。乃自建国以来,清室始终未践移宫之约,而于文书契券,仍沿用宣统年号,对于官吏之颁给荣典、赐谥等,亦复相沿勿改,是于民国元年优待条件及民国三年《优待条件善后办法》中清室应废之各款,已悉行破弃。逮民国六年复辟之举,乃实犯破坏国体之大眚,优待条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毁弃无余。清室已无再请民国政府践履优待条件之理。虽清室于复辟失败之后,自承斯举为张勋迫胁而成,斯言若信,则张勋乃为清室之罪人;然张勋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谥,实为奖乱崇叛,明示国人以张勋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复辟之举,实为清室所乐从。事实俱在,俱可复按。综斯数端,则民国政府对于优待条件势难再继续履行。吾所以认十一月间摄政内阁之修改优待条件及促清室移宫之举,按之情理法律,皆无可议。所愿清室诸公省察往事,本时代之趋势,为共和之公民,享受公权,翼赞郅治,以销除向者之界限,现五族一家之实赡。若于此时疑力学问,以闳其造就,则他日之事业,又讵可限量?以视口于深宫之中,曹然无所闻见者,为益实多。尤望诸公之高瞻远瞩,以力务其大也。将命代为奉复,希裁察为幸。此颂公祉!
孙中山先生秘书处启十四年一月六日
这一篇洋洋洒洒、不亢不卑、仁至义尽、劝教兼施的大文,与来函一比,他们自然要失色结舌,无法再向这一面噜嗦了。于是只得又转向政府尽力作回光反照的一阵盲动而后,终于消沉下去。
有一位志叔壬,是我在内务部的同事,他是宝瑞臣(宝熙的号)的儿子,当然也是满洲的贵族,同他有相当的友谊。我在言谈之顷,善意地劝他,我说:“你们清室的朋友,真正蠢得要命!这样的情势,如何可以扳得转,不如委曲求全,参加合作,这才是帮忙故主的道理。”
“是的!”志叔壬说:“您不知道!我们也晓得这个道理。但是,现在清室的一班朋友,有人愿与委员会合作的,就叫做‘汉奸’,就看成是希图发财的机会,无非都是嫉妒的意思,有什么办法呢?”我们只好付之一叹。
四方面错综的情形,是非常好看的。
我本人也由一个意在专事绘画,不想混迹官场的人,在不期然间,偶尔又偶尔地成为了“故宫”开创时期的一个相当吃重的枢纽,因为内务部的动作,可以说大都操在我的手内,我撑住了政府方面的立场,要他们不出岔道,不因当时的政治乱局而错走方向,导致“故宫”创建的失败。创建“故宫”这件事,乃是中华大文化的重要事件,非一般官场恶行俗务,我有幸参与其中,也就心安理得,这个任务是完成了。
国民党孙总理中山先生在民国十三年年底,因为谋与北洋系合作北上来京,卧病在北京饭店。这位中山先生在清末革命时代,是被清室在他的大名孙文“文”字之上加上了三点,作为“孙汶”一个逆犯式的江洋大盗。今非昔比,清室内务府现在也只得降志辱身,由一般亲贵来对他呼吁,他们已经忘记了主辱臣死的古训而降格相求了。下面是他们的请求书。
清室宝熙等函
中山先生执事:敬启者,辛亥之役,停战议和,其时公在临时总统任内,双方订定优待条件,暨满蒙回藏待遇条件,正式知达各国驻京公使,转达各国政府,因有十二月二十五日之诏,共和政体,于焉成立,载在盟府,中外咸闻。次年台从莅京,亲在那园欢迎席上对众宣言,孝定景皇后让出政权,以免民生糜烂,实为女中尧舜,民国当然有优待条件之报酬,永远履行,与民国相终始。皇天后土,实闻此言。复经加入约法第六十五条,明载优待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铁案如山,谁可动摇?不意本年十一月五日,变生意外,致乘兴仓卒出宫。先生远在海南,一时无从赴诉。夫优待条件,为民国产生之源本,自宜双方遵守,垂诸无穷。但十三年以前,最初之信条,非曾经当事人,不知颠末,或不免有所误会。今幸旌麾远莅,众望咸归,一国之信用所关,即列邦之观听所系,以公有保持信义之责任,英等翘足以竣。专函奉师,伏乞主持公道,力践前言。息壤在彼,公必有以处此也。恭候台绥
清室内务府宝熙、绍英、耆龄、荣源谨启
中山先生在卧病之中,接到了这一封斐然成章、言之有理的哀告信,那时汪精卫是随从到京的秘书,自然也有一番光明正大的答复。这封复书是由汪精卫起草的,义正词严,使他们无法再行反攻,就此没有反响,只得再回转头来向内务部歪缠,就是前文所记的那些歪曲公文了。孙中山先生的复书,是用秘书处出名的,这民国前总统的身份对亡国皇帝摆的官格,正是加了三点水的报复。复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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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秘书处复函
瑞辰、越千、寿民、钟权诸先生均鉴:
近奉惠书,关于十一月间修改清室优待条件及清室移宫一事,已呈中山先生阅悉。中山先生对于此事之意见,以为:由法律常理而论,凡条件契约,义在共守,若一方既已破弃,则难责他方之遵守。民国元年之所以有优待条件者,盖以当时清室既允放弃政权,赞成民治,消除兵争,厚恤民生,故有优待之崇报。然以国体既易民主,则一切君主之制度仪式,必须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群之观听,一以杜帝制之再见。故于优待条件第三款,载明“大清皇帝辞位以后,暂在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又于民国三年《清皇室优待条件善后办法》第二款载称“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时年号”;第三款载称“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谣传盗宝行抢衣饰(1)
于是僵局之下,他们发动了一种谣言攻势,这谣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