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啊孩子-第2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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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接口说:“说实在话,不但我经手的存款问题我有工作底稿,就是老卜、老徐搞的存贷挂钩、以贷引存的对应客户,我都有他们的文字根据。”
夏天说完,心里还是有点不高兴,觉得王行长、陈行长两人在一唱一和,演双簧似的,不知道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心里想:“要是我没有书面记录,像今天这种场面不就栽跟斗了吗?而刚刚代行长写的存款利差证明,实际上就有可能成为日后代人受过的把柄。”
陈作业听完夏天的话,虽然觉得这笔利差帐是走清楚了,“但是,夏天是老手,鬼知道他与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在背后有什么交易呢?”——陈作业自个儿在心里想。
夏天找了一个机会离开行长室,回到自己办公室。
夏天联想到刚才陈作业在提到金融服务社开收据时的神态,让他想起了自己准备调动到深圳的时候,移交自己所担任的经济信息公司经理的一个细节。
当年他在移交时,由会计奋儿和支行稽核股长先查实帐项,清理应收应付款项,然后造册移交。当时,查到一张5000元的应收款的传票划到了储蓄所,支行稽核股长忙问:“这是怎么一回事?”
也怪奋儿年轻多忘事,一时竟回答不出来。于是,马上成了一个问题反映到新官上任的行长那里。而这位行长恰恰是夏天的竞争对手,在没有提职前,与夏天同是支行三人领导小组成员。这时,他以为发现了夏天的经济问题,竟表现得十分兴奋,以为好戏就要开场了。
这天中午,奋儿偷偷来找夏天,告诉夏天说:“支行查出了我们划出去的5000元,已经报行长了。”
夏天说:“那张传票是什么时候的事?”
奋儿说出了大至的月份,夏天说:“你不用急,没事的。当初,我们是按照市公司要求,为了规避所得税的问题,把钱处理到储蓄所,准备给大家买热水器用的,后来不是整顿财经纪律吗?加上老行长也出了问题了,我在支部会议提出来,让大家研究是退是留,最后做出决定,退回来了。一划一退两张传票,拿给他们一看,不就行了。我们个人会有什么问题?”
当天下午,夏天当着众人的面,把两张传票一摆开,把原委一说,这行长顿时像泄了气的皮球,再也兴奋不起来了。
夏天看到他这个样子,又说了一句:“你们看我这个帐,在经理基金这块还有六万元,要是在全市系统内别的分公司早就分光了,就是我当经理的分公司还留着没有动。你想想,我有权动、可以动的钱都没有动,为什么会去打不可以动的钱的主意呢?”
几句话,说得那行长脸红脖子粗,屁股如坐针毡般难受。
……
第二天上班后,夏天接到省高院的电话通知,说是要求湖贝支行补充家乐大酒店的抵押方——皇龙大酒店的房地产处理情况的说明,也就是说它的抵押责任还能不能履行。法院要求银行抓紧提供,搞好后先传真到省高院,原件挂号寄来。不日就要判决了。
夏天来到行长室,征询王显耀行长的意见。王显耀听后说:“就说皇龙大酒店已经处理完毕,由法院去下判。”
于是,夏天写了一个关于皇龙大酒店的抵押房地产经法院主持处分完毕的说明,盖好章,先传真一份到省高院,原件准备叫任尔为用挂号寄到省高院去。
上午九点多钟,洪虎带着警员又来到行长室,寒暄过后,直奔主题,对王显耀说:“王行长,我们今天来,是要了解昨天说的那张收据的情况,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王显耀说:“我叫夏经理过来跟你说一下。”说完,他分别打通了夏天和陈作业的电话,叫两人过来。
当夏天过来后,王显耀对夏天说:“老夏,洪组长想了解昨天查实的那张收据的情况,你介绍一下。”
夏天说:“好的。”
夏天看了洪虎一眼,对他说:“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虽然刚刚被市民银行接管,但是一切业务手段还是金融服务社那一套。95年10月前,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都准备做借新还旧贷款。当时,三八公司组织了3000多万定期存款进来了,而贷款手续在十月下旬办到市民银行总行的时候卡住了,不能做了。但是,它组织的最后一笔存款又拉进来没几天,还没有转成定期,就是这蛇口港航公司的1000万元。这笔存款的月息18‰以下的利差是没有给存款户补的,如果不补,就意味着存款要走。因此,信贷部门为处理不再做贷款的三八公司组织过来的存款的善后工作,将这笔存款作为安延公司准备借新还旧的引存款,商量18‰以下的利差由安延公司补完。这件事当初是经支行研究的,有文字根据的,不是个人行为。”
洪虎问道:“那么,安延公司的借新还旧做了没有?”
夏天说:“安延公司原拟借新还旧800万元存单质押贷款,也是与总行磨了四个月时间,表面上纠缠于存款单的一些枝节问题,实际上是因为朱赤儿名声在外,总行信贷处的爷们又精过猴子,不愿接这个烫手山芋,总是能找到理由推、拖,不肯签字,到了12月底,终于决定不批了。那么,这笔由我们服务社开了收据,安延公司给了支票又由服务社转给三八股份公司,而三八股份公司又给服务社开了收据的存款,便算在安延公司头上。银行虽然没有做成借新还旧,但作为对安延公司的回报,还是将安延公司的1000万逾期贷款的利率由18‰降为12‰。算起帐来,安延公司并没有吃多大的亏。”
洪虎听后,笑着说:“看来银行的业务是够复杂的,我这辈子要弄懂也是很难的了。”
这时,陈作业说:“夏经理刚才介绍的情况,当时确实是这样的。”
洪虎说:“我相信。这样吧,行里把刚才讲的情况写成一个书面,盖个章,我拿回去就算交了差了。”
于是,王显耀说:“这个说明就由陈行长写了。夏经理,你将原来那个请示和三八股份公司的收据附上去,表明当时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洪组长,你看行吗?”
洪虎满面笑容,说:“行,对于王行长,我是绝对信赖。你也是我们的老领导,我不听话还行吗?”
于是,夏天和陈作业退出了行长室,各忙各的事情去了。
看官!就这样,王显耀在为处理人事部门的存款利差问题与查清安延公司利差收据两个案件,不论夏天知不知情,都有意把他推上第一线,而自己则处于进可攻、退可守的回旋之地。人们知道,盯上这两笔业务案件的对象,都是本市的纪检、政法部门,是马虎不得的。王显耀之所以这样做,不能不说是他多年官场历练的结果。反观夏天,他虽然有所警惕,但还是和当年尊重庄宇那样,任劳任怨地接受王显耀交办的任务,只是力争把事情做得细致一点,以免再出瑕疵。
接下来,也许还有更为蹊跷的事,要等着夏天去办。(未完待续。)
三〇四、庭审:夏天争口气,区大郎抢时间()
转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里,夏宇这个星期六回来后十分高兴,对他的母亲樊婷说:“妈妈,我这次期末考试的成绩让老师大吃一惊。”
樊婷听后很开心,高兴地说:“好儿子,也让妈妈露脸了?”
夏天听到后,怀疑地问道:“你考到多少分,让老师都能大吃一惊?”
夏宇说:“不是多少分的问题,而是我的能力让老师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着说:“你说说看。”
夏宇说:“首先吧,学校考数学,有两条题,很多同学都没有做出来,恰恰是我和几个同学做对了。结果试卷交上去之后,老师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夏宇能发挥那么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为我作弊,就把我调到前排继续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师的怀疑,在心里说:‘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给你看看,我到底有没有料。’后来在语文中我又发挥得不错。班主任便开始表扬我了!”
夏天说:“读书关键是要坚持努力,一次一次积累,不能放弃。古时候说:‘十年寒窗苦读’,要有苦字的氛围才能成才。”
樊婷接话说:“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要求儿子要把握一个苦字?要巧,用上巧劲,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着说:“对了,现在不兴忆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万恶的旧社会,穷人的血泪恨……’如果在我们学校唱出来,大家的牙齿都会笑掉。”
夏天听罢,也是无奈的笑了起来。
夏天在办公室正看着刚刚收到的省高院对家乐大酒店的终审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下称湖贝支行)与家乐大酒店(下称家乐酒店)、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下称皇龙酒店)签订一份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家乐酒店540万元,作流动资金使用,由皇龙酒店作连带责任的担保,并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限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同年11月28日,保证人皇龙酒店又与湖贝支行签订《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约定皇龙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贝支行的皇龙酒店房产(粤房字第N2833748号)作为家乐酒店贷款补充抵押。签约后,湖贝支行先后于1994年12月1日划款160万元,12月9日划款300万元,1995年1月3日划款80万元,合计540万元,上述款项均划至家乐酒店在湖贝支行开立的帐号上,家乐酒店除了在帐上备付部分利息外,余款用该酒店支票划往皇龙酒店帐户。贷款到期后,湖贝支行只从其帐户上扣收到26万余元利息。家乐酒店仍欠本金540万元和其余欠息,追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担保贷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原担保合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应视为有效。家乐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故其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将到帐贷款转汇给担保人使用应视为对贷款的实际处分,与原告无关。家乐酒店与皇龙酒店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家乐酒店尚欠湖贝支行贷款本金540万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应如数偿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皇龙酒店对家乐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乐酒店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湖贝支行有权依法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43250元,委托鉴定费1000元由家乐酒店承担。
家乐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公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同时,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第—被上诉人并未在贷款证上登记在其银行开户,也没有在《贷款证》进行该笔贷款登记。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个被上诉人独自操作制造了贷款事件,此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个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云云。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委托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家乐酒店提出的“区大郎印”的私章和酒店公章的真伪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在送检的开户印鉴卡、三份借据、贷款合同等共五份材料中,办理贷款的私章“区大郎印”与送检的本样一致,表明“区大郎印”连贯整个贷款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