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啊孩子-第1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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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卜一定而不是夏天和徐东海?正好说明这是服务社遗留下来的业务。我们签字后,还有总行信贷处的参与。”
这时,王显耀插话说:“在资料中,信贷处签字没有?”
“应该签了的。”陈作业估计道。
王显耀说:“星期一调过贷款资料来看一下。”
陈作业继续说:“我记得在到南AO银行核实后,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因此,在法律这方面我们也说得过去。日后如果定诈骗,也是借款方、质押方、国有银行南AO支行的有关人员在诈骗,我们本身站得住脚。”
王显耀说:“问题是:我们不单是本单位牵涉其中,而且有不少人涉及此事:我们两个不说,还有卜一定、舒光荣,搞得不好还包括庄宇。这种案件,不查尚可,一查到底,只要其中一人有三万、五万的尾巴被揪住,拔出萝卜带出泥巴,就会影响社会舆论,就会变成很大的事。事实上,案件数额也不小。”
陈作业问道:“你看有什么补救措施?”
王显耀说:“从当事人来分析,我们这边要说有问题的,最有可能的人是卜一定。要不,我们敲敲他?”
陈作业显然对王显耀的分析是赞同的,便说道:“好。”
于是,王显耀打了卜一定的科机。不一会,卜一定打过电话来,说:“王行长,你科我?”
王显耀说:“是啊,星期六你没有出去玩?”
卜一定说:“没有,昨天晚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得晚了一点,现在刚刚起来。见笑了,王行长。”
王显耀说:“没事,上班是上班,要正规,休假要放得开。这点我要向你学习。你上午有没有空?到我这里聊聊天?”
卜一定说:“好,我一会儿就到。”
王显耀放下电话,对陈作业说:“待会儿他来了之后,情况由你向他介绍,别忘了敲敲他,我在一旁看着他的反应。”
陈作业笑着说:“好。”
不到半个小时,卜一定来到王显耀办公室,王显耀内敛地笑着说:“来,坐。”说完,看着卜一定,然后继续说:“在深圳呆的时间久了,朋友便比较多,你不找他,他会找你。”
卜一定说:“我原来在酒店做了几年,认识的都是酒肉朋友,没事了在一块喝酒聊天。”
王显耀问道:“你和老夏买的那个清水河的房子,弄得怎么样了?”
卜一定生气地说:“别说了,我和老夏都成了冤大头了,特区报上刊登了破产公告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过几天中院要开债权人会议。摊上杨或然这样的董事长,等于给他送礼了,不出点血还不行。”
陈作业说:“想不到卜经理的心胸还比较豁达,看得开。”
卜一定说:“看不开又怎么样?一头撞到墙上去,钱也不会回来。”
陈作业切入正题问道:“对了,卜经理,南AO银行那边还会跟你联系吗?”
卜一定说:“没有了。怎么,有什么情况吗?”
陈作业说:“他们的贷款差不多到期了,前几天夏天叫舒光荣联系相关的三个单位,发现国有银行南AO支行的行长已经调动,正在搞离任审计,而存款质押人则说存单是假的,叫我们不要把事情搞大,好像话中有话。我和王行长觉得你是主办人员,先通个气,有些工作可以提前完善好。”
王显耀看那卜一定听到消息,脸上显现的神情渐渐不安起来,继而开始微微的红了脸,问道:“不应该呀!我们到南AO亲自核实的呀!”
王显耀问道:“庄总对这事介入得深吗?”
卜一定反问道:“做贷款怎么样是介入得深,怎么样是介入得浅?反正人来了大家一起见面。”
陈作业问道:“这个贷款户是你的,还是老庄的?”
卜一定一惊,随即恢复镇静地说:“这个,已经记不清了。”
陈作业又问:“这个贷款贷出后是贷款方使用,还是质押人使用?”
卜一定回答说:“好像是质押人使用。”
王显耀若有所思地说:“在旁人看来,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既然质押人有那么多存款,为什么还要把这个款存到银行办了定期存单当作质押品,然后高息贷出款来才用,是吃饱了撑的?”
卜一定说:“这……”
陈作业继续问道:“4000万的存贷挂钩配套存款是你帮助找的客户,还是借款方带来的?”
卜一定说:“这方面倒不用担心,是质押人联系好贷款后,才带我认识的。”
王显耀看看已经问得差不多了,便说道:“我们现在还有时间做完善后事的工作,这方面卜经理要重视,最好的结果是争取借款方、用款方把贷款还了,最坏的打算是送到法院去,弄不好就是一个大的经济和刑事案件。到那时,大家就不轻松了。”
卜一定认同地点点头。
后来,三人天南海北地聊了其他一些事,看似心情很轻松,实际上都觉得有压力。
将到十二点,卜一定建议说:“时间不早了,我们三个到半岛酒楼,喝个中午茶怎么样?又便宜、又随意,我请客。王行长?”
王显耀会心地笑了笑,看着陈作业说:“可以吧!下午叫老夏来统一一下思想。”
于是,三人来到半岛酒楼的二楼大厅,占了一个小桌子,看见服务小姐的推车过来了,自己要吃什么都是自己点:喜欢猪红的端上一盘猪红,要牛百叶的拿一盘牛百叶,要凤爪的照样端了一盘凤爪放在自己面前,想喝粥的叫酒家现做,端上来还是热气腾腾的,十分写意。三人吃了一个中午茶,总共也就花了一百多块钱。
三人离开酒楼,卜一定开车回家去了。
王显耀、陈作业回到行长办公室,没有休息,马上打了夏天的科机,叫夏天到支行商量工作。
夏天答应马上到。
在等待夏天的时候,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与夏天的协调很重要,他是主管过查处经济案件工作的人,知道一经发现案件是要上报的,我们不能堵,只能从时间上争取他的支持。我看,今天卜一定回去后会很快做出是留、是走的决定的。他走了也许不是坏事。”
……(未完待续。)
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贷款本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罚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 日;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12。078‰;用款计划: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于1994年10月17日借290万元;第二期于1994年IO月23日借250万元。还款计划:借款分三期归还。第一期于1995年10月17日还本金人民币290万元;第二期于1995年10月23日归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房产位于深圳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14楼A、B、C、D、E、F、G、M房(房产证号码分别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号)。该抵押贷款合同亦经深圳公证处予以公证,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其中,IO月17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90万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双方签署第二份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于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依约将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称被告只归还1995年4月 20日前的利息,尚欠贷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了经营范围,故其与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应将因此而取得的贷款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计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199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清结;逾期则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16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有心
审判员:谭当思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 260万元,用于购商流材料,贷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为9。9‰;第二期 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