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6-影像中的司法-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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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力,就连辩护律师也不得不对其当事人致人死亡予以承认了。 “煤炭建设基金是国家的财政来源。3名被告,强行闯关,无视国家法纪,拒绝向国家缴费……致人死亡”。 再次开庭时,张波抑扬顿挫的声音在审判大厅里回荡,被激荡的空气中也透露出威严。国家不关心你缴了费会怎样,国家关心的是如何让你缴费,你不缴怎么对付你,张波想。 辩护律师还不放弃,他认为3名被告是质朴的农民,是村里公认的好丈夫、好儿子,勤俭诚恳,是经济压力大才逃费的,情有可原。“他们并无杀人的动机,他们惟一的缺点就是文化水平低,见识太少,不懂法,无法意识到逃避税费的危害性。”张波心里笑了:这样的辩护何等的软弱无力!不懂法难道就是随便杀人的借口吗?这群法盲啊,想到这里,张波心里有了一些同情。不过也好,通过这个案件,3被告知道闯关是错,杀人有罪,这还可以教育更多的村民,至少下次没有人再敢“目无国家法纪,强行闯关”了,也没有人再敢被检查人员叫停车还会向前加速逃跑。因为,国家征收的税费,就要缴纳;国家制定了法律,就要遵守。 辩护律师还说其实本案本可以有更好的解决方式,收费站的胡连利他们可以拨110,可以通知前面的收费站进行拦截,但他们没有,而是自己疯狂地追赶,致使闯关后的3个没有见过世面的农民,看着检查员紧追不舍,而惊惶失措——他们不知道被抓住的后果是什么。“在他们的印象中,一旦被抓,那就是判刑,就是坐牢,同时还要受到检查人员的侮辱和打骂。”因此在被追时,他们不是在逃费了,检查人员是在追命,而他们是在逃命。 “他们是被迫的,他们是被追逐者,他们只有招架之功无还手之力。” 张波感到这样的观点同样站不住:被追逐怎么不停车,停了不就什么事都没了吗?律师说被追逐上会是什么样,那是他们的恐怖想象,那是他们错误的联想记忆。再说了,被追上了就可以把人推下车吗?张波发现控方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条锁链,一环紧扣一环,到了不容置疑的地步。这条锁链的一头是国家的法律,一头则系着犯罪分子…… “被告人何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常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石立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主诉检察官赢了,不,应该是国家赢了,法律赢了。张波松了一空气,他看见站立起来宣读判决书的法官所佩戴的国徽和自己胸前佩戴的一样:硕大醒目,血一般鲜红。 国家权力展示的艺术 至此,本文以类似孔飞力《叫魂》的叙事方式讲述的故事全部结束。整个电视剧展示的是3个无知的农民如何被国家定义为“故意杀人犯”的过程。 在这场仪式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更多:中国现代化的过程,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国家权力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国民进行重塑的过程,就是国家塑造“知法、守法”的国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抽象的国家权力,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体现。在本剧中就是收费站、交警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这一系列主体参与了对作为个体的国民的规训。再具体一点,就是通过收费站的收费、通过3被告被追赶时的恐怖想象、通过公安局对他们的抓捕、通过司法部门的鉴定结论、通过检察官不辞辛劳的证据收集,来对被告进行人格和身体的重塑。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法院这一公共空间,通过审判的公共场景,国家不但成功地为被告3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而且使民众耳闻目睹了犯罪的法庭再现。这种直观易懂的教训,这种仪式化的符号灌输,使民众在成为惩罚犯罪的见证人的同时,本身也会产生畏惧而不敢犯罪。国家对国民进行“知法、守法”重塑的功能被无限地向社会扩散和放大。 这些规则的主体通过合法或不合法、正当或不正当的方式制造了违规者,然后再通过一系列的仪式去惩罚这些违规者。这一系列的仪式,目的都不是为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这是一种权力展示的艺术。在“制造—惩罚”的无数次作业当中,国家权力这头怪兽操控了3名被告温顺的身体——不,应该是更多的受到此震慑而温顺的身体。这样的被算计的身体因为有用而更温顺,也因为温顺而更有用。 同时,还应该看到,在某种程度上,收费站疯狂追赶的行为是国家默许甚至鼓励的。国家需要用这种方式甚至比这还要粗暴、冷酷的方式来制造违规者。有了违规者,“制造—惩罚”的游戏才能够得以继续。孱弱的国家权力的怪兽,通过“制造—惩罚”的游戏方式征服了一个个国民的身体,这样的仪式被国家尽可能地经常重复而令其自身无限膨大,朝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扑去。这样的惩罚成为一个为全体国民免费开放的学校,成为一本永远在全体国民面前打开的教科书。国家权力怪兽正是通过这种将自己展示为“最高的、不可侵犯的”仪式而获得了强大的力量。 而我们,自以为是的每一个人,就生活在这怪兽的阴影当中。这是福祉,抑或不幸?
中国篇二法律背后的文化差异与法律冲突(图)
法律背后的文化差异与法律冲突 ——评《刮痧》 王启梁 【片 名】:刮痧 【编 剧】:王小平,霍秉全 薜家华,马克•;白尔斯 【导 演】:郑晓龙 【主 演】:梁家辉,蒋雯丽,朱旭 【出品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公司 【海报来源】:dyddy/ html/image_ detail/9/17013。html 刮痧与听证会 从北京来到美国的许大同,经过8年的艰苦努力,终于从一个靠街头卖画为生的异乡人成为事业有成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师。 一天,丹丹身体不适,刚从北京来到美国的许父为孙子刮痧。显然,从小生长在美国的丹丹并没有对刮痧感到不适,还模仿爷爷为他的布艺孙悟空刮痧。许大同和妻子简宁也没有对许父为丹丹刮痧表现出惊讶。可谁也没料到,这一对中国人来讲的“家常便饭”却惹出了一大堆法律麻烦…… 一次意外中,丹丹头部受伤。在医院里,医生发现丹丹背部因刮痧留下的严重的青紫色瘀伤,认为丹丹受到了虐待,向州警署报告。政府当局认为大同夫妇对丹丹的监护严重失职,丹丹受到严重虐待,所以丹丹将暂由州儿童福利局监护,大同夫妇能否取得对丹丹的监护权将由法庭来裁决。 大同夫妇相信,在正式开庭前的听证会之后就可以领回儿子。大同在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向法官解释丹丹后背上的瘀痕是中医疗法刮痧的结果,并非虐待孩子。但对于许大同讲的中医、“七经八脉”、“阴阳平衡”等,法官和儿童福利局的官员根本听不懂。无奈,为了避免老父亲上公堂,大同承认是自己给丹丹刮痧的。 开庭、分居、偷孩子 听证会的失利终于让许大同夫妇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两人聘请了一位家庭法方面的律师担任大同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明确告诉他不能再讲什么刮痧,因为没有证据支持刮痧是一种科学和合法的治疗方法。 州儿童福利局聘请的律师在庭审中称许大同是一个沉浸在暴力文化中的人,有暴力倾向。激怒大同成为原告律师的重点策略。他首先从大同老板的口中证实了大同在颁奖仪式那天打了丹丹;然后,攻击大同设计的游戏具有强烈的暴力成分,大同迷恋暴力文化。在辩论过程中,大同几度被对方律师激怒。对方律师说大同的灵感来源——《西游记》宣扬的是落后的不可理喻的道德观,是强盗和土匪的道德,孙悟空是一个强盗和匪徒,是一只“道德败坏的猴子”……原告律师对中国文化和中国人心中的英雄孙悟空的诬蔑和歪曲彻底激怒了大同,大同当庭要揍原告律师…… 对中国文化的热爱和维护使许大同在法庭上输得很惨,法官判令丹丹由州儿童福利局监护,当然这还不是最后的判决。 大同不满老板出庭作证陷自己于不利,愤然辞职,并且迫于不利局面和妻子的压力,许大同和简宁分居,以确保妻子能取得对丹丹的监护权。 大同的父亲左思右想,找到大同的老板,告诉他是自己而不是大同给丹丹刮痧的。许父感到自己对美国生活的不适,更因为自己给大同一家带来很大的麻烦而决定回北京。大同送父亲到机场,父子俩又想到丹丹。尤其是许父,即将离开美国,不知哪年才能再见到爱孙。大同作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把丹丹从监护所中偷出来…… 父爱与理解 简宁在和大同分居后,向儿童福利局申请获得丹丹的监护权。在大同一家陷入困境的同时,大同的老板也非常困惑,在他眼里大同是一个出色的员工更是他的好朋友。他不明白大同和他的父亲说的刮痧是怎么回事,究竟是不是一种虐待?于是,他到一个中医针灸馆请人给自己刮痧,并惊奇地发现刮痧其实是一种治病的方法,不会给人带来痛苦。他赶快找到儿童福利局的官员,向她诉说了自己刮痧的感受和对刮痧的认识…… 大同的老板和儿童福利局的官员找到主审法官,请求法官撤回对大同的 禁令…… 大同在寒夜里为丹丹做了一件礼物——丹丹喜爱的孙悟空。大同化装成圣诞老人,走到自己家楼下的电梯口想伺机溜回家中,可被保安发现了。“圣诞老人”许大同无奈之下顺着水管爬上了九楼的家中。 丹丹获得了一份他将终身难忘的圣诞礼物。而大同终于可以和家人团聚,法官撤回了对大同的禁令。刮痧——这个在中国存在千年的医疗方法终于获得理解,为异国文化所接纳。 法律背后的文化差异与法律冲突的关联 《刮痧》是一部非常精彩的影片,剧情扣人心弦,节奏紧凑,演员的表演尤其是梁家辉的演技更是可圈可点。 有时候我怀疑《刮痧》就是一部法律人拍摄的法律电影。影片开场其实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一边是人们在抗议网络游戏中的暴力成分,抗议这些游戏对青少年的伤害,另一边又举行着为计算机游戏的设计者进行的颁奖仪式。对立双方各自表达自己的立场,而又互不侵扰(非暴力),你能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吗?——关于言论和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的法律问题。在法庭中,我们可以思考,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技巧是否可取,是否符合一个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的职业伦理?而综观整个案件,我们还可以思考关于儿童保护的问题,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程序和制度来保障儿童权利?甚至片中许大同被抢劫的片段,也能引发关于在抢劫案件中当事人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和方法来保护自己?什么是正当防卫?更甚,我们可以讨论在法庭不能给予人们公正的判决时,人们所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大同偷走丹丹和在圣诞夜的“壮举”…… 但我最想探讨的是法律冲突问题——由文化引发的法律(包括法律观念)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利益冲突会引起法律冲突,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或者失误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也会引发法律冲突。其中文化差异是引发法律冲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当一个人到一个和自己的文化有很大差异的地方,往往会发现身处于一个陌生的世界,即使语言相通但仍可能不知道什么行为才是恰当的或礼貌的,甚至还会因为对规范的不了解而导致误会或冲突的发生。就像电影里的丹丹,抱着“打是心疼骂是爱”的想法对待自己的好友却换来老师的严厉批评;大同的老板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大同打丹丹是给自己“面子”——因为大同遵照的是中国人的逻辑和行为习惯;甚至电影中原告律师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激怒大同,就在于他知道说大同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说“孙悟空是一只道德败坏的猴子”,是中国文化所不能容忍的,大同的愤怒其实是对来自异文化的侮辱的抵抗。这样的冲突,是由文化差异导致规范差异所引发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多元的世界中,当相互接触时,法律背后的文化观念差异和相互不了解就很可能导致法律或法律观的冲突。电影中,故事的展开是以刮痧为线索的。用许父的话来讲:“刮痧这个事在中国几千年了,这怎么到了美国就说不清楚了?”其实很简单,因为在美国的文化里就没有一种要把人搞得“伤痕累累”的治疗方法,就没有用“精”、“气”、“神”、“经”、“脉”对人体生理系统进行解释的“科学”。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美国的法律就不可能为刮痧留下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