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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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口才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动,是人类从竞争走向合作的桥梁,是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常言道;“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一些西方人曾把舌头、金钱、原子弹并提,称之为“世界三大威力”。现在又把口才、美元与电脑同样作为“三大战略武器”,舌头独冠三大武器之首,足见口才的社会作用已被推到惊人的高度。本书是市场经济与口才丛书中的一本,立足实用性、针对性,收录了大量的古今中外诉讼论战实例,深入浅出的剖析和总结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口才需要和内在修养,是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相关谈判的重要参考书目之一。
第一章法口——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一节律师口才——扶正法律的天平
一、口才——律师的必备素质
用生动、明确的口语表达自己的思想,不仅是人际交往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对于律师来说,口语表达能力则是必备的素质之一。
纵观古今中外,众多名人、志士和律师等不仅学识超群,而且口才出众。他们的演讲、辩论,思想深邃,语言犀利,或激昂陈词,气势夺人,或娓娓道来,亲切感人;或庄或谐,或幽默或朴实,激发人的斗志,唤起人生的热情,匡扶正义,除奸惩恶,为民伸冤昭雪,扶正法律,涤荡灵魂,留下千古美谈。
孔子、孟子、荀子、墨子、庄子、韩非子、鬼谷子等人都是“率其徒群、辩其谈说”的口才大家。孔子的学生孟子能言善辩,舌若利剑。孟子为坚持他的“行仁政而王天下”的政治主张,游说诸侯,宣讲论辩。这位有火气的傲然儒者,或答问、或驳辩,感情充沛,气势雄浑,善于掌握对方的心理,正确引导对方思路,婉转论证,步步紧逼,使对方不能不服。宋·苏洵曾高度评价了孟子的辩才,说他“口若悬河,沛然莫之能御。”孟子认为在辩论中“知言”甚为重要:波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只有“知言”才能明辨是非,论辩有力。可以说,孟子的辩才为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商鞅是我国历史上一位社会改革家,同时也是一位非凡的口才家。他由卫国跑到秦国,为实现他的政治主张,对秦孝公说以“霸道”。秦孝公极为赞许,让商鞅“语数日”而不厌。商鞅不仅善说而且善辩,为了变法,他曾与当时显赫的大臣甘龙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几番舌战,以雄辩的才能,赢得了胜利。
古人尚能如此注重口辩能力,并以此为契机,著书立说,成就功名,足见其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口才就不会有诸子百家的繁荣昌盛,便不会有名人辩士的诉争纷纭。同样,没有机敏诙谐的能言善辩,便不能称之为好律师。
口才,是律师才能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的明显标志之一。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和良好发展,使中国律师制度这棵大树更加郁郁葱葱,其正如融化冰雪的春风,带来了律师活动领域的满园春色。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些任务的完成无不有赖于律师的口才表达。在多数情况下,口语表达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如通过口语表达来揭露、证明犯罪,解决一件件民事和经济纠纷。因而,口头表达水平和技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类法律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法律工作的实践表明,就同一案件而言,掌握了口语的表达技巧,其工作效果就好。否则,便会词不达意,显露偏差。律师口才的优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任务能否完成及其工作效果的积极意义。
由于我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法制不够健全,影响到我国目前律师队伍的口头表达能力普遍偏低,很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并由此造成一些错案误案假案的反复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纠纷的数量和种类增多,各类违法活动也不断出现且作案手段日益复杂多变,因而给律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口头表达的能力与技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二、口才——律师从业金钥匙
律师的代理工具是语言。律师与委托人接触,解答法律咨询,向证人核实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和参与谈判,都要通过语言来进行交流。特别是在出席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展开面对面的辩论。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有善辩的口才,辩论发言要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而不失于过度。良好的口才,是律师代理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人说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误。但具体到一个现实的谈判、代理案件中,获胜、成功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我们常抱怨一些律师是“油嘴滑舌”,但另一些人却是“茶壶里煮饺子,有口倒不出”,这些人虽然自己心里明白事理,并拥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但由于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往往在辩论或代理中输给对方。不仅如此,许多辩论或代理意见并不是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它需要律师的帮助去辩解、阐述。官司、代理的胜败成功与否,语言不是决定因素,但律师这种职业又确有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特点。即使败诉,律师那些准确、得体、精美的语言,仍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其职业形象是不会败的,这便是雄辩善言口才的微妙价值。
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技巧具体体现在律师辩论的过程中。律师辩论是具有律师身份或者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法院指定,在诉讼活动或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和行政活动中,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所持的不同意见,而展开的相互争论和反驳的活动,即一种口头表达的活动。其辩论的目的一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通过律师的辩论基本达到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不冤不枉,不轻不重。不该定罪的,决不能使其受冤;不该判刑的,决不能让他受刑;该轻判的,也不使其受重刑。体现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中,通过律师辩论要基本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该胜诉的,不使其败诉;该败诉的,尽量使其少担责任,就算达到了律师辩论的目的,尽了律师的责任;其目的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就是通过律师辩论,要使案情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楚,行政机关的处罚更加准确,责罚得当,使无辜者不受罚,责轻者不受重罚,这就达到了辩论目的。
当然律师辩论能否奏效,除律师本身的辩论口才与技巧因素外,还会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例如案件本身的限制,本来就是败诉的案件,律师也没有这种回天的能力——能使它胜诉,但可帮助当事人尽量少负责任。本来应该胜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者收集不到证据,也可能败诉。这时律师的责任就是尽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据理力争,辨是非,荡混浊,谋取胜诉。但是,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审判人员是否采取律师的意见。一般说来,律师的正确意见,倘能正确恰当地口头表达,法院是能够接受的,当然律师的正确意见被否决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法院,但与律师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律师本身也应深思:辩论意见是否正确,辩论有无疏忽等,找出症结研究提高。
律师辩论,除了上述法定目的外,还有律师自身所需要的目的,即律师自己要在辩论中得到锻炼和提高,要通过辩论来提高他的名望和知名度。应该说律师的这一目的和要求,是正当的、允许的,也是无可非议的。历史上许多有名律师,哪一个不是通过辩论的成功而名声大增的!
美国律师林肯的辩论技巧是令人钦佩的。下面是林肯巧妙揭穿证人伪证一例:
被告人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为谋财害命。证人发誓说某天晚上11点钟,他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将被害人打死。林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后采用两种手法进行辩论。他首先询问证人:
林: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证:是的。
林: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20——30公尺,你能看清吗?
证: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
证: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林:你能肯定时间是在晚上11点钟吗?
证: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正是11点1刻。
问到这里,林肯接着发表一席强有力的辩词,驳得证人无言以对。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1月18日晚上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当时如果被告人的脸朝着月亮,那么站在被告东边距离30公尺远的证人就只能看到被告人的后脑勺,而不能看到被告的面孔;如果被告人的脸背着月亮,那证人也不能看清被告人的面孔,因为这时月光只能照到被告人的后脑勺;不管被告人当时是向着月光还是背着月光,证人都不能看清被告人的面孔。林肯的辩论,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博得全场一片掌声和喝彩声,最后法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
律师口才——扶正法律的天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伞。
外国的律师尚且如此,中国的律师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众所周知的施洋大律师,为了维护劳工的利益,与军阀吴佩孚进行了一番针锋相对的舌战,驳得吴佩孚体无完肤,广大劳工大快人心,施洋大律师也名声大增。三、口才——维护法律的利器
由此可见,无论外国律师,或是旧中国律师,无一不是以辩论作跳板,通过辩论驰誉天下;难道当代的中国律师,就甘愿这样默默无闻,而不凭自己的如簧之舌成就一番事业。试问:这样的律师到底有多大的作为?有多大的成就呢?
实践表明:凡是律师辩论开展得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高,反复就少,当事人就满意。凡是律师辩论展开得不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差,当事人的意见就多,就不能很好地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实施,法律的天平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偏差。可见,认真开展律师辩论意义重大。凡是有律师参加的案件,律师就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在辩论中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同的辩论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审查和采纳。一般说来,律师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都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同时,由于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同,所以他们提供的辩论意见也会有所差异。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律师辩论有助于人民法院听取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方面来查明案情,有助于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有助于防止产生冤假错案。即使产生之,也容易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律师辩论也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有利于提高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疑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人民内部团结的加强。第二节律师口才——大智大勇的载体
一、智勇兼备——辩家制胜决窍
“大智大勇”是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这里论及的素质和知识结构主要是指律师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娴熟性和丰富性以及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特点等内容。律师,不仅是勇者,而且应是智者。真正的大勇往往来自大智。律师实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解释与协调各种问题中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以及这些社会关系中所包含的各种问题;由此出发,去努力改变这个世界。如非兼有智勇,岂可得吗?
智,源于知;智慧,或者来自知识,但它必然是知识的升华。徒有知识,未必能成为智者;缺乏知识,则难以成为智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对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纵向的专业知识,要了解透彻,理解精深;对横向的社会知识,则要知之较多,有的也无妨“浅尝辄止”。一个有志于终生为中国律师事业奋斗的人,理应从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