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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0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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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二、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培训介绍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其他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失业01表资产负债表月报、年报
会失业02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失业01表
编制单位: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支出户存款   
财政专户存款   
暂付款   
债券投资   
资产合计   
二、负债类   
临时借款   
暂收款   
负债合计   
三、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基金合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失业02表
编制单位: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失业保险费收入   
 2、利息收入   
 3、财政补贴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下级上解收入   
 6、其他收入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失业保险金支出   
 2、医疗补助支出   
 3、丧葬怃恤补助支出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6、其他费用支出   
 7、补助下级支出   
 8、上解上级支出   
 9、其他支出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未、年未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失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失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项目科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收入户存款
3103支出户存款
4104财政专户存款
5111暂付款
612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201临时借款
821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030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四、收入类
114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240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
13411待转保险费收入
14412待转利息收入
五、支出类
165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750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医疗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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