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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0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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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在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金“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没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会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地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木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金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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