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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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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而脆。许多工具继续用青铜、石块、木料或贝壳制成。此外,改进的农业 
  技术的某些重要方面特别难以估量和确定其时间。因此,关于畜拉犁在何时 
  开始取代远为原始但显然长期沿用的锄耕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论战。根据 
  极为不足的证据,中国的学者各自把拖拉犁的开始使用定在公元前400年, 
  直到此前的一个或两个世纪,甚至定在周代以前。文献中最早的明确的材料, 
  其时间只能定在汉代 (约公元前90年或85年)——不过这个材料表明有一 
  段相当长的较早的发展时期。② 

                                      人口的变化 

       农业的改进很可能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尽管同时战争加剧了。在战国时 
  期,城市似乎大为增加,而且规模扩大,设计也复杂了。几个迹象之一,如 
  考古发掘所显示的,是它们的几段城墙相当长。但是这里所提到的证据又是 
  分散的,远不能提供具体人口的近似数字。一个例外是,有一文献材料假定, 
  齐国国都的人口为35万,此数是浮夸的,不能认真考虑,尽管有的学者已经 
  利用了这个材料。 (附录3将讨论这个数字及其他有问题的统计数。) 

                                        军事变化 

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 
元前476 年。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1 册第399 页。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 
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 34:1  (1974),第64 页;又见E。 
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 页。 
②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 前222 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 

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①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 

和日本的历史学家》 (伦敦,1961),第26—27 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 
发明和发展》 (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②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 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 

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 章。 

… Page 27…

       战国时期的史料给人的最突出的印象是,战争日益加剧。所以许绰云编 
  写的统计材料乍一看显得令人吃惊:根据这项材料,公元前722—前464年 
  的259年中,只有38年没有战争,而在公元前463至前222年的242年中, 
                                   ① 
  没有战争的年份不少于89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的印象比用统计学 
  来衡量更有意义,因为后一种方法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 
  相比,战争虽然更加频繁,同时有更多的国家卷入,但规模要小得多,时间 
  较短,也不那么激烈。 
       春秋时期的战事是由驾战车的贵族所支配,他们根据骑兵的规则交战, 
  对他们来说,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战国时期的战事由职业的将 
  领所支配,他们为雇佣他们的任何国家拼死作战,争夺领土和资源。战车的 
  作用 (在不规则的地形中战车总是难以驾驶的)大为降低,而群体步兵的作 
  用则相应地提高了。在公元前4世纪末,中国人(特别是公元前307年的赵 
  国)从亚洲腹地骑马的游牧民族那里学会了作为步兵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的 
  骑射术。很可能约在同一时期,中国人发明了弩,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 
  中,它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兵器。军事技术的其他进展包括与攻防有城墙的城 
  池有关的那些战术改进。 
       从计量的方面说,出现了关于战国时期后期军队规模报道的可信性的问 
  题。所产生的一个类似的问题与大战的伤亡数有关。在附录3中,对这两个 
  问题都要作更详细的讨论。 

                                     政治变化 

       在周朝创立时由周王室分封领地的贵族成了世袭的统治家族的创始人, 
  它们随着时间的消逝,日益脱离了周统治者的羁绊。特别在公元前770年周 
  被迫从西往东迁移后,它的统治者们终于被它以前的属国所漠视,甚至实际 
  上被遗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后灭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义。在 
  那个时候以前,原来受周朝领导的诸侯国早已发展成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 
  语言和文化的独立国家了,但它们之间互设军事和关卡的壁垒,随时准备搞 
  纵横捭阖,时而进行战争,时而议和。 
       同时,在各个国家内部,有几国政权日益集中,损害了臣属于它们的世 
  袭的土地拥有者和官员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国土组合成名为郡、县的新 
  行政单位。这类单位通常由该国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禄的郡守和县令分别 
  管理,郡守和县令对中央政府负责;他们的职位一般也不是世袭的。开始时 
  这个制度可能是为管理新殖民的或从别国新夺取的土地而设置。但是逐渐 
  地,它可能终于用于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他们的权力和财富因而受到了 
  限制。 
       县是这两种单位中较早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公元前688年的秦国。但 
  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 
  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 
  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400年前后的魏国。郡有军事 
  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 

① 许绰云: 《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 页表5,第64 页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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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在一开始,郡 
  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县 
  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 
  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郡县制对秦帝国和后世历史的重要意义将在下面讨 
  论。① 

                                       行政变化 

       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 
  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 
  和专业化——总之,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中华帝国的最突出 
  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保持人口和税赋的簿册、 
  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秦使用这些技术的情况将在下面屡次提到。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 
  传统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认的那些称之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 
  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 
  则。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 
  上。在公元前513、501年及以后的年代,有的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在秦 
  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顾问商鞅时期进行 
  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 
  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 
  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 
  是很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称之为法家,而 
  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 
  的主要原因。① 

                                   农业关系的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 (以家庭 
  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 
  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 

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 年)的一生研究秦 

朝》 (莱顿,1938),第133—143 页、第238—246 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 
雅: 《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 
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 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 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 

顾立雅: 《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 
文集》 (普林斯顿,1980),第26—55 页,特别是第28—37 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 
第1 卷 《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 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 
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 
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 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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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 
—约前289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 
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 
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 
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 
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 
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 
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 
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 
纷纷出笼。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 
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 
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 
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 
地 (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 
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 
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 
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 
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 
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 
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 
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 
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 
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 
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 
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绰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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