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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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神话和礼仪》,第20 页。
① 《史记》卷六,第254 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71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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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书决不是有意识销毁文献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在特别注意
销毁的书中,根据法家的观点,分别称之为《诗经》和《书经》的古代诗集
及古代历史言论和著作文集更应取缔,因为它们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
和其他学派的思想家所援引。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
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很显然,诸子百家的
著作常常是与法家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在另一方面,应该指出,焚书决没有全部销毁的意图。除了李斯奏议的
最后一句明确表示免予销毁的几类文献外,秦的历史记载也不在销毁之列。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可以假定,它意味着司马迁在撰写秦国的一卷时,所掌
握的材料比用来论述其他国家的材料更充分。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
①
还抱怨说:“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也许最重要的规定是
准许博士官保存《诗经》、《书经》和诸家哲学著作的副本;很明显,李斯
只是反对士子们普遍地拥有和讨论这些经籍和著作。
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象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
虽然取缔直到公元前191年汉代时才撤消,但它的实施不大可能超过五年,
即从公元前213年颁布禁令至前208年 (当时秦帝国正摇摇欲坠)李斯死亡
的这段时期。甚至可以设想,焚书对文献的损害不如公元前206年造成的损
害,当时造反者焚毁了咸阳的秦的宫殿(见下文)。基督降生前后汉代存在
的秘府书目列出了677种著作,其中不到524种,即77%,现在已不复存在。
这个事实说明,汉以后的几个世纪,特别在印刷术流行前,文献损坏所造成
的总的损失,也许甚至大于秦代的焚书。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没有焚书之
事发生,传下的周代的残简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现在实际存在的数量。
但是,焚书无疑具有深刻的心理影响。它使后世的文人对秦帝国产生了
持久的反感,尽管这一事实并没有阻止住中华帝国后来偶尔发生取缔书籍的
事。它又促使汉代文人大力寻找和恢复佚失的文献。因此,如果焚书产生了
实际影响的话,这个影响就是加强了李斯所极力反对的那种向古看而不着眼
于今的倾向。
第二个大“暴政”,即坑儒,见于焚书的次年,即前212年的记载。①
来自东部滨海的术士卢生力促秦始皇避开众人;术士声称,这样就可能发现
长生不老的灵药。秦始皇因此命令在咸阳周围200里的270座宫殿中设旗、
钟和鼓,并充实美女,还把这些宫殿用有墙或遮蔽的路连接起来。当他驾临
其中任何一座宫殿时,透露他行踪的任何人将被处死。一次他从山顶俯瞰时,
见到丞相 (李斯)有众多的车辆和骑手,深为不快。有人将此事告诉丞相,
后者因此就减少了他的扈从。始皇帝因了解到他身旁有一告密者而大怒。无
人承认有罪,于是他把当时随侍他的人全部逮捕和处死。
从这时起,无人知道皇帝的行踪。卢生与另一个术士交谈时,指责“始
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于权势至如此”。在这次谩骂后,他们逃之夭
夭。秦始皇大怒,下令调查与两个术士有往来的文人。这些人互相指责。秦
② 秦焚书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发生过,在以后则有几起众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从1772
至1788 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狱,这一次进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2320 种禁书和其他345 种部分取缔的
书中,只有476 种幸存,不到所列数的18%。见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狱》(巴尔的摩,1935)。
① 《史记》卷十五,第686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第27 页)。
① 《史记》卷六,第257 页以下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7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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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于是亲自挑出460名触犯禁令的人,把他们全部处死。皇帝的长子批评
了这一行动,便被派往北方,在蒙恬的军事和筑城活动方面对蒙恬进行监督。
在描述处死460名文人时使用了意为“活埋”的“坑”字,这一传说由于传
统的对“坑”字的理解就更令人厌恶了。尽管意见纷纭,此字的真正的意义
②
可能是处死,而不是埋葬(不论是死埋还是活埋)。
长期以来对这个传说毫不怀疑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传统上对秦
始皇的恐惧。可是客观的考察 (见附录2)表明,有充分的根据把它看作虚
构 (颇为耸人听闻的虚构)的资料,而不是历史。总之,似乎可以合理地断
定,在司马迁用来撰写《史记》卷六的秦原始记载中并无坑儒之说。他或者
是从其他半杜撰的史料中取此说,并不加说明地把它与《史记》的主要史料
(秦的编年史)结合起来,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马迁死后一个不知其名的窜
①
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进了《史记》。不论是何种情况,这个传说直到现在仍
保持着它的惹人注目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最初几年,它的是非甚至来
②
了个颠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绘成一个“进步人物”。
② “坑”作为名词,意为“地坑”。当象文中那样用作动词时,它意为“埋”、甚或“活埋”,这就成了争
论的基础。同样的用法也出现在公元前260 年“坑”(活埋)降秦的40 万名赵卒的事件中 (见附录3)。
但是,已经能令人信服地证明,这两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实际上只是“消灭”或“处死”的意
思。见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19 页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评别列洛莫夫的专著《秦帝
国》的文章,载《东方学档案》,31 (1963),第170—171 页。
① 剑桥大学中文教授 (1938—1951 年)古斯塔夫·哈隆虽然没有就这个题目发表过什么著作,但一个相当
熟悉他的人说,他对焚书和坑儒两件事的历史真实性都有怀疑。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1 卷,第
101 页注d。我认为哈隆关于坑儒说的直觉是正确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献(李斯的奏议和前面的其他
文献)都有力地证实了焚书之事,不容怀疑。
② 洪世涤写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阳四百六十个‘以古非令’的反动儒生,这样的镇压措
施,对于 ‘厚今薄古’,巩固统一,是完全必要的。”《秦始皇》(上海,1973),第67 页 (李幼守编:
《秦始皇:历史学的政治》〔怀特普莱恩斯,1975〕,第1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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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
现。但这并不象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
识形态。也许象李斯这样的推行法家思想的人更愿意做到这点,而焚书无疑
是朝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可是,这个行动发生在秦王朝后期;它的范围并
不全面;甚至如果是全面焚书,至少在秦始皇时期它也从来没有成功。这是
因为秦始皇本人就对无疑是非法家的思想和道德价值感兴趣,或者至少在口
头上加以赞扬过。
李斯取缔书籍的行动是对非法家思想的存在的一种反应,他认为这些思
想会危及国家。它的直接原因是淳于越关于把帝国重新分成诸侯国的建议。
这种思想与有儒家思想的文人的志趣是相投的。而且淳于越是前齐国 (儒家
的中心)人。从思想上说,他很可能就是一个儒生。
淳于越是国家设置的博士官之一。在秦帝国时期,共有博士70人,可能
因为这数字在传统上是孔子弟子人数的整数。这项制度象其他许多制度那样
并非肇始于秦,因为在秦征服之前,生活在齐、鲁、魏的几个国家的学者据
记载也有这个头衔。在公元前3世纪,几个大国的君主普遍供养了一大批学
者,既是为了使用,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威望;秦国丞相吕不韦也这样做过。
但是最著名的这类学者集团是以齐国国都的稷下闻名的那个集团,它在齐宣
王治下(公元前319—前301年)创立,此后由齐王室维持。它在许多年中
吸引了大批著名的思想家来到齐国,“博士”的称号起源于这个稷下集团之
内,这一假设似乎是可信的。
这个问题又被以下的事实所证实:在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显然就是在
原来的齐国领土上第一次遇到了博士。据记载,他一到泰山,就把“齐鲁(儒
家的传统据点)儒生博士”70人召集在神圣的泰山山麓议事。他的目的是要
为举行“封”祭制订礼仪。但是,当这些学者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如上所
述,这无疑是因为封祭在当时是创举),于是始皇帝干脆把他们斥退,自行
其是地举行仪式。
这个开端虽不顺利,但秦的博士官(其成员意味深长地也是70人)很可
能是这次召见所产生的结果。博士的威望在秦帝国时期依然是很高的,这可
以从公元前213年焚书时他们的藏书可以免予销毁之事中看出。虽然许多博
士的观点很可能是儒家的,但从几件事中清楚地看出,他们都被指望在当时
的一切重要学术领域中都有造诣。现举一事为例: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在
①
梦中与一海神交战,他召了一个“占梦”的博士来解释此梦。汉代仍保持博
士官之职,这些学者继续表现出其智能上的多样性。只是从汉武帝(公元前
141—前87年)时起,随着儒家日益占有支配地位,他们的知识范围才变窄
了,并成了某一儒家经籍的专家。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最重要
的一项也许是,公元前136年汉武帝任命了“五经博士”。
法家本身在秦代远不是铁板一块的学派。它的两大支派被认为可以追溯
到商鞅和与他同时代的申不害:前者强调严刑峻罚、连坐和赏罚分明;后者
死于公元前337年,重视操纵不具人格的官僚行政所必需的“术”。有人坚
决主张,这两派之间的差别很大,不能用法家一词来称呼申不害的一派,但
① 《史记》卷六,第263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2 卷,第1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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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未被普遍接受。 ②
商鞅曾任秦国丞相,申不害曾任一个小得多的邻国——韩国——的丞
相。从表面看,人们可以指望商鞅对以后的秦的统治方法会起重大的影响,
可是当我们考察推行的统治方法时,它几乎没有表现出两人之间被假设的那
种明显的差别。例如,李斯在其前209年关于督责的有名的奏疏中,同样称
③
颂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并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在陈述以上的意见
时,他引了最伟大的法家理论家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话:商鞅之法,
①
申不害之术,“皆帝王之具也”。
更重要的是,1975年出土的法律文书,和单凭阅读关于商鞅政策的传统
记载所产生的印象相比,表现出一种更实用,更折衷,更少片面性的行政方
法。前面已经指出,虽然包括出土文书在内的法律是严厉的,但是似乎很难
说它们就比同时代的普遍情况更加严厉。此外,这些法律决不只是惩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