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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剑桥中国秦汉史-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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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器方面。    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 
  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 
  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 
  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 
  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 
  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 
  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 
  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 
  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 
  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 
  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 
  年)。外来的显贵 (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 
                                             ① 
  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 
  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 

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 (1976),第31—34 页。又 

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 (1977),第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 (1978—1979),第 
60—65 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159—221 
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112 页及图 
6c 和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350 件,铁剑270 件);只是在东 
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 (出土铁剑103 件,铜剑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 

人。见《史记》卷八七,第2541 页以下 (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15—17 页)。李斯的名单 
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 (公元前257 年死)、王翦 (前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 (前210 年死)都 

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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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 
  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 
  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 
  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 
  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 
  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 
  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 
  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 
  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 
  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 
  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 (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 
  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 
  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 
  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① 
       以下的论述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 
  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 
  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 
  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 
  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 
  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 
  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 
  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 
  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 
  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 
  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 
  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 
  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 
  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 
  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 (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 
  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 
  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 

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15、 

24—26 、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关于这些文 
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 
释译文》 (莱顿,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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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 
  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 
  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 
  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 
  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 
  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 
  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 
  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 
  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 
  罚处劳役30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 
  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 
  如,在1818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 
  佐各一盾” (《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 
  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 
  毁者,为用书,受弗责” (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 
  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 
  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 
  1。85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58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 
  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 
  7%,衡器在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 
  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 
  请 (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 
                                                     ① 
  莫 (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 
  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 
  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 
  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 
  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 
  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 
  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 
  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 
  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 (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 

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 

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 卷,第39 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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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 
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 
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 
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 
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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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 
                        (公元前221年—前210年) 

       公元前221年到前210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 
  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 (大部分在前221年),但有几 
  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 
  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 
  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 
  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10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 
  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①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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