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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世界近代前期经济史-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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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准佃户退田。地主规定,佃户租田后不准退田,否则,具呈粮官,对佃 

户进行囚禁或处罚。 

     第五,进行人身迫害 

     明代地主阶级对佃户进行各种人身迫害。人身迫害的形式:一是佃户对 

地主的人身依附。朱元璋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均行少事长礼。农 

民在人格上依附地主,没有人身自由。二是佃户被迫为地主服杂役。地主强 

迫佃户充当官府差役,修路、筑城、修仓、修河,还承担地主家务杂役,如 

抬轿、挑柴、赶车、做饭、婚丧等差使。三是地主任意打骂、惩罚、迫害佃 

户,干涉佃户家庭婚姻,强奸佃户妻女,杀害佃户等。 

     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致使农业生产发 

展缓慢,佃户生活贫困,从而引起了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斗争。农民掀 

起反对交纳地租、反对额外勒索、反对人身迫害的斗争,并且夺占地主土地, 

参加农民起义等。农民的反抗斗争,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地位,打击了地主阶 

级,冲击了明代封建统治,为明末农民起义创造了必要条件。 



     (3)手工业的发展和工匠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明代的手工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 

来。手工业发展的主要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手工业人数的增长。明代手 

工业是在元代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明朱元璋建国后,承袭元代手工业 

和工匠制度,准许元代40多万匠户入匠籍充当手工业者,且子孙世代从事手 

工业生产。所谓手工业者,就是指利用自有作坊,手工工具、原料,进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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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明初政府为了恢复与发展手工业,逐渐地提高工 

匠的社会地位,改善其人身依附关系,让手工业者独立地从事手工业生产, 

从而激发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明朝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 

发展农业生产,明文规定农民必须种植经济作物,如桑、棉、麻等,提倡农 

户养蚕、巢丝、纺纱、织布,鼓励男耕女织。由于发展经济作物生产,提高 

了桑棉、麻的产量,从而为发展手工业提供了原料,推动了城乡手工业的恢 

复与发展。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者人数的不断增长。 

     ②手工业生产技术的提高。明代手工业发展的一个标志,是手工业生产 

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一是改进了纺纱与织布工具。元 

代的家庭手工业者进行纺纱织布,主要是使用踏车、弹弓、卷莛、纺车、织 

布机等机具,其中踏车(即木棉搅车等)主要部件,都是木制的,既不耐用, 

生产效率也低。明建国后,手工业工匠将踏车辗轴改为铁制,从而提高了铁 

轴辗轧力和轧棉籽的生产效率。后来,工匠又用檀木制弹椎,取代手击弦弹 

棉花的方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纺纱的效率。 

     二是利用土高炉冶炼钢铁。明代初期,在矿冶业中积极改进生产技术, 

采用土办法建立了土高炉。遵化冶铁厂就是用土高炉冶炼生铁和钢铁的。由 

于使用新技术促进了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矿冶业的发 

展。 

     三是提高了陶瓷制作工艺。长期以来,人们制造瓷器都是使用竹刀旋坯 

造型。明代永乐年间,采用铁刀制坯,采用先进的上釉方法,如用吹釉代替 

蘸釉,青花瓷器从单色釉向多色彩釉方向发展。技术工艺的进步,促进了陶 

瓷产品质量的提高。据《天工开物》记载,明代改进了漆器生产技术,扩大 

了漆器品种,并在漆器上细雕花纹,刻制图样,产品精致美观。同时,明代 

还提高了制丝技能,如湖州、嘉兴等地先后采取炭火干燥法制丝,质量很好。 

     四是采用简单机具生产。明代时期,在一些手工业行业,含印刷、制茶、 

制糖、榨油、造船、粮食加工等生产过程中,先后采用了简单机具,如利用 

水力机械进行粮食加工生产等。 

     ③民营手工业作坊的兴起。明代建国以来,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先后在 

棉纺织业、矿冶业、陶瓷业、造船业、制糖业、榨油业、制茶业、印刷业等 

手工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家庭手工业作坊。所谓家庭(或民营)手工业作坊, 

就是指明代农村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民营手工业作坊的特点 

是利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加工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多余 

的手工业产品通过市场进行出售。自明代初期至明代中叶,家庭手工业作坊 

有成千成万个,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从事纺纱织布、冶炼钢铁、制作生产陶瓷、 

制糖、榨油、制茶和生产其他小手工业产品。 

     但家庭手工业作坊大都是属于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范畴,实行独立自主 

经营。由于明政府实行苛捐杂税政策,制约了民营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的扩 

大和发展。 

     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出现。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明代封建统治阶级对 

日用消费品和手工业产品需求的增长,但当时的手工业品和奢侈品无法依靠 

市场交换和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来满足,于是官营手工业工场应运而生。官 

营手工业工场,是指由明代官方出资组建的一种手工业组织。明代初,它由 

中央政府的工部、户部、内府各监局和地方官府、卫所都司等部门领导、监 

督与管理。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官营手工业工场分别由工部的营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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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等单位领导与管理。官营手工 

  业工场数量多,分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如营缮清吏司在北京建立了手工工场 

  1100个。手工业工场生产经营的产品有:琉璃瓦、砖瓦、木材、铸造钱币、 

  铜铁器皿、各种木桶、蒸笼、木炭、龙床、龙桌、龙椅、箱柜、家俱、冠冕、 

  袍服、鞋袜、草纸、神帛、绢布等种。官营手工业工场主要是为明代宫庭及 

  明代封建政府效劳和服务的。因为明代皇帝和宫庭人员所需日用手工业品, 

  都是由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和供应。明代中叶后,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与经 

  营逐渐减少。 

       ⑤工匠制度的发展。明代中叶,手工业匠户和工匠制度也不断地发展起 

  来。所谓匠户,就是指明代封建专制政府为剥削工匠,将具有工艺技术专长 

  的工匠编入特种户籍的匠户。后来,对工匠的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及措施,逐 

  渐形成工匠制度。所谓工匠制度,就是指明代对工匠的征集、编制、使用、 

  组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它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和手工业工场中的一种剥 

  削制度。明初至明中叶,工匠人数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如明代洪武时期,全 

                              ① 

  国“约有工匠232089人” ,这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主要劳动力。工匠 

  的来源:一是征集元代遗留匠人户。明建国后将元代留下的几十万工匠户中 

  的一部分编入匠籍。二是选拔有技艺专长的人充当匠户。1380年(洪武十三 

  年),官府从江苏、浙江等地选拔115000多户,编入南京各监局充当工匠。 

  三是将已正法的奸臣家属遣送教坊锦衣狱浣衣局充当工匠。四是将违法经营 

  龙凤绸缎、纱罗、紵丝的人及其家属拘捕入京,编入工匠籍,充当监局的工 

  匠。明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局将这些工匠人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官营手工 

  业劳动队伍。明代的工匠可进行下列分类: 

       第一,按工匠户籍特征,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是民匠。所谓民匠,就是指具有或懂得专业制造技术的劳动者。民匠 

  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技术力量,由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进行管理。 

       二是军匠。这是指具有兵器制作技术的劳动者,是明代手工业的重要劳 

  动力。军匠由明代的都司卫所和军器局控制与管理。 

       三是灶匠。所谓灶匠,就是指从事制盐的专业户或民户。它由明政府的 

  户部管理。此外户部还管理机户、窖户、冶户等工匠人户。机户又称“执匠”、 

   “机工”,由户部织染局或织造局控制。 

       随着商品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明代从嘉靖时期起,官营手工业广泛实 

  行雇佣工匠制度。这是雇佣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二,按工匠服役特征可分为三种: 

       一是轮班匠。所谓轮班匠,这是匠户按大明律规定,分班定期在官营手 

  工业中服劳役的工匠。每三年一班,每班服役三个月,工部负责对轮班匠的 

  监管工作。轮班匠占官营手工业工匠总人数的80%左右。1485年,明政府对 

  轮班匠实行以银代役制,每人每月交役金6—9钱。1562年 (嘉靖年间), 

  将役金改征银两,即匠班银。 

       二是住坐匠。所谓住坐匠,就是指以住坐方式,每月就地服劳役十天, 

  其余二十天,自己从事手工业品生产,这是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住坐户由 

  内府的内官监(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明代计有住坐户2万多户。 

       三是存留匠。这是指那些按律规定留在本地官府有关织造、织染局等部 



① 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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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服役的工匠。各种匠户都世袭为匠,不得脱籍服官。 



       (4)商业的发展和抑商政策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的提高,明代的商业也获得了一 

                                                                         ① 

  定的发展。但朱元璋封建王朝主张“崇本而祛末”,即“重农抑商”,因此, 

  商业发展受到制约。 

       ①商业形式的发展。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民商、官 

  商、徽商、牙商等多种商业形式。每种商业形式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如下: 

       一是民商。所谓民商,又称民间商业,就是指从事民间商业买卖活动的 

  商人,或称商贾。从事民间商业活动的商人有小商贩和富裕商人。这些商人 

  分为行商和坐商。小商贩在民间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主要利用自己的 

  资金、劳动和店铺等手段进行商业买卖活动。其特点是小本生意,数量多, 

  店铺遍及全国城乡。明代万历初期,北京有小商贩4万户,经营范围涉及130 

  多个行业。其中大兴县有店铺2万6千多户,占北京店铺总数的65%。但小 

  商贩受官商和富贾的欺压。富裕商人是指拥有大量财产、资本、店铺的商人。 

  明代期间,拥有百万或千万的富商不计其数,如明代中期的大盐商谭景清、 

  大珠宝商屠宗顺、大木材商王天俊等,都是富商巨贾的代表人物。各地大小 

  商人分别从事丝、绸缎、棉花、布疋、瓷器、纸张、粮食、糖、茶、染料、 

  药材、铁制品等工农业产品的贸易,从中牟取巨利。 

       二是官商。官商,又称“权贵商业”,是指明代封建贵族、官吏等经营 

  的商业。明代初期,明政府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命令不准政府官员经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贵官吏的贪欲与日俱增。因此明代中期以后,权贵 

  官吏不顾明政府的禁令和限制,纷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城市建立 

  皇店、王店、官店、店铺“塌房”(即货栈)等组织。官商与一般商贾相比, 

  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依靠封建特权,专营有利行业。明代权贵商人,依靠权势,专营 

  盐业买卖,办理开中引盐,垄断对外贸易,控制边境贸易,贩造钱钞等活动, 

  并且营私舞弊。 

       第二,强占民房,建立店铺。明代一些皇帝利用权力强拆民房、强夺权 

  贵官吏店铺,建立皇店。权贵官吏也强占民房建店,并利用店铺出租,收取 

  房租。皇店每年收得租钱数万两。 

       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 

  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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