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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世界近代前期经济史-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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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就是常言的城郭旁的旷地。而苜蓿则是指一种农作物,它是饲养良种马 

  的最好饲料。明代为了发展养马业,广泛利用城堧首蓿地种植苜蓿。据明史 

  记载,当时的北京正阳等九门外计有城堧苜蓿地100多顷。 

       此外,明代的官田还有学田、园陵坟地、牲地、公占隙地、百官职田、 

  边臣养廉田和赐乞庄田等。 

       第二,民田的形式和特点 

       明代的民田,亦称“私田”。它是“官田”的对称。“民田,民自有之 

         ① 

  田也”。它是指那些为封建地主或自耕农所有,依照大明律纳税的土地,实 

  质上是明代私人占有的土地,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 

  面积的70%以上。民田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必须依律向明政府缴纳田 

  赋,可以自由买卖土地,而且民田交纳的田赋较官田要轻一些,但民田所有 

  者要依明律负担沉重的差使徭役及其他封建义务。嘉靖年间,民田与官田的 

  课税逐渐拉平,至明代末期,民田与官田的主要差别基本消失了。明代的民 

  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地主土地。这是指地主占有的土地。在明代封建社会里,地主种类 

  较多,主要的地主有贵族地主、缙绅地主、一般地主等。地主是明代农村的 

  封建统治的基础,他们在政治上拥有“功名官爵”的封号,在经济上占有大 

  量财产和土地,享有优免赋役的权利,并且,明朝统治者保护封建地主土地 

  所有制和财产占有关系。在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封建地主占有全国70% 

  以上的耕地,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利用地租,含劳役地租、实物 

  地租、货币地租等形式,残酷地剥削农民。地租约占农民收获量的50%以上。 

  所以,明代农民生活非常贫困,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二是自耕农土地。这是民田的一种形式。所谓自耕农土地,就是指属于 



① 顾炎武: 《日知录集解》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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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有的土地。自耕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它是小农经济的范畴,也是明 

代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明代自建国以来,自耕农数量及土地有明显的增长。 

其原因有以下几个:其一是贫民在元末农民反封建斗争中,从地主的死亡或 

流徒中获得一些土地和财产。这些获得土地的贫民就自然地变为自耕农。其 

二是明朝政府实行鼓励农民开垦荒地的政策。大明律规定,凡是农民开垦的 

土地,地产权归农民所有,这样,获得垦地的农民,就自然地转化为自耕农 

了。其三是在嘉靖年间,因屯田业发展,官田和民田差别逐渐消失。因此, 

种官田的农民也逐渐地转变为自耕农。这些原因促进了明代自耕农的数量日 

益增长。自耕农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占有的土地数 

量很少,而南北各地差别较大。公元1371年,明代的北方地区,每户约有耕 

地15亩,菜地2亩,而山东沿海地区,每户则有田地10顷以上。 

     自耕农,亦称小农经济。它是建立在土地、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己劳动 

基础上的,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经济,属于私有制范畴。其主 

要特点是:利用手工工具,在小块的土地上从事分散经营活动;生产力水平 

和抗灾能力很低;经济地位不稳定,容易破产分化。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 

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有本质的区别,即地主是土地所有者,地主利用土 

地剥削农民或佃农。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政治经济特权, 

在农村中处于统治地位。自耕农则受地主阶级和明王朝政权的统治、压迫和 

剥削,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受地主阶级和官府的压迫 

和剥削,地主进行土地兼并,政府的赋役征派日益加多,迫使自耕农日益分 

化、破产,沦为佃户。 

     佃户,是明代封建社会中的主要农业生产者。所谓佃户,就是指佃客、 

庄客、租户、佃仆等的统称。自明朝中叶以来,佃户数量日益增加。明代佃 

户越来越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是明代中期以后,贵族地主阶级疯狂 

地进行土地兼并,占夺了成千上万顷的土地。贵族地主阶级占夺大量土地以 

后,获得优免赋税,使明王朝政府赋役收入锐减,王朝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 

入,加重了农民赋税负担,迫使自耕农变卖土地,纷纷破产,沦为佃户。这 

些佃户,有的是离乡逃亡农民被地主威迫为佃户,有的是破产自耕农沦为佃 

户,也有的是逃亡军士被迫沦为佃户,还有的是将佃户的子孙转化为佃户, 

亦称“世佃”。此外,有些是明王朝政府强迫农民、僧侣等良民充当佃户。 

佃农数量的扩大,为地主阶级对佃户的剥削和创造物质财富建立了条件。 

     ②残酷的地租剥削方式。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依靠占有土地,将土 

地出租给农民,采取各种地租形式,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明代的地租, 

就是指明代封建地主占有农民或佃户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的一种剥削方 

式。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采取的地租形式主要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 

货币地租三种。每种地租都有自己的内涵。 

     第一,劳役地租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它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所谓劳役地 

租,就是指明代的农民或佃户在封建地主的强迫下,每年用一定的时间和自 

己的劳动工具在地主土地上进行一定的无偿劳动。如明代万历年间,山西洪 

洞县的地主刘周颂等人,为了承担王朝官府的赋役及徭役,先后采用过这种 

劳役地租剥削形式。在劳役地租制度下,地主强迫农民为地主耕种,收获全 

部归地主所有。因此,农民在地主土地上劳动时,往往采取怠工等方式进行 

抵制,地主也通过家丁或监工,用棍棒强迫佃户农民为其劳动。因此,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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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生产劳动秩序或纪律是依靠棍棒或皮鞭来维护的。鉴于劳役地租 

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后 

来,它逐渐地被实物地租形式代替了。 

     第二,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又称产品地租。它是明代封建社会地租的一种形式。明代的 

实物地租,就是指封建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定期按议定的比例数 

额向地主缴纳实物 (即谷租)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明代的实物地租主要有 

两种形式:一是分成制,又称分成租。这是指根据实际收获量,按照地主和 

佃户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收成的一种形式。在明代的福建、湖广、浙江、安 

徽等地的各县都广泛实行分成地租,大都采取对分办法,也就是地主和佃户 

双方各取收成的50%,亦称“对半相分”。另一种是定额租制。这是指由地 

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 

主交纳定额地租。明代初期及中期,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定额地租制。由于 

各地情况和土地好坏不同,租额高低也不一致。如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 

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 

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在定额地租 

制度下,地主不管生产和收成,只管收地租,地租率约占收获量的40—60% 

以上。在明代的租佃制下,北方地区大多采取分成制,南方则较多采取定额 

地租制。无论是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都是封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但从经 

济形式上来看,实物地租较劳役地租是一种发展和进步。因为在实物地租制 

度下,农民可较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劳动时间,有利于提高佃户的生产积 

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在实行实物地租过程中,地主利用分成租和 

定额租的形式加强对佃户的剥削,以便占夺佃户更多的剩余劳动。在明代中 

期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租。 

     第三,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自明代封建社会中期以来,随着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地广泛地实行货币地租。明代的货币地租,又 

称“钱租”,就是指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佃户按照约定,定期地 

向地主交纳一定的货币。货币地租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一 

种地租形式。明代的皇庄、王田、官田、庄田等广泛实行货币地租。明朝的 

贵族地主,利用土地出租征收银两;明王朝政府管辖的土地,也实行计亩征 

收银两;各地官僚地主,除实行实物地租收取大量实物外,也广泛采取货币 

地租,剥削佃户。如明代嘉靖、隆庆时期,大学士徐阶有土地2400多顷,仅 

华亭县每年收租银约一万两。明王朝各代的货币地租额高低不一致,如:万 

历时期,佃户郑伯春向地主郑某租地二分,年租银二钱五分;崇祯年代,佃 

户冰雪居租种吴宗祠土地一亩五分,年租银一两二钱,等等。因此,在货币 

地租形式下,佃户为了缴纳地租,必须出售一部分农产品以换取货币,并受 

商人剥削。货币地租不仅可以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 

发展,而且迫使农民从封建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和市场,从而促进明代封 

建制度的逐渐解体。所以,货币地租较实物地租是一种进步。 

     第四,其他额外勒索 

     在明代统治时期,农民或佃户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之外,还被地 

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额外勒索。地主阶级对农民额外勒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一是押租,又称“顶首”、“押租钱”、“赔价钱”等。所谓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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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明代农民为了取得地主土地的租田权,被迫向地主交纳一定的保证 

金。这是正租以外的一种额外剥削。地主规定佃户租地时交纳抵押钱的目的, 

是为了向佃户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抵押钱与一年的地租大体一样。抵押钱 

按理应在佃户退租同时归还,但地主经常借口佃户欠租而赖账,从而加重了 

农民的额外负担。这种押租制在明代中期以后普遍实行。二是批田钱,又称 

 “批赁钱”。明代佃户在租田时,为了获得地主的应诺,被迫提前向地主交 

纳的银两。地主收银两后,既不给“批头”,也不退给佃户。这实质上是地 

主实行的附加地租,手段十分卑劣。三是预租,这是指佃户在农作物收获以 

前被迫向地主预交的地租。地主规定佃户要预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额,因此, 

佃户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乞贷,于是受地租的高利贷的双重剥削,生活处 

境艰难。四是小租,又称“冬牲”。这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一种额外剥削。 

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 

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 

婚丧差事等。这些都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额外勒索,也是一种附加地租。五 

是强迫佃户向地主交纳干、圆好谷。这也是地主增加佃户负担的一种手段。 

六是地主利用大斗大秤向佃户收租,明目张胆地向佃户榨取超额地租,地主 

每收租一石 (约120斤),就多收100斤,每出借或出卖一石,就少给佃户 

30斤。地主通过大斗大秤、多收少给等手段剥削农民,从而发财致富。七是 

规定送租到仓。明代一些地区的地主经常迫使佃户无偿地将地租 (谷租等) 

运往地主的粮仓,所以,送租上门是明代地主额外勒索佃户,实行额外劳役 

地租的一种形式。八是实行过期交租加租办法。明代地主的租佃契约规定, 

佃户不按期交租,要加租。加租率是每两银加息三分。九是换佃提租,即地 

主利用更换佃户的办法进行增加地租。佃户为种地,被迫接受额外勒索。十 

是不准佃户退田。地主规定,佃户租田后不准退田,否则,具呈粮官,对佃 

户进行囚禁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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