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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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农发资金结余情况表、本级有偿资金情况表、有偿资金变动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有偿资金拨借和回收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程度。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到位率=配套资金实际至位数/配套资金计划数×100%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自筹资金到位率=(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自筹资金计划数×100%
(三)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反映已到期的有偿资金历年累计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有偿资金累计回收率=累计到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累计到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100%
(四)投资计划完成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计算公式为:
投资计划完成率=投资完成数/(上年结存+本年计划)×10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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