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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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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 

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 

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 

     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 《管子·治国篇》说: 

 “逃徒者刑”,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 

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 (谇) 

之,当壮者遣之戊边。”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 

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戊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 

贫者,举以为收孥”,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 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 

农篇》说:“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即不力耕者及家中 

积蓄均没于官。银省山汉墓出土 《田法》说:“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 

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 

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 

所载李悝所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百五十石,每年缴纳田赋 

十五石即一百五十斗。《田法》中说:“中田小亩,亩二十斗”,则百 

亩共收二千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二百斗。每年如少纳税百斗,就罚 

为“公人一岁”;少纳二百斗,罚为“公人二岁”。每年少纳三百斗, 

受鲸刑后“为公人”。所谓“公人”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 

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 

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新甿”(新民)或“宾 

萌” (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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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凡新;甿之治(所求) 

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新甿,新徙来者 

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 

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 

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 

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 

载:“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 ‘远方之人 

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这里虽只说授与 

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 《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 

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 

亦如之”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 

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受一廛(住宅)” 

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 

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 

国地广人稀,“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百亩 

之田。“田数不满百万”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 

少、人多,有“寡萌(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 

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宾萌”(客 

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好务末作”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 

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足以造作百万夫”), 

其办法是“利其田宅”,“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即给与田宅,复免 

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 

 “对土地的依附”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 

说秦“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 

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 

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2)食封制下的土地关系与封建依附农 

     战国时在国君之外,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是封君。与此相适应的制度 

是食封制度。封君不像西周的奴隶主贵族、西欧的封建领主在封邑和领 

地上握有军事、行政、司法、经济等大权,也不像地主那样有土地私有 

权。封君分享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对封邑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占有权。 

封君对封邑享有衣食租税的收入,并让封户承担其他相应的封建义务和 

服徭役等等,对封户进行着超经济强制。战国时封建主的食封制度在各 

国很盛行。如:孟尝君“相齐,封万户于薛”。赵国平原君封于“东武 

城”。魏国信陵君封于“信陵”。春申君封淮北“十二县”。商鞅变法 

后,秦国设二十等爵制,第九等爵王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即有三百 

家封邑和租税。十六等爵大上造到二十等爵彻侯食邑更多,如商鞅爵大 

上造,因军功封“於、商(二县名,在弘农)十五邑”。文信侯吕不韦 

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国策·秦策五》则说食蓝田十二县。从封君与封 

邑内封户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彼此之间无疑是一种封建关系。 

     封君除剥削封邑中的封户分享国家的赋役外,有的封君在封邑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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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大量客、客民一类人供其盘剥。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 

大封君。《史记·孟尝君列传》载: 

           “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 

     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矣。世 

     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矣。” 

太史公在这里指出的孟尝君在其封邑“薛”中招致的这“六万余家”是 

些什么人呢?从有关记载中可以看出:第一,这“六万余家”不可能是 

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 《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时相齐, 

封万户于薛。其食客三千人,邑入不足以奉客”。封邑内的收入要养活 

脱离生产的“食客三千”还有困难,要养活这“六万余家”自然更非可 

能,所以这“六万余家”不可能脱离生产。第二,这“六万余家”与奴 

婢也不同。孟尝君家有奴婢,这些奴婢不仅不生产,生活还很奢侈。孟 

尝君曾对其父田婴说他们家“富累万金”,“后宫蹈绮縠而士不得短褐, 

仆妾余梁肉而士不厌糟糠”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三,这“六万余家”是 

属于客民、客一类的人。太史公所说“世之传孟尝君好客自喜,名不虚 

矣”这就明了这一点。这“六万余家”客民被招诱到封邑后,占有、使 

用的土地是孟尝君给的。在孟尝君庇护下,他们逃避了国家赋役。孟尝 

君招这些人是为了壮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所以这些人应对孟尝君 

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些人当然是孟尝君隐庇下的一种封建依附人 

口。《韩非子·诡使篇》说:“悉租税,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 

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孟尝君就正 

是这样一个隐蔽大量客民、客的典型封建主的代表人物。 

     此外,封君还养了数量可观的脱离生产的宾客、食客。这类客春秋 

时已出现,晏子以越石父为“上客”就是明证。战国时养客之风日盛, 

尤以封君养客最令人注目。客是由贫苦平民、市民和士阶层转化而来的。 

封君则是以封建特权的享有者和对封邑内土地占有者的身分而养客的。 

养客的数量动辄数千。 《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在薛,招致诸 

侯宾客及亡人有罪者,……顷天下士。食客数千人”,又载孟尝君有“食 

客三千人”。这说明“食客三千”是食客很多之意,并非确数。其他, 

如平原君“宾客盖至者数千人”,信陵君、吕不韦各有“食客三千人”, 

春申君则有“客三千人”。称谓上虽有“宾客”、“食客”、“客”之 

分,实际上均指同一身分的人。《说文解字》:“宾,所敬也”,所以 

称“宾客”是从主人对客的态度方面讲的。而称“食客”则是从主人需 

供给“客”衣食等生活费用方面讲的。因此,称谓的差别并不表示“客” 

的身份性质有什么差异。客有等级之分,孟尝君的客分上、中、下三等。 

分别住在“传舍”、“幸舍”、“代舍”三种房间之中,衣食器用均有 

差别。其他封君也皆如此,如春申君其“上客皆蹑珠履”,毛遂被平原 

君奉为“上客”等等。“客”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充当封君 

剥削压迫民众的工具。 《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 

收邑入 (租税)”。“舍人”就是宾客或从宾客中选任的小吏。再如孟 

尝君曾让宾客冯驩去封邑为其收高利贷等等。“宾客”日常的另一作用 

就是充当封君的武装侍从:“如孟尝君过赵,赵人说他“乃■小丈夫耳”, 

其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①。封君能在封邑内收租税并进 

行有效的统治与这种武装侍从是有关系的。在封君进行的政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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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活动中,宾客常常出谋划策、参与执行、奔走效命,在其中起重大 

作用。如,孟尝君使秦就是靠宾客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逃离秦国的,平 

原君与楚合纵、信陵君夺晋鄙兵权救赵等等都是靠“客”的力量取得成 

功的。此外,“客”还有种种其他作用。这些事实说明,“客”是为封 

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力量。“客”投靠主人后一般在法律上保留着平民 

身分,人身较为自由,可以离开其主人,如平原君的客与其美妾发生冲 

突,客以其爱妾贱士,去者过半,后杀美妾,宾客复归。再如孟尝君为 

齐相被废,宾客皆去,唯冯驩一人留,等等。然而,决不能由此类事实 

得出结论说,客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和主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事实 

上只要“客”投靠主人,接受其供养、馈赠,就必然要不同程度地丧失 

其人身自由,为主人尽种种的封建义务。客投靠主人后虽然在法律地位 

上还保留着平民身份,但和有种种封建特权的封君谈不上什么平等,在 

实际生活中,“客”的内部都有贵贱尊卑的等级之分,客与主人讲平等 

自然更非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客为主人而死节,如智伯的客豫让、 

信陵君的客侯赢、田横的客五百壮士等等都是如此。这正说明客与主人 

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强烈的。因此,战国时封君的“宾客”、“食客” 

是一种封建依附人口。 

     总之,封君与封户、客民和宾客、食客的关系均属封建性的关系。 

这点应无疑问。 



      (3)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相应的封建依附关系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 

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 

银雀山汉墓出土 《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 

     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 

     '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 

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 

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四人耕作的国家灭 

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 

一人耕田二十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十九亩的国家称霸,一人耕田 

十四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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