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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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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一顷田的田界算不算是封?如私自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 

算封,判刑不重。”这就说明商秧废井田,开阡陌之后,实行新的田制 

田与田之间也需要标明田界,也有阡陌封疆。 

     那么商鞅废井田后在秦国推行的是什么田制呢?《汉书·地理志下》 

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渚侯”。什么是“制辕田” 

呢?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割列田地,开立阡陌, 

令民各有常制”。这里“开立阡陌”一语讲的非常好,就是商鞅在废井 

田开阡陌时,还要“立”新的阡陌,只有如此,才能使“民各有常制”。 

孟康曰:“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 

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 

这就是说商鞅废井田后实行的是“爰(辕)田”制,即让劳动者长期固 

定地占有使用耕地(自己在这块土地轮换耕种)的“自爰其处”的田制。 

这是与稳定个体农民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土地制度。 

     上述六个国家土地和赋税制度变化,可代表春秋战国时期变化的总 

的趋势。这一变化的结果,导致了旧的奴隶制的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 

的社会结构的产生。 



      (3)个体农民广泛出现 

     上述土地,赋税制度的变化所导致的第一个后果是个体农民广泛出 

现。一般来说到春秋末年,除了像秦国那样的后进国家,个体农民就广 

泛出现了。 

     从齐国的情况来看, 《管子·大匡篇》说齐桓公即位十九年“案田 

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这就是 

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之后,按土地的美恶收税,两年收一 

次税,上等年景征收十分之三的税,中等年景征十分之二的税,下等年 

景征十分之一,平均收十分之一的税。齐国公室的剥削对象,在农业上 

就是向国家缴纳实物税的个体农民。此后还发生过什么变化不详。《史 

记·田敬仲完世家》载:“釐子乞 (田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税于 

民以小斗受之,其粟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而景公弗禁。”这一记载 

反映了齐国国君和田氏的主要剥削对象都是缴纳实物税(租)的个体农 

民。二者的区别在于:田氏以小斗收税,减轻了剥削;用大斗贷出粮食, 

解决一些民众的生活困难。 

     春秋末,晋国六卿专权时,剥削的主要对象也是个体农民。《左传》 

哀公二年载“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说明范氏在周人给的 

土地上征收实物税(租)。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子兵法·吴问》 

为了解当时的个体农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 

     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 (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 


… Page 84…

     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 

     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囗田狭,其 

     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 

     故为范:中行是次。韩、巍 (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 

     亩,而伍税(之),其囗田陕,其置士多,伍程之,公家富。公家 

     富,置于多,主乔臣奢,冀功数战,是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 

     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 

     置士少,主佥 (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日固国,晋国归焉。”① 

上述引文所说的“■”(畹)是什么呢?一般认为畹是土地面积单位。 

 《说文解字》说:“畹,田三十亩”;另一说为畹十二亩也。用这些说 

法解释《吴问》,均不通。《说文解字段注》载有一种意见说“田之长 

为畹”。作者认为把畹理解为田之长或宽有道理,以之解释《吴问》可 

以贯通。周代一亩宽一步,晋国六卿范、中行、智、韩、魏、赵分别以 

八十步、九十步、百步、百二十步为畹 (宽)。周代一亩长一百步,晋 

国六卿分别以百六十步、百八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长度。 

所以一畹分别为八十亩、九十亩、百亩、一百二十亩。一畹就是一夫或 

一户小农的耕田面积。可以看出,各家的亩制均比周代井田制下百步为 

亩的亩制为大,各家一户个体农民耕田面积分别为周代一夫百亩制的 

一·二八倍、一·六二倍、二倍和二·八八倍。这说明旧的井田制已遭 

破坏。除赵氏外,范、中行、智、韩、魏都按“伍税之”的办法征税。 

所谓“伍税之”就是征收五分之一的税。赵氏的“公无税焉”是说赵氏 

没有新增税而是按原来的低税率收税的,这些事实说明,随着各国的改 

革,耕种国家土地并缴纳实物(租)的个体农民广泛出现了。 

     战国初期,李悝曾讲述了魏国个体小农的情况,内容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 

     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饯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 

     春秋之祠用饯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 

     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① 

从李悝上述话中,可以看出:当时魏国一个五口之家的小农,种田百亩, 

每年亩收一石半,共收粟百五石。每年缴什一之税十五石,五人共食九 

十石,还余有四十五石。一石粮值三十饯,四十五石值饯千三百五十, 

每年社闾之祠用钱三百,余下钱千五十。每人每年穿衣用钱三百,五人 

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此外,疾病死丧之费及国家其他的赋■, 

还未包括在这个数目之内。这就是农民所以常常困苦不安心耕田的原 

因。李悝这一段话表明,战国初期各国的主要生产者已经是个体小农了。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的主要生产者也是个体农民。整个社会的主要生产 

者和赋税的承担者是个体农民,这对于认识战国社会无疑是重要的。 

     农民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 

赋税承担者是个体农民,就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出现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 

的前提条件。 



                     3。战国的阶级结构与社会性质 


… Page 85…

     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 

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 

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 

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 

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 

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 

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表明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 

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 

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 《汉书·食 

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 

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 

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 

 (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 (予)田宇。”这段 

律文可译为:从现在起,商贾 (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 

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 

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①这一律文 

说每顷地应缴刍稾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这 

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五百家 

为一州,十州为一乡,“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材料都 

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 

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 

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 《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 

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 

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就可能发生。而贫困、破产 

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 

一份受田。 

     在受田制下,一户农民一般耕田百亩, 《管子·轻重甲》说:“一 

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管子·臣乘马》:“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汉书·食货志》载 

战国时魏国“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 

的个体农民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百亩 

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 《田法》说:“食 

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孟子·万章》:“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 

上次食八人。……”《孟子、尽心》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 

之家,可以无饥矣。”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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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十六 

岁到六十岁之间。年六十以上和十六至十四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 

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 

 《孟子·梁惠王上》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 

矣。”《荀子·大略》说:“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 

时,所以富之也”。 

     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 

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什一之税”。 

前引《管子·大匡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幼 

官图篇》说“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 

时令“田租百取五”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 

国篇》说:“府库之征,粟什一。”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 

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不夺民时,故五 

谷兴丰。”《管子·山国轨篇》会说“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 

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荀子·富国篇》 

说:“罕兴力役,无夺民财”。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 

常侵夺农时。为征取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 

登记户口,未成年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役,轻度的残 

疾人半役①。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布缕之征”。《孟子·尽 

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说明“布缕之征”与“粟 

米”、“力役”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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