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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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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秦国太子,从中取得了无法计算的利润。靠冶铁起家的有四人:赵 

人郭纵,以冶铁成业,“与王者埒富”;宛孔氏先人,魏人,以冶铁为 

业;蜀卓氏先人,赵国人,以铁致富;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 

从事煮盐业致富者一人,即猗顿,鲁人,战国初在山西临猗,以盬盐起, 

 “与王者埒富”。靠经营畜牧业成为巨富者一人,乌氏倮,秦人,用山 

谷量牛马的多少,秦始皇时令倮比封君。开丹砂矿致富者一人,巴寡妇 

清,开采丹砂数世,能“礼抗万乘”。如果与春秋时期相比,春秋时的 

私人大富豪只有子贡、范蠡两人,而且这两人都是靠经商致富的。战国 

时期全国性的大富豪由两人增加到了九人,除白圭、吕不韦两人靠经商 

致富外,其他七人都是靠进行商品生产发家的,有的靠冶铁、有的靠制 

盐、有的靠开丹砂、有的靠畜牧。战国时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商人、大富 

豪的出现是商业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新时期的表现。十分明显,如果 

商业的发展,只是建立在小农、小手工业者进行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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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货源得不到保障,商业也因此得不到持续发展。战国时期,出现了 

大工矿业主、畜牧业主,可定期提供商品货源,这有助于商业持续,稳 

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批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商人出现,标志着商 

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春秋战国全国各地经济联系加强,齐国出 

产的盐要运销魏、赵、宋、卫诸国,郑国商人到周经商携带着熟牛皮、 

牛等物资。晋国所用的木材皮革有的是从楚国输入的,《左传》襄公二 

十六年载:“杞梓皮革,自楚往也,楚虽有材,晋实用之。”从春秋到 

战国各地出产的特产均可渐渐在全国交流,《管子·小匡》说商人“服 

牛轺车,以周四方,料多少,计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买贱鬻贵。 

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这说明在 

一个国家中就能够买到各地的“珍异”物品。《荀子·王制》说:“北 

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 

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纭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 

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手木,山人足手鱼, 

农夫不斫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故天之所覆, 

地方所载,莫不尽其美,致其用。”按照荀子的上述论断,中国不仅国 

内泽人、山人、农夫、工贾彼比的物产可以交换,并且与国外或周边的 

四海所产的物品也都可以交流。 

     由于四海之内“通流财物粟,无有滞留,使相归移(转移输送), 

无不丰足。”所以荀子说“四海之内若一家”①。司马迁也说:“夫山 

西饶材、竹、毂 (木名)、纑 (山中紵,可织布)、旄、玉石;山东多 

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楠、梓、姜、桂、金、锡、连 (铅之未 

炼者)、丹沙、犀、瑇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 

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棊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的 

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 

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①司马迁所说中国 

四周出产的这些物产“皆中国人民所喜好”,是不可缺少的“被服饮食 

奉生送死之具”,自然这些东西都是通过商品交换而得到的。这生动说 

明了当时全国各地之经济联系已经非常密切。 

     春秋战国时期全国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是和城乡分工,城乡对立的 

进一步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按周制诸侯国的国城不能超过900丈,卿大 

夫封邑中的城不能超过300丈。春秋末,诸侯国的统治者仍在人为地维 

护这一规定。实际上城市的规模大为扩大。战国时城市的规模更加扩大, 

 《国策·赵策》载赵奢说:“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 

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 

城市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需要的农产品大大增加,而城市中的铸铜 

业、冶铁业、制陶业、制骨业等手工业生产也制造出大量的农村需要的 

手工业产品。这种情况大大促进了城乡的物资交流。《史记·货殖列传》 

记载了战国时以黄河和长江流域为中心全国出现的大大小小的城市,这 

些城市不仅是政治中心,也是著名的经济中心,尤其是出现了著名的商 

业城市陶 (定陶)和冶铁中心宛(河南南阳)。这些城市之间的商品交 

换往来日益把全国各地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这时期全国各地经济联系的加强也是和交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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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方面邗沟与鸿沟的开凿打通了黄海流域与长江流域的联系,对 

日后中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海路方面,《左传》哀公十 

年 (公元前485年)吴大夫“徐承帅舟师,将自海入齐,齐人败之”。 

 《国语·吴语》载越王勾践曾命范蠡等人“率师沿海溯淮,以绝吴路”。 

后来范蠡又曾“与其徒属乘舟浮海以行”,到齐国经商。这都说春秋末, 

中国已开拓了从南方经东海、黄海到北方的海路。在春秋时期各国之间 

的陆上交通都已畅通,并且官府设立了邮传制度,邮是传送公文书信的, 

传是运送行旅的。当时,路途上30里设一传舍即交通站,备有住宿的房 

舍和车、马等交通工具。官府有什么公文往来、信息、紧急事务,都可 

通过邮传制度传送。商旅也可通过邮传制度解决住宿和车、马等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交通的发展为全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创造了条件。 

      《荀子·王制》说,战国时“四海之内若一家”,各地的物资、特 

产都可交流。范文澜先生说“中国国内大小市场的形成,开始于战国”。 

这种经济联系的加强不仅对以后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也为中国的统 

一创造了条件。 

     随着国内农业、工商业的发展,对外贸易也有发展。印度孔雀王朝 

开国功臣憍底利耶编的《政事论》提到“支那帕塔”一词,意为中国的 

丝,说明公元前4世纪中国产的丝已输入次大陆。这时中国的丝输入印 

度的交通路线有两条,一条是从中国到缅甸,再从缅甸由海路经孟加拉 

湾至印度。另一条路是从中国经中亚至印度的西北部。中国的丝和丝织 

品这时还远销埃及、西亚地中海沿岸,其交通路线也有两条,一条是输 

入印度的丝,可由商人经海路转销到两河流域,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和 

西亚等地。另一条路是从中国经中亚,进而与波斯帝国、塞琉古王国所 

修的东西交通大干线连接通向两河流域和爱琴海沿岸的小亚城市以弗 

所。 



                 2。土地、赋税制度与阶级关系的变化 



      (1)土地制度的变化 

     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于是井田制。井田制下,国有耕地分为归各级 

奴隶主占有的公田和归直接生产者使用的份地 (私田)。在公田上,奴 

隶主直接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收获物归奴隶主所有。而私田(份 

地)上的收入则归直接生产者。由于村社土地公有的影响还保存着,所 

以份地要定期轮换耕种。春秋战国时期周代的上述土地制度发生了变 

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级奴隶主在公田上直接榨取 

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制度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定期轮换耕种份 

地的制度遭到了破坏。 

     首先,春秋时期奴隶在公田上直接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制度遭到 

了破坏。这点古籍中有明确反映。《管子·乘马篇》载: 

           “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释,始耕焉……道曰: 

     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 

     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 

     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不告之以时, 

     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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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一记载生动地描述了从共耕公田制到“均地分力”的转变。共耕公田 

时,劳动者没有生产积极性。所以出现了“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 

道之以事,而民不为”,故导致了“地利不可尽,民力不可惮”的结果。 

因此,实行共耕是不合时宜的。怎样才合时宜呢?“道曰:均地分力, 

使民知时也。”“均地分力”可以大大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 

他们“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因此, 

只要详审“均地分力”的好处,认真把这件事办好,劳动者积极性就会 

发挥出来。此类记载,不只一处, 《吕氏春秋·审分篇》也说:“今以 

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作则速,无所匿迟也。”《荀子·王 

霸篇》也说:“传曰:农分田而耕”云云。这些记载都说明春秋战国时 

确实经历过从共耕制到个体耕作的转变。 

     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劳动者定期轮换份地耕的制度也遭到了破坏。 

这时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残留的表现,古籍中也有明显反映。《公羊传》 

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 

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得独苦,故三年一 

换土易居,财均力平”。“换土易居”在《说文解字》上叫“■田易居”。 

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田法》说:“三岁而壹更赋(授)田,十岁而民 

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 (恶)口均之数也”①。意思是说一般三年更换 

一次受田,十年大调整“民毕易田”,让受田者土地美恶之数得以均平。 

这种有关“三年一换土易居”定期轮换耕地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农村 

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是确实存在过的。春秋战国时这种各家之间定期轮换 

耕地的作法不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所以才被个体农民长期固定占 

有土地的制度和私有土地的制度所代替。 

      (2)各国土地与赋税制度的演变 

     西周末周代的土地与赋税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有的学者认为周宣 

王的“不籍千亩”就是放弃直接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公田制度。这一 

变化开始了中国赋税征收上从徭役经济向实物经济的过渡,具有重大进 

步意义。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的土地、赋税制也相继发生了变化。 

     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齐国在齐襄公当政时(公元前697—前 

686年),由于庶民怠工、逃亡,靠庶民共耕公田榨取其剩余劳动的办法 

已难以维持。《诗经·齐风·甫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 

无田甫田,维莠桀桀”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两句诗意思是相同的,甫田 

即公田、大田,公田上无人耕种,草长的非常茂盛。为摆脱这种困境, 

齐桓公执政后任用管仲于公元前686年开始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 

①,即按土地美恶分等差征收实物税(租)。改革时,《国语·齐语》 

载管仲采取了“井田均畴”的措施,也就是把井田大体平均分给生产者。 

井田制虽未完全遭到破坏,但废除了共耕公田的制度。这次改革总的看 

来是在废除共耕公田制的同时,实行了按土地美恶分等差征收实物(租) 

的制度。这一改革是剥削方式的大变化,导致了分散的个体农民经济出 

现。这个变化当然具有重大意义。不过这次改革的作用还不限于此。据 

 《国语·晋语》说“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意思是说按其地美恶分等 

差收税就会使直接生产者的负担公平,而可以使其不移徒他处。 

     晋国“作爰田”。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左传》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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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载此事发生的背景是:秦晋韩之战,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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