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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08-公司法-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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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等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新法第75条)
  股东实在待不下去,且有证据证明新法第75条所列3种情形(公司连续五年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若公司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与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又见起诉权,应该是律师市场的一点点开拓吧!^_^
  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上述修改和补充,突出了股东的话语权和诉权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
  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置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安排,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综观新公司的种种修改和补充,降低了公司的门槛,相对清晰了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的内部监核程度,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及话语权。可以说这次修订是有很大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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