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后事项指南-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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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20000-1462.50-1167.38)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2370.12×15%)
(7)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 (表五)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表六)
(8)乙公司1998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上述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录了 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首先应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分别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甲公司: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10000×33%)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10000-33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6700×1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 (表七)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表八)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乙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上表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乙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 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上表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乙公司:
(1)记录已收到的赔偿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50000×33%)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500(50000-165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25
贷:盈余公积 5025(33500×1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 (表九)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表十)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上表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 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上表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5:丙公司1998年2月1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997年实现净利润29145元,按199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1997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0000元。
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定该事项为调整事项,然后再按调整事项的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作利润分配帐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914.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457.25
贷:盈余公积 4371.75
(29145×15%)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10000
贷:应付股利 10000
(2)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 利润”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371.75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914.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457.25
--应付普通股股利 10000
(3)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 (表十一)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表十二)
(4)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丙公司在编制1998年 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上表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丙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 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上表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上述 5个例子均是准则条文中明确指出的调整事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调整事项,根据本准则第4条提供的调整事项的判断原则,下面例子也属于调整事项:
1.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订明乙企业在1997年内给甲企业提供指定数量的电力。由于乙企业延迟了修建新发电厂的计划,致使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企业不得不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从另一供电单位购买电力。
在1997年内,甲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企业赔偿由于其对供电合同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997年的后期,法院作出了乙企业赔偿甲企业全部损失的判决。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甲企业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后得出结论认为,它有法定权力获取赔偿款,并且乙企业的任何上诉都不会获胜,甲企业已将可能收到的赔款作为一项应收款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在1998年 1月,乙企业建议用现金结算一部分赔款,余下的赔款不再支付,甲企业接受了以此全部结案的建议。对此; 甲企业应对1997年12月31日所作估计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新的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合同应计收益的估计存在重大误差。
例如:在1997年,建筑承包商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一项长期建造合同,要求在四年内完成长度为30公里的高速公路。丙企业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所以,在每一报告日,丙企业都要估计完工程度,并估计每一在建合同所创造的毛利总额。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丙企业估计已完成工程的25%,并按此估计计算收益。在1998年 2月,丙企业收到修订后的关于工程进度的报告书,指出其在1997年12月31日已完成合同的35%。对此,丙企业应对1997年12月31日所作估计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解决在资产负债表日正在商议的债务重组协议。例如:甲企业于1992年从银行借入资金。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方法为:在一年内变现或偿还的资产和负债被分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在一年内不会变现或偿还的资产和负债被分类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原债务条款规定,甲企业应于1997年 6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在1997年后期,甲企业与银行协商,可否将该贷款的偿还期限延长至1999年。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初始条款规定甲企业应于1997年偿还贷款并且延长贷款期限的协商正在进行中,所以甲企业将该贷款全部归为流动负债。在1998年 2月,银行正式同意延长该贷款的期限至1999年。对此,甲企业应将该项债务从流动负债调整到长期负债。
四、非调整事项举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属于非调整事项,由于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调整会计报表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通常会导致在赚取收益或发生费用的日期之前报告这些金额。因此,对于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但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最近期的相关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及时性的要求,同时,由于这类事项可能很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因而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会计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影响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准则中也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以下例子均假定财务 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的4月30日):
例1:甲企业于1998年 1月15日经批准发行三年期债券500000元,面值100元,年利率10%,企业按110元的价格发行,并于1998年3月15日发行结束。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 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2:乙企业是一家工业企业,1998年 1月10日,经董事会决定以1000000元购买另外两家小型加工企业为其生产配件,使其成为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购买工作于1998年4月15日结束 。乙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3:甲企业1997年 9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货款为3000000元,乙企业收到物资验收入库后开出 6个月承兑的商业汇票。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这笔应收票据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项目内。甲企业1998年 1月20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由于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和设备,已无力偿付所欠货款。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4:丁企业有一笔长期美元贷款,在编制199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时已按1993年末的汇率进行折算(1993年末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8.5元人民币 。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丁企业应在1993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上述 4个例子是准则条文中明确指出的非调整事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非调整事项,根据 本准则第6条提供的非调整事项的判断原则,下面的例子也是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由于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涉及到变更股本等事宜,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对其中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实际发放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企业合并或企业控制股权的出售。例如:1998年 1月20日,甲企业的股东将其60%的普通股以溢价出售给了丁企业(也就是说,出售价格超过了甲企业的股东对甲企业投资的每股帐面价值)。这一交易对甲企业来说,只是换了一个股东,但在其编制1997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披露与这一非调整事项有关的丁企业购置股份的事实,以及有关购置价格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事项导致的索赔诉讼的结案。例如,甲企业是房地产的销售代理商,在买卖双方同意房地产的销售条款时确认佣金收入,佣金由卖方支付。
1997年,甲企业同意替乙企业的房地产寻找买主。在1997年后期,甲企业找到一位有意的买主丁企业,丁企业以其获得银行融资的能力与乙企业签订购买该房地产的合同。
1998年 1月,丁企业通知甲企业,其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有困难,但仍然能够履行合同。之后不久,甲企业找到另一位以现金购买该房地产的买主。1998年 2月,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甲企业违背受托责任,1998年3月,甲企业同意付给丁企业500000元的现金以使其撤回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