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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节

佛教知识-第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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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单独住,或者距离他人数步以外,并位于他人下风而坐,或者必须漱口至没有恶臭为止。
这主要是为了不扰乱大众,所以,不得食荤。并且在诵经之前,为了不使听经的鬼神发嗔和
起贪,最好不吃荤菜。所谓「腥」就是指肉食。辣椒、胡椒、五香、八角、香椿、茴香、桂
皮等都算是香料,不算荤菜,不在戒律所限。 
    至于不得饮酒,在印度乃是佛教徒的特色,其他宗教不仅不戒酒,甚至认为酒能通神。
本来酿酒不须杀生,并且可以成为药物之一种,不应列为宗教的禁忌;但因为佛教重视智
慧,若多饮酒容易乱性,而饮酒之后还能够自制而不致昏乱的人不多,所以,为了保持经常
清醒,利于精进的修行,特别是为了达成修定的目的,必须戒酒。至于一般大众,若据孔子
所说的「饮不及乱」,无伤大雅。所以若受五戒而不能戒酒,也可以舍掉酒戒或不受此一酒
戒,还不失为三宝弟子。 
    若将酒当做菜的佐料,如已没有酒味,失去醉人的力量,应该不在酒戒之限。故在中国
的新兴宗教──所谓理教也戒酒;当在必须用酒的场合,以醋代理,例如以醋代替烹饪的佐
料,因为此时的醋已无酒性。 
    如果进入荤菜馆或居家时家人之中有人吃素,也有人吃荤,能够使用荤素两种不同炊具
和餐具,是最为理想。因为荤素的气味不同,对于饮食者的感受也不一样,为了习惯上的理
由,保持清净是必要的。可是禅宗的六祖惠能大师,在开悟传法之后,隐于猎人队伍之时,
仅吃肉边菜,而避菜边肉。不吃肉是为了慈悲众生,还吃菜是为必须生存,因此在生活条件
不许可强求的条件下,用肉食的炊具来煮素食,那也不是不能接受的事。 
    对于烟、麻醉品的观念,在佛制的戒律,可因病而由医生处方使用;不仅是烟,乃至于
酒,在不得不用的情况下,不算犯戒。当然,不能假藉治病而贪口腹之欲去吸饮烟酒和麻醉
品。抽烟是为防止瘴气,在瘴疠发生和弥漫的地区,出家人可以适量地吸烟;否则,为了威
仪,应该戒除。若是为了刺激、嗜好、无聊等原因而抽烟,那就不为佛戒所许。在南方热带
地区,嚼槟榔也是为了防止呼吸器官感染疾病;但是在不为治病的情况下,那就成了有失威
仪和损伤形象的一种恶习。 
    烟、槟榔都非饮食中的必需品,对人体少用是为了治病,多用则有害无益。例如:酒精
过量者中毒;烟的尼古丁则伤肺损气并为致癌的原因;槟榔的液汁,有损牙齿的健康,令珐
琅质受到腐蚀,佛教徒能够不用最好不用。 
    至于蛋类,应该是属于腥类,因为它可以孵成为雏,而且它的味道,就是腥味,如果持
素清净的人,最好不吃。虽然现在养鸡场所产的鸡蛋,是无性的,在消费市场所买到的都是
属于无生命的;但它很显然地并非植物,若从杀生的立场,吃无性卵,不算犯戒,也无损于
慈悲,若以素食的习惯而言,便应当避免了。 
    最好,关于乳制品,不属于肉食,也不属于腥食,因为牛羊吃草及五谷,所产的乳汁也
不含腥味。饮乳既未杀生,也不妨碍牛犊、羔羊的饲育,而且是由人来饲养、控制乳量的生
产,不会影响雏儿的生长与发育,所以,在佛的时代,普遍饮用牛乳,而且将乳制品分为
乳、酪、生酥、熟酥、醍醐等五级类,是日常的食品,也是必需的营养品,不在禁戒之列。 
    □ 杀生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原则上说,不杀生戒的重心在不杀人,所以,杀人是重罪,杀其他动物是轻罪。众生固
然一律平等,但唯有人类能够造恶业(或称为黑业),而堕为鬼道或下地狱;也能修善业
(或称为白业),而升天堂、出三界乃至于成佛;其他众生,除极少的特殊例子之外,既不
知善,也不知恶为何事,只有随业受报的自然行为,而没有心意的造作在内。所以,人是道
器,只有人能修道,并能弘道,因此,戒杀是以不杀人为根本。 
    杀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知是人,二、预谋而有杀念,三、杀死;否则,叫做伤害
或过失,不成杀人罪。至于人,是不论年龄、贵贱,不论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无知,凡被
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杀。所以,不得堕胎,也不得以安乐死的名目来处理自己求死或已无自
觉意识的植物人;否则,就是杀人罪。此点请参考《正信的佛教》和《人生》第三十六期的
社论。 
    迄目前为止,医疗界呼吁人体器官的捐赠和移赠,比如眼角膜、肾脏以及其他脏器的捐
赠,是将没有使用能力的人体,局部令其复活,这是值得鼓励的事。如果在生前捐赠,当然
已经获得捐赠人的同意,纵然在死后移植,也必须预先取得死亡者生前的首肯,否则亡者对
于遗体尚有一分贪恋和执著,便会引起他的嗔恨及怨怒,甚至影响他的转生善道或往生净土
的去向。 
    自然死亡的人,通常于十二小时之内,神识未离,尚有部分知觉。从医学上判断已经死
亡的人,从佛学的观点看,未必就已真正死亡;但如果立下遗言,捐赠器官,为了挽救另一
人或数人的生命,这是舍身救人的菩萨行,因此,若生前确立有遗愿,移植人体器官当不成
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持环境卫生的原因,必须处理蟑螂、苍蝇、蚂蚁、蚊子,
乃至于老鼠等问题,这在佛世已有成例。当比丘们的浴室、浴池由于多日未用,满生小虫,
负责清理的比丘,不知如何处理,佛说:「除尽污水,清洁浴室。」比丘说:「会伤虫!」
佛说:「不为伤虫,是为清理浴室。」于是比丘释然。这个例子是说为了维护人类生活环境
的卫生,予以清理打扫,目的不为杀伤虫类,因此,不算杀死。当然,不得用药物喷射杀
虫,只能以打扫、清理、消毒的方式来防治或退治虫蚁的进入和繁殖。如果环境经常保持整
齐、清洁和消毒完善的状态,纵然有虫蚁,也不会太多。 
    如果在耕种时,难免会伤及虫蚁,但为了我们自身的活命,不用说耕种,就是日常行走
及其他劳务,也会无意杀死虫蚁。所以,只有经常多念阿弥陀佛,愿愚痴而无知的众生,于
死亡之后,转生善道或超生净土,不算犯杀生戒。当然,能够小心防止,减少杀伤虫蚁的机
会,是慈悲的表现。如果明知杀生而心无悔意,便是没有慈悲心。 
    至于毒蛇、猛兽,以及毒虫之类,是他们过去世的业力使然,他们伤人,不出于预谋,
虽有恶行,没有恶心,所以,并不算造杀业,应受到人类的同情和保护。以今天人类的社会
而言,不仅可以防治受其伤害,也可以划出特定的空间范围,令其生存,或做到限制他们的
繁殖,不令其成为人类的灾害。此所谓宜用防治法,不宜用歼灭法,不仅培养了人类的仁慈
心,也对大自然的生态尽了维护的责任。 
    一般初学佛的人,对众生的定义不明,而且现在更有人说,植物也有生命,植物也有感
情,若说不杀生,应该既不杀动物,也不杀植物。其实生命有它的层次,植物是无情众生,
动物是有情众生。所谓众生,可分作三级,高级的为人类,具有三个条件:一、有活的细
胞;二、有神经的反应;三、有思想及记忆。低级的为植物,只有活的细胞,没有神经和记
忆,虽有生死的反应,没有苦乐的感觉,更没有思想及记忆,所以叫做无情。中级的是动
物,只有少数如狗、猴子、马、象等高等动物有若干的记忆力,但没有思想力。至于下等动
物除了神经的本能反应,没有记忆和思想,然其既有神经就有痛苦,就会怕死。所以虫蚁都
会自然地知道逃避死亡的危险,植物则不然。因此,杀生的界定,就是能够知生怕死的动物
而不及于植物。 
    佛戒比丘不可砍伐草木,是因低级的鬼神,依草附木,以草木为庇护,为了慈悲鬼神,
不使鬼神生嗔,故不去破坏其居处,并非为了草木不可杀的理由。 
    微生物如细菌,从生物学上看,它是介于植物与动物之间的生物,既没有神经更没有记
忆和思想,不属于有情众生,可以说是活动的植物,所以,杀菌不是杀生。 
    关于水中的微生物,除了细菌之外,尚有比较高等的生物,他们虽也没有神经,但已可
以算在动物之列,因此,佛世的比丘,用水需要通过滤水囊的过滤,把比较大的微小众生滤
出,比较小的就不管了。这是基于慈悲的观点,不忍目见生物而不救度。如果肉眼不能见,
或虽见而不能分辨是有情或无情众生,那就理会不到了。 
    佛教主张不杀生,主旨在于众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一切众生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自由,我
们自己怕受伤害、畏惧死亡,众生无不皆然。众生的类别虽有高低不同,但众生的生命绝没
有贵贱、尊卑之分,如果人人发扬这种平等、慈悲的精神,我们的世界一定是和谐、和平、
互助、互敬、互爱、融洽无间,将没有一人会受到故意的伤害。虽然佛经中说,杀生有果
报,杀人偿命,吃它半斤,还它八两,这是说明了因果不爽的事实。但是我们不必把不杀生
的著眼点摆在害怕受报的观点上,果报是有的,但也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的;养成慈悲心,
才是不杀生的重点,也是佛菩萨化世的精神。 
    □ 为何放生?如何放生? 
    「放生」典出于大乘佛经,盛行于中国内地,西藏亦然,也流传于日本和邻近的韩国与
越南等地。放生的活动是基于众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以及轮回生死的因果观念。所谓「吃它半
斤,还它八两」;如果能够既戒杀又放生,当然功德倍增,此等感应灵验的事例。史不绝
书。 
    如一九七四年越南沦陷于共产政权之后,向外流亡的难民一波接著一波,其遭遇有幸与
不幸。有的未及逃出越南境内,又被抓了回去;有的在海上漂流,葬身鱼腹;有的虽然逃出
越南,但无收容之所,甚至被遣送回去。不过,根据逃亡成功的难民所述的经验,如果达不
成逃出越南的目的,可以请国外亲戚或难民自己买鸟或鱼类放生,只要一次或两次就会见
效,顺利成行。 
    在《杂宝藏经》卷四记载:有一沙弥的师父见他七日之内寿命将终,要沙弥返回俗家,
七天之后再来,但没有说明原因。他在返家的路上,看到一处池塘缺口,池水灌入池边的蚁
巢,众蚁慌张夺路逃生。但是蚂蚁逃生的速度那有池塘缺堤那么快速?眼看无数蚂蚁即将淹
死,沙弥就用自己的袈裟包上土,把池塘缺口堵住,救活了所有的蚂蚁。过了七天,沙弥在
俗家玩得无聊,又回到他师父跟前。师父一见,觉得惊奇,问他这几天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沙弥以为师父说他犯了戒做了坏事,非常恐惧,答说什么也没做。师父是罗汉,即用天
眼观察,知他是做了一件小小的好事,那就是救起被淹的蚂蚁。后来这位沙弥转夭为寿,得
以长命终老。 
    放生的根据,最为佛教徒所熟悉的,有两部经。一是《梵网菩萨戒经》,其中提到: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是
故六道众生皆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
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若世人见杀畜牲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
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另一部《金光明经》卷四〈流水长者子品〉,也提到有关释迦世尊往昔行菩萨道的一段
记载:当时世尊名叫流水长者子,有一天他经过一个很大的池沼,时逢天旱,而且有人为了
捕鱼,把上游悬崖处的水源堵塞,使得池中水位急速下降。长者子眼见上万大小鱼类濒临死
亡边缘,又无法从其上游决堤引水,于是为了救活鱼群,不得已向当时国王请求派二十只大
象,用皮囊盛水运到池中,直到池水满足,并且饲以食料,方才救活这些鱼群。 
    《梵网戒经》是放生的理论依据,《金光明经》则是开设放生池的依据,其他大乘经如
《六度集经》卷三,有赎鳖的放生记载,而另外玄奘三藏《大唐西域记》卷九,也讲到雁塔
的故事。如传说在中印度摩揭陀国有一个小乘的寺院,住著若干小乘比丘,他们本来不禁三
种净肉;所谓三种净肉,是指不见为己杀、不闻为己杀、不疑为己杀的肉类。有一天,一位
比丘没有得到肉,正好有一群雁从天空飞过,他就向雁群祷告说:「今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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