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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05-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办法-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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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会计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2年1月22日 财政厅 财农'2002'7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遵循简洁、高效、方便工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含原以工代赈资金),以及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含扶贫资金存储利息)。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实施合同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拨款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是基本核算单位。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财政扶贫项目,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抵扣非财政扶贫资金,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除省、市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提款,实行专户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九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按一定程序,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条 扶贫办、计委、财政部门是扶贫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办、计委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同),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一条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阶段性扶贫工作重点,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标准文本、编制项目计划。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计划,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它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跨年度续建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计划。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应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财政部门报账。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通过招标、投标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等。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资金。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第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五)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扶贫资金报账人要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机构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附表四)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部分的10%)。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表六)。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报账申请单”,到财政部门报账提款。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期间工程存在非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原工程施工单位支付,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县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报账人向财政部门报账时应出具以下有效报账凭证:
  (一)项目立项批准书。各县根据国家、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二)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
  (四)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付资金审批表(附表三)、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报账申请单和其他有效支出凭证。有效支出凭证包括:经办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章等内容;拼盘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拼盘资金足额到位凭证;进村入户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分为三级。
  一级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二)负债类科目: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收入。
  二级科目:以工代赈、发展资金、本级发展资金、利息收入、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科技推广及培训、社会发展、项目质量保证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级科目: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名称设置。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财政局在季度(含四季度)结束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县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二)及使用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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