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存货指南-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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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当期销售存货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销售存货成本=期初库存存货成本+当期购进存货成本…期末库存存货成本
例18:资料:同例17,采用零售价法确定月末存货成本和当月销售成本(参见表2)。
表2
项目成本售价
期初存货300000360000
当期购进存货500000640000
可供销售存货8000001000000
销售成本率=800000/1000000×100%=80%
减:销售收入 800000
期末存货售价 200000
期末存货成本(200000×80%)160000
本期销售成本640000
从表2中可以看出,采用零售价法确定的期末存货成本与例17中按售价金额核算法确定的期末存货成本完全一致,这也就是说售价金额核算法是零售价法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零售价法主要适用于商品零售企业,如百货商店、超级市场等,这类企业一般都存在大量周转快的存货。
十、关于披露
本准则第28条规定了企业应披露的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一)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存货取得的方式如购买、自行生产、接受债务人非现金资产偿债、接受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盘盈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如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如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合并计提、按存货类别计提。
(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如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超出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部分的可变现净值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等。
(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即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或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或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二)披露要求的运用
例19:假设上述有关兴业公司的举例,反映了20×2年度兴业公司有关存货的全部经济业务,则据此,兴业公司应在20×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就存货披露如下信息:
1.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参见表3)。
表3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会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年度单位:元
项 目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本年转回数年末余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
其中:库存商品
原材料
在产品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本表中的具体金额,此处略。
2.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七类。
(2)存货取得的方式:
①20×2年10月20日,接受希望公司捐赠的一批原材料,希望公司提供的有关凭据表明该批原材料的价值为10000元,发生相关税费600元,由此而确认的资本公积为8400元。
②其他存货均为购买或自行生产形成的。
(3)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
(4)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5)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6)出租和出借包装物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其他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7)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本年度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000元。
4.存货明细表(参见表4)。
表4 存货明细表*
20×2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原材料
库存商品
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
合计
*本表中具体金额,此处略。
5.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如表5所示。
表5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年度 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略)本年累计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十一、关于衔接办法
为了规范本准则施行之日已持有的存货的会计处理,以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性和可比性,本准则第29条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这就是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已持有的存货,除了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作为追溯调整外,其他的不作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已经按相关制度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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