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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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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特鲁别茨柯伊Trubetzkoy的著作以及在《布拉格语言学派著作集》Travaux du Cercle Linguistique de Prague中所发挥的现代结构主义,则从完全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它并不放弃在人类言语现象中寻找出“必然性”的希望,相反,它还强调这种必然性。不过对结构主义来说,正是必然性这个概念本身应当重新解释,它应当在目的论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单纯因果关系的意义上来理解。语言并不只是音和词的集合,而是一个系统。另一方面,语言的系统秩序不能根据物理的因果性或历史的因果性来加以描述。每一种方言在形式和质料两方面都有其自己的结构。如果我们考察不同语言的音素,就会发现不同的类型,这些类型是不能归之于一个一成不变呆板僵硬的模式之下的。在选用这些音素时,不同的语言就表现出了它们自己独有的特性。尽管如此,我们总是可以揭示出,在一种特定语言的音素中存在着一种严密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假设的,不是必然的。我们不可能从一般的逻辑法则先天地演绎出这种联系,而只能依据我们的经验材料。然而即使是这些经验材料也显示出一种内在的连贯性。一旦我们发现了一些基本的材料后,我们就能从它们身上推得另一些与这些材料有必然联系的材料。布吕达V。Bondal把这个新结构主义的纲领表述如下:“我们必须研究语言结构的各种条件,把音位学和词法体系中可行的和不可行的,偶然的和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来。”
    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观点,那么人类言语的物质基础甚至语音现象本身,就都必须以新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来加以研究了。实际上我们不再能承认有单纯的物质基础。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区分乃是人为的,不适当的。言语是一个不可分解的统一体,它不可能被分割成形式与质料两个独立和孤立的成分。正是这个原则构成了新的音位学与旧的语音学之间的区别。在音位学中,我们研究的不是物理的声音,而是有意义的声音significant sounds。语言学感兴趣的不是声音的自然性质,而是声音的语义学功能。十九世纪的实证主义学派曾深信,语音学和语义学需要根据不同的方法分别加以研究。言语-声音被看成只是物理现象,从而能够而且必须根据物理学或生理学来加以描述。从“新语法家”的一般方法论观点来看,这种概念不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是必需的。因为他们的基本论点——语音学规则是不容例外的——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语音变化独立于非语音的因素。既然语音的变化只不过是发音习惯上的变化,它也就被看成是必定在每一偶发事件中都会影响一个音素的,而不管包含这个音素的特殊语言形式的性质如何。这种二元论在晚近的语言学中消失了。语音学现在不再是一门独立的领域,而成了语义学本身的组成部分。因为音素不是一个物理的单位,而是一个意义的单位,它已经被定义为“辨义性语音特征的最小单位”minimum-unit of distjnctive sound-feature。在任何音调的众多声学特性中,有某些特性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们总是用来表达意义的差别,而其它特性则无辨义作用nondistinctive。每一种语言都有它自己的音素系统,即辨义系统。在汉语中,音的抑扬顿挫是改变语词意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而在其它语言中,这样的变化则并无意义。每一种语言都从无限多的物理声音中择取有限数量的音作为它的音素。但是这种择取并不是任意的,因为这些音素构成了紧凑连贯的整体。它们可以被归并于某些一般的类型,归并于某些语音形式。这些语音形式似乎是语言中最稳固最典型的特性。萨丕尔Sapir强调指出了这个事实:每种语言都具有使自己的语音型式维持原样的强烈倾向:
    “我们将把语言形式——语音形式和词法——中那些重要的一致性和歧异性归之于语言的自发倾向,而不是归之于忽而这样聚合忽而那样聚合的一些单独而零散的特性的复杂结果。语言或许是一切社会现象中最富独立性、最具坚韧性的了。要分解其独特形式还不如消灭它容易。”
    然而,一种语言的“独特形式”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当面临这个问题时,我们总是有进退维谷之感。我们必须避免两种极端,这两种极端的解答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不适当的。如果每种语言有其独特形式这个论点,是指不必在人类言语中寻找任何共同特征,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纯粹语言哲学的思想只不过是空中楼阁而已。但是,从经验的观点来看,容易遭到责难的主要不是这些共同特征的实际存在,而是对这些共同特征的明确表述。在古希腊哲学中,正是“逻各斯”一词暗含着并支持着认为言语活动与思想活动有着根本同一性的观点。语法与逻辑被看成是具有同一对象的知识的两个不同分枝。即使那些其体系已经大大背离了古典的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现代逻辑学家,也仍然持同样的见解。“归纳逻辑”的创始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就明确说过,语法是逻辑最基本的部分,因为它是对思维过程进行分析的起点。在穆勒看来,语法的原理与规则乃是使语言形式和思想的普遍形式相符合的手段。但是穆勒并不满足于这个论断。他甚至假定,一个特殊品词系统——一个从拉丁语法和希腊语法中推演出来的系统——有着普遍的客观有效性。在不同的品词之间的差别,在名词的格、动词的时态和语气,以及分词的作用等等之间的差别,都被穆勒认为是思想的差别,而不仅仅是语词的差别。他宣称:“每个句子的结构,就是一个逻辑的课题。”语言学研究的进展使这种理论越来越站不住脚了。因为人们一般都已认识到,词类系统并不具有一种固定不变的特征,而是不同的语言具有不同的词类系统。此外,还可以看到,即使是那些从拉丁语系衍生而来的语言,它们的许多特征也不可能用拉丁语法的通常术语和范畴来充分地表达。法语的研究者们常常强调指出,法语语法如果不是由亚里士多德的弟子们所写的话,一定会采取完全不同的形式。他们认为,拉丁语法的特征应用于英语或法语,已经导致了许多重大错误,并且已经证明这种做法对于不带成见地描述语言现象是严重的障碍。当我们考察不同于印欧语系的那些语言时,许多我们认为是基本的和必然的语法特征就都失去了它们的价值或至少是变得非常不确定了。那种认为一定存在着一个确定的和唯一的词类系统,而这种系统又是理性的言语和思想的必要组成部分的看法,已经被证明是一个错觉。
    所有这些并不必然证明,我们必须放弃一个建立在理性原则之上的普遍语法这种古老概念。但是我们必须重新界说这个概念,必须在新的意义上系统地阐述这个概念。把所有的语言都削足适履地强行塞入一个唯一的词类系统,这肯定是徒劳无益的。许多现代语言学家甚至都已警告我们提防“普遍语法”这个概念本身,认为它与其说是表达了科学的理想,不如说是表达了一个偶象。不过,并非这个领域的所有研究者们都持这样一种坚决的极端态度。一直有人在竭力维护和捍卫哲学语法的概念。奥托·叶斯柏森曾写了一本专论语法哲学的书,在那里他试图证明,在那些依赖于实际发现的每种语言的结构的句法范畴之外、之上或之后,还有一些范畴,它们独立于现存语言具有的多少有些偶然的事实。这些范畴是普遍的,因为它们适用于一切语言。叶斯柏森提议把这些范畴称为“纯理论的范畴”。他还认为,语法学家的任务就是在每一种事例中研究纯理论的范畴与句法范畴之间的关系。同样的观点也被另一些学者如耶姆斯泰Hjelmstev和布吕达所表述。根据萨丕尔的看法,每种语言都同时包含着某些必然的不可或缺的范畴与另一些有较多偶然性质的范畴。因此,一般语法或哲学语法的观念,决没有由于语言学研究的进步就变得无效,只是我们再不能期望用以往尝试过的简单方法去得到这样的语法了。人类言语所必须履行的不仅是普遍的逻辑任务,而且还是社会任务。这种社会任务是依赖于语言共同体的特殊社会条件的。因此我们不可能期望在语法的形式与逻辑的形式之间有着实在的同一性和一一对应性。关于语法形式的经验的和描述的分析,在提出的任务和导致的结果方面,都是不同于例如卡尔纳普在其《语言的逻辑句法》中所作的那种结构分析的。

    要想找出能引导我们穿出扑朔迷离的人类言语迷宫的阿里阿德涅彩线,我们可以以双重的方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努力去寻找一个逻辑的和系统的次序,或者一个编年史的和发生学的次序。在第二种方式下,我们试图把各种独特的方言和不同的语言类型追溯到一个在前的较为简单和无定形的阶段。这一类尝试是十九世纪的语言学家们经常进行的。当时的流行见解就是:人类言语在能达到其现存形式以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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