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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05-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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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范本,仅供参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 筹资管理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五条  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九条  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财务部门应分3个环节对本企业的支款与用款,包括费用支出记投资性或贸易;的用款进行全过程监管:
    事前环节:主要检查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事中环节: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事后环节: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或回笼状况等。
    第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的聘任应当经过上一级单位同意。
    公司董事会可视实际情况决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会机构负责人。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
    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
    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第十四条  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  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  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十九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二十条  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
    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二十三条  应收款的管理
    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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