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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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仍按行贿罪论处。这或许是因为行贿数额较大,已超过普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因为《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条文:〃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根据诬告反坐的原则,如果乙确有〃通一钱〃的行为也会被黥为城旦,而盗窃赃物在六百六十钱以上才黥为城旦 。
汉律对〃行赇〃罪也严厉打击。如元朔五年,临汝侯灌贤〃行赇,罪,国除〃 ,汾阴嗣侯周意,孝文十二年〃坐行赇,髡为城旦〃 。值得注意的是,同为〃行赇〃,却一被免爵,一被髡为城旦,这或许与行贿数额多少有关。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十二:有罪逃亡,士吏贤将母嬐拘于亭中作为人质,后来贤因〃受豚、酒臧九十〃而把嬐放出,结果贤被罚金四两 。这可算做〃受赇枉法〃的一个事例,从这一案例可知,释放人质虽有别于〃纵囚〃,也被视为枉法行为;而受贿量刑则主要根据赃物的数额。
我们在上一章讨论法律与平民权益的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大部与惩治官吏的〃不廉〃行为有关,此不赘述。
2。禁止官吏的欺诈行为
对皇帝的欺骗行为称〃诬罔〃或〃罔上〃,是〃不道〃罪的一种,已如前述。除此而外,官吏的欺诈行为还有:
a。矫诏
即诈称君命,擅自行事,《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注引如淳曰:
律,矫诏大害,要斩。有矫诏害,矫诏不害。
〃矫诏〃之〃害〃与〃不害〃的区分当主要根据〃矫诏〃所造成的影响,〃矫诏害〃要判处死刑;〃矫诏不害〃也要给予程度不同的惩罚。如《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宜春侯卫伉〃元鼎元年坐矫制不害,免〃。因为〃矫诏〃是对君主权力的侵犯,所以法律禁止这种行为。
《汉书·汲黯传》载:
河内失火,烧千余家,上使黯往视之,还报曰:〃家人失火,屋比延烧,不足忧。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矫诏而没被问罪,这只是极个别的事例。而冯奉世使西域,矫制发诸国兵,平定莎车之乱,〃虽有功效,不可以为后法〃,不得封侯 ;甘延寿、陈汤矫制发兵,斩郅支单于,也因阻于〃渐不可开〃之议,而迟迟不得封赏 。矫诏而立功,尚且如此,如果无功甚至有害,当然不会被轻易放过了。
b。为伪书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九:主徒令吏私自役使刑徒为他个人做事,佐启却伪造文书,说这些刑徒是在为官府服役,因此犯有〃为伪书〃之罪。《奏谳书》之十也是私使刑徒而谎报真情的案例。《奏谳书》之十二是〃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书辟(避)留〃而构成〃为伪书〃之罪。这些案例说明凡伪造或篡改官府文书的行为,均属于〃为伪书〃 。
c。谩
《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随成侯赵不虞〃坐为定襄都尉,匈奴败太守,以闻非实,免〃;众利侯郝贤〃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上计谩,罪,国除〃。《汉书·薛宣传》成帝册免丞相薛宣曰:〃有司法君领职解嫚,开谩欺之路,伤薄风化,无以帅示四方。〃张斐《注律表》曰:〃违忠欺上谓之谩。〃说明〃谩〃的内容很广泛,上面的〃为伪书〃或亦属于〃谩〃之一种。汉代对官吏〃欺谩〃的戒敕可谓三令五申,其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最为典型:
方今天下少事,徭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
官吏巧法,非欺谩无以避其责,因而秦汉法律对这种行为也较为关注,有时甚至不惜以严刑酷法加以禁止,光武帝以度田不实而诛杀郡守十余人即其例 。
3.禁止官吏结党
荀子称赞秦国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 。可以说,〃不比周,不朋党〃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下对官吏的理想要求,也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
汉代为了防止诸侯对抗中央,不断立法削弱他们的政治势力,限制王侯之间、官吏之间以及官吏与王侯之间的结党行为。《汉书·诸侯王表序》曰:
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师古注引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
王侯之间的结党行为如汝昌侯傅商元寿元年〃坐外附诸侯,免〃 。官吏与王侯的结党行为如《汉书·高五王传赞》师古注引张晏曰:
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王国傅、相由中央任命,负有代表朝廷监督诸王的使命,所以如果他们不及时向朝廷举奏诸王的不法行为,就属于〃阿党〃。《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安曾〃厚赂遗助,交私论议。及淮南王反,事与助相连……助竟弃市〃。这是朝中大臣交通王侯而蒙显戮之例。田汀臼保牖茨贤醢步煌ǎ茨贤跄狈词路⑹保锿‘已死,武帝犹曰:〃使武安侯(田汀┰谡撸逡印!ㄋ得骱郝啥怨倮舭⒌惩鹾钊酚兄胤ā
汉律对官员之间〃互为朋党〃也是严厉打击。如西汉哀帝时,朱博指控〃大司马(傅)喜至尊至亲,阿党大臣,无益政治〃,傅喜因此被罢官。后来朱博也因为〃亏损上恩,以结信贵戚,背君乡臣〃等罪名而被迫自杀 。元帝时,石显专权,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皆阿附畏事显〃;元帝崩,石显失势,匡衡、张谭又反过来〃奏显旧恶〃,显然是在耍两面派,搞政治投机,因而受到王尊的弹劾 。桓帝时韩縯任司徒,〃大将军梁冀被诛,縯坐阿党抵罪,以减死论,遣归本郡〃 。顺帝时,太傅冯石与太尉刘喜〃皆以阿党阎显、江京等策免〃 。
为了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武帝中叶以后,除了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县令、丞、尉而外的地方长官,都要回避本籍,而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本籍人 。东汉曾有〃三互法〃,见《后汉书·蔡邕列传》: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
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
东汉后期的〃党锢〃之祸,是对官僚士大夫的大规模的迫害事件,而所罗织的罪名,正是〃共为部党〃。例如《后汉书·党锢列传序》:
时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获免。膺愈怀愤疾,竟案杀之。……成弟子牢修因上书诬告膺等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讪朝廷,疑乱风俗。
值得注意的是,牢修指控李膺的罪名,并不是擅杀已获赦免的罪犯,而是〃共为部党,诽讪朝廷〃,说明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受到皇帝的疑忌,所受惩罚也会更重。事实也确实如此,由于牢修的指控,〃于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国,逮捕党人……其辞所连及陈寔之徒二百余人〃,造成东汉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党锢〃事件。紧接着《党锢列传》又记述到:
又张俭乡人朱并,承望中常侍侯览意旨,上书告俭与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自此诸为怨隙者,因相陷害,睚眦之念,滥入党中。
立法者的初衷,本在于澄清吏治,培养官场守法奉公的风气,而此时却成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打击异己的工具。
4.禁止官吏选举违法
a。任废官
《秦律杂抄》:
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废官〃即被撤职并永不叙用之人,相当于汉律的〃禁锢〃。秦律对保举废官为吏者要罚二甲,汉代保举禁锢者估计也会受到禁止,但已难知其详。
b。选举不实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范睢保举郑安平为将击赵,又保举王稽为河东守。不久郑安平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罪当取三族〃,秦昭王免其罪。而两年以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 。据秦简《编年记》:昭王五十三年,〃王稽、张禄死〃 。则范睢(张禄)可能因〃任人不善〃,受王稽牵连而死。
汉代因〃选举不实〃获罪者往往而有。元帝初元二年,富平侯张勃举陈汤为茂材,结果是〃汤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汤下狱论〃 。成帝时,红阳侯王立举陈咸方正,翟方进弹劾红阳侯〃选举故不以实。有诏免咸,勿劾立〃 。哀帝时,〃司隶奏(杜)业为太常选举不实,业坐免官,复就国〃 。光武帝时,〃客初有荐士于丹者,因选举之,而后所举者陷罪,丹坐以免〃 。从上述事例看,汉代〃选举不实〃有〃故不以实〃与〃不实〃之分,举者与被举者所受惩罚也有所不同。有时对举荐者也严加治罪,如《后汉书·窦融列传》:
(建武)二十年,大司徒戴涉坐所举人盗金下狱,帝以三公参职,不得已乃策免融。
据《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二十年夏四月庚辰,〃大司徒戴涉下狱死,大司空窦融免〃李贤注引《古今注》曰:〃坐入故大仓令奚涉罪。〃太仓令奚涉为戴涉所举,奚涉盗金,戴涉下狱而死,同为三公的窦融也受牵连。这一方面说明奚涉所犯过于严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东汉初年统治者力图扭转官场腐败的决心。
贡禹曾建议〃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臧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 。明帝初即位,也下诏曰:
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汉官仪》载章帝建初八年诏:
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优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官事,正举者;故不以实,为法罪之。
凡此种种,都说明汉代对〃选举不实〃本有常法,只是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贯彻执行,因而表现得时而严厉,时而松弛。
c。更相荐举
〃更相荐举〃既属选举中的舞弊行为,也与官吏互为朋党有关,故为法律所禁止。《汉书·贾捐之传》:贾捐之与杨兴被劾〃以上语相风,更相荐誉,欲得大位,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捐之竟坐弃市,兴减死罪一等,髡钳为城旦〃。《汉书·何武传》:哀帝崩,太后收大司马董贤印绶,诏有司举可任大司马者,〃于是(何)武举公孙禄可大司马,而禄亦举武。太后竟自用(王)莽为大司马。莽风有司劾奏武、公孙禄互相称举,皆免〃。据上例,汉法似有明文禁止官吏更相荐举。但与〃共为部党〃一样,禁止〃更相荐举〃不仅没能阻止官吏的结党营私,反而往往为佞幸权臣排斥异己提供了方便。
5.禁止官吏在司法上的舞弊行为
a。不直
〃不直〃是司法官吏在量刑时故意重判或轻判的行为。《法律答问》:
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而根据〃赀盾不直,可(何)论?赀盾〃 一语判断,秦律对〃不直〃罪的量刑要视〃不直〃的程度而定。至于秦始皇三十四年〃適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不分轻重,一律谪发,恐非正常的法律规定。
汉律对〃不直〃的规定似与秦律稍有不同。《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
《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而在秦律中,〃出罪〃与〃入罪〃都属〃不直〃。《汉书·张敞传》张敞上书曰:〃臣前幸得备位列卿,待罪京兆,坐杀贼捕掾絮舜。舜本臣敞素所厚吏,数蒙恩贷,以臣有章劾当免,受记考事,便归卧家,谓臣'五日京兆',背恩忘义,伤化薄俗。臣窃以舜无状,枉法以诛之。臣敞贼杀无辜,鞠狱故不直,虽伏明法,死无所恨。〃《汉书,赵广汉传)记载赵广汉〃坐要斩〃的罪状之一就是〃坐贼杀不辜,鞠狱故不以实〃。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商利侯王山寿元康元年〃坐为代郡太守,故劾十人罪不直,免〃。汉律对〃不直〃罪的处分当与秦律相似,视情节不同而量刑,未必一律处死刑。
b。纵囚
秦律〃纵囚〃是指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或故意减轻案情使犯人达不到判刑的标准,秦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