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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节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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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垄断,从而增加国库收入。
 至迟在盐铁业刚刚起步的战国时期,那些王侯的谋臣们就已经认识到盐铁价格与税收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管子·海王》就曾做过如下的精打细算: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强,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升加二强,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禺策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人'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策,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
 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荩д弑赜幸唤镆痪庖蛔兑辉洌羝涫铝ⅰ2欢墒抡咛煜挛抻小A钫胫丶右灰玻胍蝗酥坏吨丶恿辶宓兑蝗酥玻获晏丶樱ㄆ撸В晏蝗酥病F溆嗲嶂亟宰即硕小H辉蚓俦凼な拢薏环摺
 这两段话从每人所用盐、铁数量入手,到计算全国每年的税收,真可谓言利析秋毫!尤其讲到征税的技巧,〃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策,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即通过垄断盐铁而搜刮民财,有征税之实而无搜刮之名,使百姓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官府的盘剥。汉代的盐铁会议上,代表朝廷的大夫更加振振有词:
 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
 而来自地方的文学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这种论调的虚伪性:
 且利不从天来,不从地出,一取之民间,谓之百倍,此计之失者也。无异于愚人反裘而负薪,爱其毛,不知其皮尽也。夫李梅实多者,来年为之衰,新谷熟者旧谷为之亏。自天地不能两盈,而况于人事乎?故利于彼者必耗于此,犹阴阳之不并曜,昼夜之有长短也。
 尽管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对盐铁官营政策的弊端进行了多方面的揭露,以桑弘羊为代表的朝廷官员也无法否认,然而当贤良文学提出〃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毋与天下争利,视以俭节〃时,〃弘羊难,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也。乃与丞相千秋共奏罢酒酤〃。  说明汉代盐铁官营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国家财政问题,而不是为了促进盐铁事业的发展。汉元帝初元五年,由于天灾人祸不断,于是发布〃德政〃,宣布取消盐铁官营 ,可是仅仅过了三年,又恢复官营,原因是〃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 。
 据《后汉书·朱晖列传》载:
 (明帝时)是时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晖奏据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寝。后陈事者复重述林前议,以为于国诚便,帝然之,有诏施行。晖复独奏曰:〃……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盐利归官,则下人穷怨,布帛为租,则吏多奸盗,诚非明主所当宜行。〃帝卒以林等言为然。
 可见,东汉盐铁官营的恢复,仍然是为了解决官府的经费问题。
 第四,盐铁产品的价格的确定,不是根据供关系,也不是根据产品质量,而是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官吏的品德(清浊)。
 据《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宣帝诏曰:
 ……吏或营私烦扰,不顾厥咎,朕甚闵之。今年郡国颇被水灾,已振贷。盐,民之食,而贾咸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贾。
 这是因天灾而降低盐的价格的诏令。又《汉书·翟方进传》成帝绥和二年,成帝赐册谴责丞相翟方进:
……百僚用度各有数,君不量多少,一听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变更无常。……
 这是因为〃用度不足〃以及有关官员上下其手而增加税收及盐铁价格的事例。其结果,〃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啖)'淡'食〃 。
 官府垄断经营盐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开支,但是官吏经营盐铁业,往往违反经济规律,所生产的产品与百姓的实际需要相脱节,这种情况在盐铁会议上多次被贤良文学所指责:
 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
 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势,巨小之用,居(局)'句'之宜,党殊俗易,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民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民困乏。
 盐铁官营也破坏了工商业中的公平机制,有关官员往往凭借其权势,以行政手段乱摊派、擅兴徭役,〃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 ;〃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 。即使主事官营事业的御史大夫桑弘羊也承认〃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 。东汉和帝在宣布取消盐铁官营的诏书中也说〃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 而且,盐铁官营也容易败坏官场风气:
 自利(害)'官'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骛,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降'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徵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纻,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毕弋捷健。是以耕者释耒而不勤,百姓冰释而懈怠。何者?己为之而彼取之,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此百姓所以滋伪而罕归本也。
 居延汉简EPT52:15也反映了官吏与商人互相勾结、鱼肉百姓的情况:
 豤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总之,官府垄断盐铁业,从长远看,既妨碍了盐铁业的正常发展,也对农业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三、酒

 汉代关于酒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属于官府垄断经营性的法令,一类属于政治防范性法令,还有一类则属于救灾政策的一部分,在灾荒之年颁布实行。
 关于官府垄断经营性法令,主要在汉武帝时期实行。天汉三年,〃初榷酒酤〃。《汉书》注引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 ?官府实行〃酒榷〃的动机与盐铁垄断的动机是一致的,其作用及消极影响也大体类似,这可以从《盐铁论·本议》中文学与大夫的对话中体现出来:
 文学对曰:窃闻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趋末者众。夫文繁则质衰,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淫,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愿罢盐铁、酒榷、均输,所以进本退末,广利农业,便也。
 大夫曰:匈奴背叛不臣,数为寇暴于边鄙。备之,则劳中国之士;不备,则侵盗不止。先帝哀边人之久患,苦为虏所系获也,故修障塞,饬烽燧,屯戍以备之。边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今议者欲罢之,内空府库之藏,外乏执备之用,使备塞乘城之士饥寒于边,将何以赡之?罢之,不便也。
 或许酒业的赢利不及盐铁业的丰厚,也许是迫于贤良、文学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压力,盐铁会议结束之后,昭帝始元六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改官营为民营,而向官府纳税。王莽代汉之后,也曾模仿古经,进行改制,〃令官作酒〃 ,旋即随王莽的失败而告终。
 汉律规定,〃三人已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这条法律的制定,主要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既防止民间形成群体势力来对抗官府,也防止官僚结党而与皇帝离心。据《后汉书·桓彬列传》:
 时中常侍曹节女婿冯方亦为郎。彬厉志操,与左丞刘歆、右丞杜希同好交善,未尝与方共酒食之会,方深怨之,遂章言彬等为酒党。
 这一事件涉及统治集团内部斗争,而曹节抓住对手的把柄就是〃酒党〃,并无其他理由。统治者对〃群〃、〃党〃的恐惧,于此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往往在灾荒之年颁布临时性的禁酒令,有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时则在部分地区,如汉景帝中三年〃夏旱,禁酤酒〃 ,和帝永元十六年,〃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沽酒〃 ,顺帝汉安二年冬十月,〃禁沽酒,又贷王、侯国租一岁〃 ,等等。禁酒的目的,无非是希望在灾荒之年能够节省用粮,以缓解灾情的破坏程度,这在桓帝永兴二年九月的诏书中有所反映:
 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虫孽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靡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尽管通过禁酒来抵御灾荒并不是一种积极的对策,但毕竟比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要好。

 四、铸钱

 据史书记载,秦汉时期的币制曾多次变动,而币制变动最频繁者无过于汉武帝时期和王莽统治时期。其间改革最成功、最受当时人欢迎因而也持续时间最长的,无过于汉武帝时确定的五铢钱。
 五铢钱之所以能够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五铢钱币值适中,重如其文,符合货币自身的经济规律。秦半两钱也是重如其文(即面值与货币本身的实际价值相当),但面值过大(半两为十二铢),不便于流通,因而在汉朝建立之后被废除。汉高祖时期的〃荚钱〃则因过轻很快被淘汰。其他各种铜钱,面值均高于其实际价值,私人容易从事伪铸以获利,造成十分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王莽时期的货币更因种类繁杂、比价混乱,以致民怨沸腾。
 其次,五铢钱由朝廷统一铸造,工艺精良,防伪措施妥当,〃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因而为百姓所信用。
 其三,制定严格的法律,打击盗铸者。这方面的法令不仅见于史书记载,而且也在汉简中得到了验证。如居延汉简20。12:
 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牒,书到廋(A面) 候史齐∨遂昌(B面)
 〃元康〃是汉宣帝的年号。这是一份追捕铸伪钱者的公文,说明打击铸伪钱的法令在西北边塞地区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又居延汉简EPF22:38…39:
 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度,及盗发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苛,百姓患苦之。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应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39)
 东汉政权建立之初,众多割据势力尚未铲除,而远在西北边陲的地方政权就已着手执行有关法令,禁止私人铸钱。这就为五铢钱的通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在保障货币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具有双重性:只有符合货币运行规律的币制,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果币制本身违反了货币运行规律,则法律越严厉,其破坏作用也越大。混乱不堪的币制加上严酷的法律,对社会将是一场灾难。
 例如武帝时期,一系列的〃文治武功〃,耗尽了国库的积蓄,便通过〃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 ,并制定严酷的法律:〃盗铸诸金钱罪皆死〃。由于其货币制度不合理,私人盗铸有利可图,因此〃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 。严酷的法律,再加上提拔、任用众多的酷吏,也不能遏止盗铸者,据记载:〃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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