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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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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褒《僮约》中的卖主是一个寡妇,大体相当于罗马法中的〃自权人〃,而所出卖的奴隶则属于〃要式物〃。这种情况在罗马法中是禁止的,但在汉代中国却是合法的。《僮约》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文字游戏色彩,但是它反映的历史情况应当是可信的。
 在早期罗马法中,即使是自权人妇女,也绝对无权立遗嘱,因为立遗嘱是〃家父〃的专属权利,而妇女是不能成为〃家父〃的。后来自权人妇女虽获得了立遗嘱的资格,但仍需经其监护人准许。 然而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对妇女终身〃监护〃的法律,在没有父权与夫权的情况下,妇女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前面提到的江苏胥浦《先令券书》,立此遗嘱的系一老妪,她并没有征得什么人的准许;她所要处理的财产,正是土地;而且请来的地方官吏和亲属,只是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而出现于文书之上。
 前面曾提到汉高祖刘邦未发迹时经常光顾的两家酒店,其店主分别是王媪与武负。如淳注曰:〃武,姓也。俗谓老大母为阿负。〃师古注曰:〃刘向《列女传》云'魏曲沃负者,魏大夫如耳之母也',此则古语谓老母为负耳。〃  也就是说,这两家酒店的老板都是老太婆,她们不但有权向顾客贳酒,而且还有权免除顾客的债务,完全是自己做主。凡此种种,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与罗马法律的不同特点。
 d.转让形式与履行承诺的期限
 就买卖关系而言,只要交易符合有关法律,双方对标的没有争议,并且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就算告成,无需再另行规定期限。而对于贳卖、借贷关系而言,规定期限就显得很必要了。但是,就表中所见,没有缔约日期的那七份文书,也没有规定履行承诺的时间这也是我们怀疑这些文书可能不是真正的契约的原因之一。与这七份文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缔约日期的四份贳卖文书,无一例外都有交割期限。
 e.证人与酬劳
 上面简表中,多数买卖契约和所有的买地券里出现的人物,除了交易双方而外,还有其他人,他们在契约中被称为〃旁人〃、〃任者〃、〃知券〃,在买地券中被称为〃时知券〃、〃时约者〃、〃时旁人〃、〃时临知〃,等等。在这些称呼中,除了〃任者〃而外,其他称呼从字面上看,都是指签约时在场,知道这一事情的经过,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出面作证。
〃任〃有担保、承担责任的意思,《说文解字·人部》:〃任,保也。〃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那么汉代契约中的〃任者〃是否除了充当见证人的角色之外,还要承担毁约者的连带责任呢?这一点,契约本身并没有明确交代。江苏胥浦《先令券书》中的〃时任知者〃有里师伍人田谭和立遗嘱者的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里师是基层官吏,他可以证明遗嘱并负责监督遗嘱的执行,不可能承担违约者的连带责任。其他〃任知者〃都是亲属,他们的作用也应同里师田谭一样。因此,汉代契约中的〃任者〃、〃时知任者〃,大概与〃旁人〃、〃时临知〃一样,只是充当见证人,并没有特别的含义。
证人的身分,在居延汉简中,有的是与缔约某一方有邻里关系的人,如《召胜贳卖九稯布券》中为〃任者同里徐广君〃,《孔定贳卖剑券》为〃任者同里杜长完〃;有的是在一起戍边的戍卒或基层小吏,如《节宽竟贳卖布袍券》为〃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约〃,等等。汉代居延地区既有戍边的军队,也有平民,情况比较特殊。江苏胥浦《先令券书》中的证人是里师和亲属,而应劭《风俗通》中沛中某富豪立遗令时叫来充当证人的则是同族之人,既无当地官吏,也无异姓 。还有一些契约只写证人的姓名,维以确定其身分及其与交易双方的关系,估计与上述情况大体相当。
 《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到〃节驵会〃,是以说合买卖交易以便从中取利的中介人。上述〃任者〃、〃旁人〃等是否具有这种含义,因材料不足,难知其详。不过交易双方往往要酬劳见证人,酬劳的方式一般是饮酒,〃沽旁二斗〃、〃沽酒各二千〃、〃沽酒各半〃等。不过,小笔数额的交易,一般并不酬劳,而那些〃任者〃、〃旁人〃恐怕也不会是为了从中取利而前来〃知券〃的。
 f.其他事项
 买卖契约因所涉及的标的不同,其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别。
 王褒《僮约》的有关资料是这样的:
 蜀郡王子渊,以事到湔,止寡妇杨惠舍。惠有夫时奴,名便了。子渊倩奴行酤酒,便了拽大杖,上夫冢岭,曰:〃大夫买便了时,但要守家,不要为他人男子酤酒。〃子渊大怒曰;〃奴宁欲卖耶?〃惠曰:〃奴大忤人,人无欲者。〃子渊即决买券云云。奴复曰:〃欲使,皆上券;不上券,便了不能为也。〃子渊曰:〃诺。〃券文曰:〃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奴从百役使,不得有二言。……奴不得有奸私,事事当闻白。奴不听教,当笞一百。〃读券文适讫,词穷咋索,仡仡叩头,两手自搏,目泪下落,鼻涕长一尺:〃审如王大夫言,不如早归黄土陌,丘蚓钻额;早知当尔,为王大夫酤酒,真不敢作恶。〃
 《僮约》所涉及的标的是一个奴隶,因此契约中对奴隶的职责有详细的规定,并且对不履行职责的奴隶,还有处罚措施,要〃加笞一百〃。这些内容是其他标的的契约中所不会出现的。引文中的便了是一个敢于争取自身权利的奴隶,而王褒则用苛刻的条件、戏谑笔法写下这份买奴《僮约》,对他百般刁难。汉代的买奴契约是否必须对奴婢的职责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奴婢是否只做契约所规定的工作?事实上恐怕未必。买卖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对奴婢提出一些有利于买主的要求,是可能的;而主人在役使奴婢时,即使超出契约的规定,奴婢恐怕也很难进行反抗。
 买卖土地的契约,其典型形式大体上当与买地券相仿。土地是比较重要的不动产,因此在签订有关的买卖契约时,对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孙成买田券》有关内容为〃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曹仲成买田券》为〃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等等,都是如此。有的买地券规定了卖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樊利家买田券》〃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謌子自当解之〃,还有的规定了买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如《孙成买田券》〃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曹仲成买田券》〃四比之内,根生伏账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房桃枝买地券》〃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抛开这些用语中的迷信色彩,其实际意义是表示买主对所买土地拥有所有权,并对土地的出产及土地上的附属物也拥有所有权。
 在董永以自身做抵押,向富豪借钱来安葬父亲的事例中(引文见前),我们看到的是借贷抵押制度的影子,更重要的是,他是以牺牲人身自由为代价的。据说天上的织女为他的孝心所感动,帮他还清了债务,摆脱了奴隶的境地。然而事实上,一旦因债务而沦为奴隶,是很难再获得自由的。在古代罗马也曾存在过债务奴隶,但是,从罗马早期开始,罗马法即遵循这样的原则:罗马市民不应当变为另一罗马市民的奴隶。那些被出卖或因犯罪而被移交的〃家子〃,被迫为第三者服务,处在〃受役〃状态,但仍然被当作〃自由的人〃看待。后来的发展把〃受役者〃和奴隶更加明确地区分开来:〃受役者〃不能白白地受主人欺辱,而且允许他们提起〃侵辱之诉〃,他们可以通过财产登记而变成自由人。
 g.合伙契约
 这类合伙契约在汉代并不多见,却向我们透露出当时民法的发展程度。汉代的合伙契约,目前发现两份,现分述如下。
 《中舨共侍约》:
□□三月辛卯,中舨舨长张伯、□兄、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约:入舨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以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舨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舨吏令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器物及人。●舨吏李仲。
 〃舨〃或被释读为〃服〃,对这个字的解释歧义很大 。尽管如此,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是一份为了共同的意愿而缔结的合伙契约:契约规定入伙者必须缴纳二百钱的入伙费,否则不许入伙;入伙者必须自备必要的〃器物〃(当指工具),否则要接受一定的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入伙以后所应履行的职责和遵循的规范。
 《东汉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廼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錡中都、周平、周兰、□□、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錡初卿、左伯文□、王思、錡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里父老〃是汉代基层社会中的头面人物,负责沟通官方与民间事务,接受官府差遣,但没有俸禄。因此出任父老一职,在获得当地居民尊重的同时,也要承受一定负担。〃父老僤〃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由民间自发设立的:侍廷里中有出任父老资格的的居民共同组织父老僤,集体购买土地,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僤内成员充当父老时的费用。这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创见,既解决了出任父老者的后顾之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乡官里吏对老百姓的盘剥。
 汉代的契约仍然处于自发阶段,法律并未对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程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看到官员干预契约签订的事例,似乎一切都是约定俗成;签订契约时一般也没有罗马法那种神秘而庄重的象征性仪式。尽管如此,其所涉及的领域已包括买卖(贳卖)、借贷、合伙(结僤)、遗嘱等多方面,标的已囊括大到土地、奴婢,小至刀剑、布匹的几乎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就契约文书的程式而言,其详细者已基本具备后世契约的全部内容。

  二、官府与经济契约的关系

 汉代官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契约的签订,但是并不否认契约的法律效力,在督导契约的执行与排难解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傅或为符。辩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从注文看,缔约双方发生争议时,是要找官府去明断是非的;而官府判断是非的根据正是契约。
 应劭《风俗通》记载这样一个事例:
沛中有富豪,家訾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判不全得,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此沛中富豪虽立有遣嘱,对死后财产有明确交代,且有本家族人作证,却未必能够确保其遣嘱的真正执行。何武的判决,无论是他自作聪明,还是确实体会到了死者的良苦用心,都向我们表明,如果没有官府的督导,没有相应的法律,不管契约本身对缔约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有多么明确、具体,也未必能真正落到实处。
 《东汉光和二年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士,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拧呵喙撬廊送醯薄⒌埽梗导案冈耍У龋Т雍幽稀酢酰ё笾倬矗ё铀锏龋蚬熔Mげ咳畚飨鎏锸叮晕<种鼻颉G慈毡稀L镉姓沙撸恚ㄈ┦槊靼住!
 券文中的墓主士、墓伯、亭长、墓主、墓皇、墓拧龋际侨嗣窍胂笾械内ぜ渲髂股窳椋档米⒁獾氖牵庑┥窳榈拿朴牒捍质瞪钪械墓倮裘葡喾拢缤こぃ褪堑笔钡墓倜T峒以谡飧雎虻厝邢晗讣鞘隽斯褐媚沟氐木⒘⑾率难裕薹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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