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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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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秦汉时期贵族等级的流动性特点。秦主要是通过军功爵以激发统治集团的活力。在汉代,除了宗室之外,列侯并不为某些固定的家族所把持、而是经常变动的。就功臣侯而言,高祖功臣一百四十七人中,有十四人及身而罢,传国五世以上者仅十五人(〃绍封〃和〃复家〃不计)。绝大多数由于〃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陨命亡国,或亡子孙。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孝宣皇帝〃诏令有司求其子孙,或出庸保之中,并受复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兴之德〃 。从这些记述可知,功臣之后一旦被免去侯爵,绝大多数都沦为普通百姓,甚至为〃庸保〃以谋生。萧何、曹参之后,凭借几次〃绍封〃,才不绝若线,其他功臣,境遇恐怕更差。至于外戚恩泽侯,更是随着皇后的宠辱而浮沉,宫闱之争与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势力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使外戚恩泽侯的地位极不稳定。
   景帝以后,对王、侯的限制不断增加,主要是防止他们觊觎皇位。如〃左官律〃、〃附益法〃等等,用意就在于防止诸侯王、列侯互相结党、对抗朝廷。皇帝也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有目的地封赏或罢黜一些王、侯,以笼络心腹,排斥异己,并树立君主的权威。这也在很大程法上增强了贵族的流动性。汉武帝利用〃酎金律〃大批剥夺列侯爵位就是一例。《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而事情的起因则在于列侯对武帝的〃勤远略〃反应冷淡,〃皆莫求从军屯羌、越〃 。
   西汉中后期特别是进入东汉以后,虽然在法律上,贵族的流动性与开放性并没有受到限制,但随着家族势力的发展,贵族的开放性与流动性有所降低,许多大族或在朝廷世居要职,或把持地方政权,增加了政治的割据性,终于使帝国走向分崩离析。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使贵族等级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与平民的权益


   秦汉贵族与官僚的法律特权已如前述,但这并不意味看平民的权益可以随意受到剥夺。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法律对贵族、官僚利用职位之便欺压百姓的行为也加以惩罚,有时甚至很严厉。
   首先,法律禁止官吏接受所监临属吏及百姓的饮食、财物。《汉书·景帝纪》载:
      (景帝元年)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人所受。有能捕者,畀其所受臧。〃
    注师古曰:〃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决太轻,故令更议改之。〃则修改之前的律条,当承袭秦律。根据修改以后的法律,官吏接受所属吏民的饮食,如根据饮食费用给予补偿,则不予论罪;而接受其他财物,要按盗罪论处,并没收所受赃物。《后汉书·卓茂列传》西汉未年,卓茂为密令,有部民送米肉给亭长,亭长接受之后,那人又来告发。卓茂认为:〃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那人质问:〃苟如此,律何故禁之?〃说明上述法律所禁止的〃吏受所监临〃,不仅包括所监临的属吏,也包括部民。
   其次,根据上述律令,官吏凭借权势贱买贵卖,渔肉部民,也要受到制裁。
   第三,汉律禁止取息过律。《汉书·王子侯表》:旁光侯刘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陵乡侯刘訢〃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
   第四,汉代的徭役、赋税数目是有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律禁止擅兴徭赋、聚敛无度。汉代因擅兴徭赋而受惩处的例子如《汉书·王子侯表》之祚阳侯刘仁〃初元五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之新武侯靳亭、祝阿侯高成〃孝文后三年,坐事国人过律,免〃。
   第五,汉代还有官吏因度田不实、残贼等而受惩罚的事例。《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注引《东观汉记》曰:〃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如此严厉惩罚害民之吏,在汉代历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两汉官吏因〃残贼〃而免官的事例在两《汉书》中多有记载,这里就不再引述了。
   汉武帝设十三州部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二千石长吏和强宗豪右,其中第二条监督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第三条监督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以及第六条监督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等等,都与上述律令精神基本相合。这些律令绝非秦汉法律的全部,却也能够说明平民百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存在着等级差别,存在着阶级压迫,这些法律往往得不到认真的执行。


   三、良贱身份的法律规定


   良贱身份之划分是秦汉时期有关社会等级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人有良、贱之分,从阶级关系上说,平民为〃良〃,奴婢为〃贱〃,对此无需多言。秦汉时期还有根据职业及某种观念而划分的〃良〃与〃贱〃。《史记·李将军列传》:
   孝文帝十四年,匈奴大入萧关,而广以良家子从军击胡。
   《索隐》引如淳曰:〃非医、巫、商贾、百工也。〃据此,则从事医、巫、商贾、百工者不为〃良家子〃。具体的史实也告诉我们,秦汉时期确实存在着歧视他们的法律。下面就分别加以介绍。
   1。奴婢
   奴婢作为贱民,其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所变化。汉代已不断有人开始注意奴婢地位问题。武帝时,董仲舒曾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主张 。王莽称帝之初,也斥责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制于民臣,颛断其命〃 。光武帝曾多次发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并严禁残害奴婢。如建武十一年二月诏曰:
   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同年八月又诏曰:
   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
   在〃良人〃残害奴婢加重治罪的同时,对奴婢伤害〃良人〃的惩罚又有所减轻。建武十一年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光武帝这一系列诏令的出发点固然是为了争取民心,削弱敌对势力,完成〃帝业〃,但是他在诏令中明确将奴婢视为人而不是畜产,其积极意义是不容抹杀的。
居延汉简有〃捕斩匈奴反羌购償科别〃,其中简EPF22:221载〃(前缺)等三人捕羌虏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反羌购赏各如牒。前诸郡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到以科别从事,官奴婢以西州(下缺)〃。〃西州〃即河西诸郡,新莽末至东汉初年,曾在窦融的控制之下。文中〃旧制律令〃当指西汉律令,而〃西州书〃当指窦融统治河西时临时制定的法令。这条材料虽文字不全,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汉代奴婢除了由诏令放免之外,还可以通过军功而成为庶人(〃良人〃)。
   2。根据职业划分的贱民
    关于秦汉时期根据职业划定的〃贱民〃,这里拟以巫和商贾为例,分析一下他们的法律地位及其变化。
       a。巫的法律地位
   商周时期,巫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商朝是一个迷信色彩非常浓厚的朝代,商王以及大小贵族们经常求神问卜,以禳祸祈福。此时的巫是作为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而参与王朝决策的。《说文解字·巫部》说:〃古者巫咸初作巫。〃而据《尚书·君姡А房芍紫淘谏掏跆焓备ㄗ舫
   西周统治者懂得〃天命靡常〃的道理 ,因而〃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 。与商王朝相比,西周的迷信色彩有所淡化。巫虽然不能像在商朝时那样爬上显赫的地位,但仍然是统治阶级的重要成员。据《周礼·春官·叙官》:〃司巫,中士二人〃,〃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则司巫及巫师皆由中士担任。又据《国语·楚语》观射父云:
     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智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昭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处位次主,而为之牲器时服,而后使先圣之后之有光烈,而能知山川之号、高祖之主、宗庙之事、昭穆之世、齐敬之勤、礼节之宜、威仪之则、容貌之崇、忠信之质、禋絜之服,而敬恭明神者,以为之祝。……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是谓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
   韦昭注:〃类物,谓别善恶、利器用之官。〃这段话说明西周对巫的素质是有很高要求的,神职官员与其他行政官员同为〃五官〃,是平等的。据《国语·周语》,周厉王时曾使卫巫〃监谤〃,巫仍然受周王的委托参与政治活动。
   但进入春秋以后,巫的地位便逐渐下降。《论语·子路》孔子曰:
   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
   这一方面说明,巫本来应由〃有恒〃的人担当,另一方面,也说明到春秋晚期,已有很多〃无恒〃之人进入到巫的行列中来了。
   到战国时期,巫的地位在一些务实的政治家与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已大大下降,而且巫已被排除于政务活动之外。《礼记·王制》就明确指出: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巫的职业与上面祝、卜的职业性质相同,都属于神职人员,因而也当属于〃执技以事上者〃,处在〃不与士齿〃之列。
   秦律中巫的地位,现在尚无从确知,不过秦始皇虽迷恋仙药,宠信方士,却没有哪一位方士被授以官职。由此推测,巫即使还没沦为贱民,大概也已成为〃不与士齿〃的〃执技以事上者〃了。这与《礼记·王制》的说法是相符的。
   汉代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巫与医、百工、商贾一同被排除于〃良家子〃之外,地位低于普通的平民,他们没有入仕的资格,而且就现存史料看,两汉时期这一禁令执行得很严格。与巫同为贱民的商贾,早在汉武帝时即已取得入仕为官的资格,而巫不得仕宦为吏的规定几乎从未改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条下有太祝、太卜等,秩六百石,品级是比较高的,然而这些官员在史籍中不见有参与政治决策或执行政务的记载,也没有被迁转为政务官的事例。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史籍中也没有其他行政官员迁转或被察举、征辟的士人被任命为祝、卜的事例。可见卜、祝等神职人员确实是〃不贰事,不移官〃,很可能是父子相传的职业。《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云:〃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说明只有史之子才能在学室学习有关知识,以便继承父业。汉代卜、祝大概也是这样。司马迁《报任安书》云:〃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 卜、祝作为一种职业,尚且如此,那么与卜、祝性质相近的巫,地位自然更为低下。
   两汉期间,许多不愿与当政者同流合污的士大夫往往以出身巫家或从事巫业为名,而逃避征召。如西汉时安丘望之〃少持《老子经》,恬净不求进宦,号曰'安丘丈人'。成帝闻,欲见之,望之辞不肯见,为巫医于人间〃 。《后汉书·方术许杨列传》:
   王莽辅政,召为郎,稍迁酒泉都尉。及莽篡位,杨乃变姓名,为巫医,逃匿它界。
   又《后汉书·逸民高凤列传》:
   凤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太守连召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
   凡此种种,都说明两汉时期巫的地位很低,一直没有什么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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