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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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除了上面已经讨论的问题而外,其他诸如复仇、轻侮法、别籍异财与同居共财、徙边等等,也与法律的伦常化有关。这些问题,有的已被学者深入讨论,有的限于资料不足,目前尚难以做进一步分析,故而在此从略。
第五章 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
秦律在一定限度内仍然维护家族伦常关系,已如前述。极力鼓吹〃一断于法〃的法家在家族之外,也没有真正做到〃刑无等级〃。汉承秦制,又有所损益,使儒家思想不断向法律渗透。秦汉法律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规定了各阶级和等级的社会地位和严格的社会秩序。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比较全面地探讨了秦代社会的阶级关系以及各阶级的地位 ;栗劲则从法律角度详细论述了秦律中的主奴关系、官民关系、有爵者与士伍的关系以及良贱关系的不平等性。本文基本赞同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并拟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些重点问题,进一步分析秦汉法律中的社会等级。
第一节 皇权与法律
皇帝是最大的特权享有者,而最早明确提出君主专制理论的要推法家。战国时期的法家,为了推行其政治主张,无不首先谋求君主的支持,借助君权来打击守旧贵族,克服变法过程中的阻力。因此,他们的各种主张,诸如富国强兵、奖励耕战、轻罪重刑、信赏必罚,乃至于法、术、势的理论,都是站在君主的立场上提出来的。在法家的观念中,君臣的地位如同父子、夫妻关系一样,是不可改变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法家虽倡导〃刑无等级〃 ,也意识到了〃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在太子犯法的情况下,却只能〃刑其师、傅〃以塞责 ,更谈不上对君主本人的不法行为加以制裁了。法家虽然也强调君主本人要守法,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然而在他们所制定的法律中,却没有一条是限制君主的。随着秦的统一,皇帝制度也正式建立起来。不受法律约束的专制皇权于是恶性膨胀,大小官吏残民以逞,秦王朝的〃黔首〃在帝制建立之初便饱尝了暴政的苦果。
在皇帝制度下,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在中国古代,不论传说还是信史,法律从来不是由某一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也不具有神性。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的法律,或者是国君亲自制定,或者是有所作为的大臣在国君支持下或在自己独揽朝政时所制定。诸如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立法机关(元老院、人民大会)在中国始终不曾出现。皇帝制度建立之后,法律主要由君主指定的大臣编修,如汉高祖之于萧何,汉武帝之于张汤、赵禹等。某些大臣的建议在〃制曰可〃的情况下也具有法律效力。而更能体现君主之最高立法权的莫过于他的命令即使违背了现行法律,也必须得到遵照执行。正因为如此,秦朝统一六国之初就出现了暴政。汉代的苛政也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
《史记·张释之列传》载:一次文帝出行,有人犯 跸,廷尉张释之依法判以罚金。文帝很不高兴,认为处罚太轻。张释之说:〃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手足?〃这番话所表达的意思是,文帝既然把犯跸者交给了廷尉,廷尉就要依法审理;如果当初皇帝直接将犯跸者处死,虽然不符合法律,也不为过。简言之,君主受命于天,超越于一切之上,可以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而官吏必须严格依法行事。杜周的名言〃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充分表达了君主在立法方面的无上权威。
君主还拥有最高的司法权。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可知,秦代已有奏谳制度(即疑狱平议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情况在汉高祖六年诏书中有较为详细的表述:
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绝。且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则疑狱的最高审判权是属于皇帝的不管这个皇帝是否有断狱能力。汉代对特定等级的贵族和官僚有所谓〃先请〃制度,这些人犯了罪,也要经由皇帝裁决 。
由于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自身却置于法律之外,他的人身、地位乃至于名誉、威信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显贵,只要他们的言行被认为是对君主的冒犯,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秦汉时期维护君主特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逆不道
〃大逆不道〃是汉律中最重的一种罪。汉律规定:
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秦律中是否有〃大逆不道〃的罪名,已无从知晓,但谋反罪要〃夷三族〃,与汉律量刑标准相同,丞相李斯即被诬陷而蒙此刑。
据日本学者大庭脩考证,〃大逆〃罪包括:a。取代现在的天子,或加害于天子的企图及行为;b.破坏宗庙及其器物;c。危害天子的后继者的企图及行为 。可是大庭脩自己也意识到,b项这类〃从物质的意义上损毁宗庙的行为〃与从抽象意义上使用的〃危宗庙〃、〃危社稷〃的含义并不相同,后者主要指谋反、叛乱等行为。他之所以把b项归人〃大逆〃,主要是根据《汉书·吴王濞传》景帝〃制诏将军〃的一段文字:
吴王濞背德反义,诱受天下亡命罪人,乱天下币,称疾不朝二十余年。有司数请濞罪,孝文皇帝宽之,欲其改行为善。今乃与楚王戊……约从谋反,为逆无道,起兵以危宗庙;贼杀大臣及汉使者,迫劫万民,伐杀无罪,烧残民家,掘其丘垄,甚为虐暴。而卬等又重逆无道,烧宗庙,卤御物,朕甚痛之……
我们认为,刘卬、刘濞等发动叛乱,对抗朝廷,已经构成〃大逆不道〃之罪。刘卬〃烧宗庙,卤御物〃,更是目无朝廷,蔑视当朝天子,因而称之为〃重逆无道〃。如果不是有意与朝廷对抗而发生这类事件,可能会构成〃不道〃罪,却未必构成〃大逆不道〃。唐律将〃谋大逆〃规定为〃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而且必须有〃将图不逞,遂起恶心〃的动机才构成此罪 。此虽系唐律,也可做汉律的参照。因此,我们把大庭脩所归纳的b项修改为〃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故意毁坏宗庙及御物的企图和行为〃,或许更符合实际。至少就目前为止,由于某些政治企图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毁行为被定为〃大逆〃罪的事例,还不曾发现。
除〃大逆〃之外,大庭脩认为汉代〃不道〃罪还包括〃诬罔(欺骗天子的行为)、〃罔上〃(袒护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诽谤〃(对天子及当前政治公然进行非难的行为)、〃狡猾〃(以非法手段收受大量金钱、或浪费以及侵吞公款的行为)、〃亏恩〃(损害皇恩的行为)、〃奉使无状〃(给天子、王室或国家带来严重危害的渎职行为)。其说大体可从。这些罪行虽在程度上轻于〃大逆〃,但都属于不利于君主的言行。
2.不敬
从字面上说,〃不敬〃就是不恭敬、态度不够庄重,主要指下级对上级、卑者对尊者以及生者对鬼神而言,这在古代均属于犯罪行为。由于〃不敬〃的含义比较宽泛,受不同时期观念变化的影响较大,因此在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对〃不敬罪〃只能做较为粗略的说明。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告诫官吏要〃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并把〃中(忠)信敬上〃与〃龚(恭)敬多让〃做为评价〃善吏〃的两条标准,而把〃夸以迣〃(即奢侈超过限度)、〃贵以大(泰)〃(即狂妄自大)、〃受令不偻〃(即接受上级命令时不鞠躬表示敬意)等做为〃恶吏〃的表现 。从这些表述中可知,秦律中的〃不敬〃主要是指下级官吏对上级的不恭敬态度,内容比较宽泛。《秦律杂抄》:
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
〃命书〃即〃制书〃,是皇帝的诏令,应该受到尊敬和绝对服从。这里的〃伪听命书,废弗行〃即对朝廷的命书阳奉阴违,不能切实贯彻执行;〃不避席立〃即听命令时不下席站立以示尊敬,都属于〃不敬〃的行为,因此要予以惩罚。《法律答问》:
公祠未,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
祭祀是一种很庄重的礼仪活动。祭祀秦王先公的活动尚未结束,便偷窃公祠祭品,显然属于对先公的〃不敬〃,因而量刑要重于普通盗窃。
汉代涉及〃不敬〃的资料比较多,大部分属于违反祠祀、宫禁、朝会等礼仪制度的事例。其中违反祠祀之礼者如秺侯商丘成〃坐为詹事侍祠孝文庙,醉歌堂下曰:'出居安能郁郁?'大不敬,自杀〃 。此外诸如睢陵侯张昌,〃太初二年,坐为太常乏祠,免〃 ;俞嗣侯栾贲〃元狩六年坐为太常,雍牺牲不如令,免〃 ;武阳嗣侯萧胜〃坐不斋,耐为隶臣〃 ,等等事例,史书中虽未明确指出其所犯何法,也应属于〃不敬〃罪无疑。
违反宫禁制度者如高平嗣侯魏弘、博阳嗣侯丙显〃甘露元年,坐酎宗庙骑至司马门,不敬,削爵一级,为关内侯〃 。驰道为天子所专用,他人不得行走,馆陶长公主及卫太子家使就因〃行驰道中〃而为江充所弹劾 。天子之物,都必须受到尊重,否则即为〃大不敬〃,如谢承《后汉书》载:
朱穆为尚书,岁初百官朝贺,有虎贲当阶,置弓于地,谓群僚曰,'此天子弓,谁敢干越?'百僚皆避之。穆呵之曰:〃天子之弓,当戴之于首上,何敢置地?大不敬。〃即收虎贲,付狱治罪,皆肃然服之。
关于违反朝会礼仪者如襄城嗣侯韩释之〃元朔四年,坐诈病不从,耐为隶臣〃 ,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曰:〃《史表》'不从'下有'不敬'二字,是也。是年上行幸甘泉,盖诈疾不从往。〃再如武安嗣侯田恬元朔三年〃坐衣襜褕入宫,不敬〃 〃襜褕〃据《史记索隐》:〃谓非正朝衣,若妇人服也。〃 蔡质《汉仪》曰:
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
《晋书·刑法志》引张斐《注律表》曰: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
上面所述各案例;基本符合这一原则。
但是,汉代〃不敬〃的含义,仍然不够严密、明确。如同一〃非所宜言〃,在《汉书·师丹传》中为〃大不道〃,而在《陈汤传》中为〃大不敬〃,在《王尊传》中为〃不敬〃。再如〃诬罔〃,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不道〃,但有时又与〃大不敬〃联系在一起,《汉书·广川缪王齐传》即其例:
是后,(缪王)齐数告言汉公卿及幸臣所忠等,又告中尉蔡彭祖捕子明(师古注:〃明,广川王子也。〃),骂曰:〃吾尽汝种矣!〃有司案验,不如王言,劾齐诬罔,大不敬,请系治。
此外,汉代〃漏泄省中语〃以及〃刺探尚书事〃亦可构成〃不敬〃罪 ,而这在唐律中却入《职制律》。如此,则汉时〃不敬〃之罪有超出〃亏礼废节〃之外者。
3。阑入及失阑
《汉书·成帝纪》建始三年七月,〃虒上小女陈持弓闻大水至,走入横城门,阑入尚方掖门〃。注引应劭曰:
〃无符籍妄人宫曰阑。〃
宫中为皇帝生活、理政之所,需严加防卫。即使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只有少数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够出入宫阙。他们出入宫阙的凭据,就是符籍,应劭曰:
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
《周礼·天官·宫正》〃几其出入〃注郑司农云:〃若今时宫中有罪,禁止不得出,亦不得入,及无引籍不得入宫司马殿门也。〃孙诒让《正义》引孔广森云:〃《汉书·严延年传》注张晏曰:'故事,有所劾奏,并移宫门,禁止不得人。'然而在内者,见彼劾奏,即不许出矣。〃又引贾公彦疏云:〃言引籍者,有门籍及引人乃得出入也。〃从这些零散的资料中也可以对汉代严密的宫禁制度有所了解。因此,有资格出入宫门,也是一种〃殊荣〃;而被剥夺这种资格,则是一种惩罚。景帝时,窦婴在议立太子一事上忤窦太后旨,〃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 。
由于〃阑入〃被视为对皇帝的安全构成危胁,因而法律对〃阑入〃者处罚也很严厉,据贾谊《新书·等齐》:
天子宫门曰司马,阑人者为城旦;诸侯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殿门俱为殿门,阑入之罪亦俱弃市。宫墙门卫同名,其严一等,罪已钧矣。
贾谊极力主张君臣、尊卑的等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