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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节

新编纳税-第5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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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574

    第四十一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第四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第四十四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十五条1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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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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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774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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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4新编纳税指南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有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同时废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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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74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税  目税额幅度

    一、原油8—30元吨C二、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C三、煤炭0。

    3—5元吨C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

    5—20元吨或者立方米C五、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C六、有色金属矿原矿0。

    4—30元吨C七、盐

    固体盐10—60元吨C液体盐2—10元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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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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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84

    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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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新编纳税指南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基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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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84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一、附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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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4新编纳税指南

    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4〕015号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1。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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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584

    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1。

    194年1月1日以前储备的盐,194年1月1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2。

    194年1月1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3。

    194年1月1日以前出场(厂)的未缴纳盐税的盐,到1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4。

    1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1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1。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2。

    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3。

    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4。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5。

    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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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4新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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