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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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九)共同犯罪行为及处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并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按照违法者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十)其他行为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具收据。 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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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 它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用于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救济行为,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行为,它有自己的特征和必要的构成要素:第一,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没有行政争议,就不存在行政复议,这是构成行政复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其他纠纷。 例如,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在房产租赁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处理的行政争议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争议的主体上看,至少有一方自始至终必须是行政机关。主体双方都是公民或法人的争议不能构成行政争议。二是从争议的内容上看,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对行政职权及职权行使上的异议。 三是从争议发生的过程看,必须是发生在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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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管理过程中,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行为所引起的。第二,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这一点比较直观,它反映了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如果行政机关未作处理或处理决定尚未作出,当事人就不能而且也无法提请复议。 二是如果当事人服从了行政处理决定,也就不存在争议了。 三是当事人不服的是具体行政处理行为,若是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如对制定规章的抽象行为不服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了。第三,行政复议由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提起,它表现为:一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可能进行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本身就是依申请而引起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上级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误,进行纠正,这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产生的行政监督行为,其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手段。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当事人正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给他增加了某种非法义务,剥夺了他的某种权利或使之造成了经济损失,才请求复议,要求予以纠正的。三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无权请求复议的,除非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行政复议一般由原行政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因为行政复议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看,对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与否,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有权予以裁决。 因此,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议,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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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条款而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为了充分体现复议裁决公正、合理、有权威性的特征,复议审理、裁决不能仅由少数人或个别领导研究决定,必须要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联合组成一个合议组织,审议表决作出决定,使复议工作有一个严密、规范的组织保障。有权提起复议的人称为复议申请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 复议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第二,上述几种人只有在不服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才可能成为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还必须是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第三,上述几种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提起复议申请的,只能是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有复议申请人的委托授权才能行使代理权限。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复议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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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由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依次衔接的阶段组成。(一)复议申请按照《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先按税务机关决定的内容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按1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提起复议时,申请人必须向复委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要写明以下事项:(1)复议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4)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有关材料;(5)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执行数额和日期,并附有关证件材料;(6)请求事项和理由等。 复议申请人还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申请复议,委托他人代为复议时,还必须同时向复委会递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受理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并非一概受理,要按照《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加以审查,以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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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受理。 一个有效的复议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与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复议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原处理机关的决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3)复议申请是在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次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上述3个条件改为:(1)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2)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3)是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申请才是有效的,否则为无效申请。不管是有效申请,还是无效申请,复议机关都要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于有效申请要记录在案,并从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立案调查和审理。正式审理前的形式审查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控制申请人无故申请复议,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严肃税收法律秩序。 对复议机关来讲,通过审查,受理有效的申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做无用功。(三)审理阶段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以后,复议程序便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它通过全面审理为复议裁决作好准备。 如果说形式审查是为了解决是否受理的问题,那么审理阶段则旨在解决做出何种裁决的问题。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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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要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5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状。 在审理阶段,复议机关主要要做两项工作,一是对事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一方面要调查核实复议申请人所声称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对原处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与否。 二是要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查,即分析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有错误,这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必须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四)裁决及其效力作出复议裁决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全面审查,最终要依法作出裁决。即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决。 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以裁决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以裁决变更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决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裁定)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决定(裁决)的内容和理由,同时要注明申请人不服该复议决定(裁决)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裁决)书一般应直接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在复议决定(裁决)书或送达证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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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将复议决定(裁决)书抄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复议决定(裁决)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都必须按决定(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对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处理机关对决定(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按决定(裁决)书执行,然后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意见。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按照形象和具体的要求,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私诉公”或者“民告官”以及“官告官”的诉讼活动。 按照抽象和概括的要求,也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并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诉讼须向人民法院提起;(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5)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