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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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会计科目发生数。更新改造计划中职工住宅的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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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同其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由于更新计划中住宅项目的计税依据不同于一般技改项目,为此整个项目中,若没有住宅投资,只须计算应税项目中各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从而计算该项目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其中有住宅投资,就须将有关综合费用按上述方法在各单项工程间分配,对住宅项目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
、“转出投资”
、“待摊”应投资“
、核销投资“六个会计科目归集应税投资额(193年7月1日起改为四个部分组成)
;对其他各单项工程实际只须计算其中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生产性设施应摊的综合费用=生产性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
综合费用100万元生产设施基本费用2,00万元+生活设施基本费用500万元
=80万元职工住宅应摊的综合费用=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职工住宅应税投资完成额=20万元+500万元=520万元生产性设施的应税投资额=200万元第三步:计算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生产性设施应纳税额=200万元×10%=20万元职工宿舍应纳税额=0。
5×520×5%=13万元该企业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20万元+13万元=33万元从理论上讲,对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最有力的杠杆是信贷,而国家目前通过税收来调控,除了要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外,还有集中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职能,从目前国家经济状况来看,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建设单位资金普遍紧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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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调节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最大调控作用。 为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正确计算征税项目应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就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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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包括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由海关征收的关税。
第一节 农(牧)业税
一、农业税的概念
农业税,是指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照税法规定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参与社会农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 长期以来,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农业税与其他税收比较,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征收形式的两重性。 农业税长期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1985年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后,国务院决定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但仍然是以实物计税,并允许在有些情况下继续征收实物,从而形成了实物和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这是其他任何税收所没有的。(2)按常年产量计征的稳定性。 农业税以计税土地农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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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评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产品的收获量,评定后一定时期内不作变动,从而使农业税负担在一定时间内稳定不变,有利于鼓励先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征收入库的季节性。农业税是在农作物收获季节征收入库的,一般规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这与一般工商税收常年均衡征收入库的办法有显著的区别。(4)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国家公布的农业税条例只对具有全国意义的政策性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地方具有较多因地制宜灵活掌握的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分别规定税率、征收期限、减免办法、征解手续等方面的具体政策。(5)征收工作的群众性。 农业税收管理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动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征收对象和纳税人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收对象,主要有:(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包括稻谷、小麦、杂粮、薯类等作物的收入。(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3)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药材、花卉、苗木、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4)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林木收入、水产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牲畜皮毛绒收入。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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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组织;(2)各类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3)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4)个体农业经营者;(5)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三、计税标准
农业税收入计算是指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主要粮食,以公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各种农业收入计算标准如下:(1)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2)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3)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4)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标准。
四、税率和附加
现行农业税制度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农业税的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均税率,另一类是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占全部常年产量的比例。这个比例对全国来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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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的平均税率,对每一个省、县来说,就是一个省、县的平均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平均税率,由各地方政府逐级加以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纳税人适用税率,是指每个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的法定比例,它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的。 一般做法是:(1)把全县划分若干个经济类型区,分别按区制定差别税率,在同一类型区内的纳税人,一般适用同一税率。(2)对于各类农场的适用税率,也由地方政府确定,大体有三种:一是适用附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率,二是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三是按农场实际产量另定税率。(3)对有农业收入的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寺庙等,一般适用所在县、市的平均税率,也有单独规定税率的。(4)对个体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除按所在地区的适用税率计税外,还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对收入较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一般加征税额1~5成。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般包括省和乡自筹经费两部分。主要用于举办地方性公益事业(如兴修乡村道路、桥梁、渡口、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等)的需要。 地方附加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统一比例15%;二是根据各县情况分别规定不同比例;三是统一规定1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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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规定从全国来说,农业税减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优待减免、政策减免、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一)优待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优待减免照顾的有以下五项:1。对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试验的耕地,以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获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2。
对于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一年起,给予免税1~3年。3。
对于有计划的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给予免税3~5年。4。农民自留地,在规定比例以内的,给予免税。5。军队利用营房空地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给予免税。(二)政策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政策减免税照顾有以下三项:1。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和关怀,国家在农业税条例中规定,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可给予减免税。2。
为了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改变贫困落后面貌,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从1979年起,对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了起征点办法,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地区适当低于水稻、高于杂粮地区。 在计算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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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参照当地每人平均分配的收入(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来核定。1980年,对起征点以下的又实行了减税一定三年的办法。 以后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好转,原来享受免税照顾的低产贫困地区的绝大部分农民,其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鉴于这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恢复征税。3。
对劳改农业企业、华侨农业企业,在组建初期由于政策、社会因素的影响,以及自然生产条件较差,而发生经营亏损,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三)社会减免在农业税减免管理中,给予社会减免税照顾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项:1。
对在乡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2。
对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和边远贫穷山区,在保证贯彻执行减免政策和分配落实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给予减税。(四)灾情减免农业税的灾情减免是农业税纳税人生产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歉收时,而给予减税或免税。减税或免税的数额,按照歉收程度来确定,坚持对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切实做到灾情减免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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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算方法农业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常年产量和适用税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依率计征税额=评定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如纳税人有减免照顾情况时,其应纳税额则为依率计征税额减依法减免的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依法减免税额上述计算公式的结果是纳税人应纳的粮食(主粮)
数量,然后再按国家规定的农业税主粮单价,折成金额。 其计算公式:应纳农业税金额=应征税额×主粮单价农业税地方附加的计算,是以应纳的农业税税额乘以规定的附加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额=应纳农业税额×附加比例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特产税的概念
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特产税在1983年以前,基本上是并到农业税一起征收,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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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要求各地对农业特产税单独征税,1989年又对大宗农业特产实行了统一税率,并规定按实际收入征税。这样,农业特产税在课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计征税率和计征方法等方面均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建国以来,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
解放初期,我国农业处于发展粮食生产为主体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的注意力主要是放在发展粮食生产上。1950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