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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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住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我国开征印花税,最初是1896年,一直到1912年北洋政府参议院议决开征印花税,公布了《印花税法》,于1913年起在全国各省先后施行。 北伐战争后,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重新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1934年又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修改为《印花税法》,此后又作了多次修改,至1949年建国前,印花税一直是国民政府的一个重要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印花税被保留下来。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政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样,在全国统一税法基础上普遍施行。1958年简化税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设想》中,包括了恢复征收印花税的内容。1988年8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其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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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采取列举办法由纳税人自行完税。《条例》列举的凭证要贴花,不列举的凭证就不贴花。 纳税人按税目税率规定的适用税率或税额,自行计税,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印花税票点购花,自行将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予画消或注销。2。印花税征收面广量大,是目前征收面最广的税种。
二、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施行细则又规定,在我国境外书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贴花。 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 征收范围有五大类: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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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3。
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4。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目前有股权转让书据,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后将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征收印花税。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按照合同凭证征收印花税。 因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从190年11月1日起对货运单据改按结算凭证贴花。 191年10月国家税务局明确,对有些仓储保管业务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四、税目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对一些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种合同、资金帐簿等,都采用比例税率。因为这些凭证上都标明确定金额,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金额多的多纳税,金额少的少纳税,既可保证税收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政策,纳税人容易接受,税务机关也便于征管。 对一些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如权利许可证照,或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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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额,但如作为纳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凭证,如其他帐簿,则采用定额税率,每件缴纳5元税款。 这样规定,既简化征管手续,便于征纳双方掌握,也照顾了纳税人的客观情况,减轻了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印花税率无论是比例税率还是定额税率,在设计时都贯彻了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 由于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比较容易接受,征收阻力较小。 同时,由于印花税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双方同时应缴纳印花税,所以印花税的收入并不因为税率低而减少。目前我国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另加上列入应税凭证的股权转让书据。其中适用比例税率的有12个税目和营业帐簿这一税目中的资金帐簿部分,税率共分为六档(现执行五档)
,分别为1、0。
3、5、3、0。
5、3。 D F D适用1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财产D保险合同三个税目。条例列举财产保险合同适用0。
3税率。 F计税依据为投保金额。经国务院批准,国税局规定从190年7月1日起,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支出)
,适用1税率。 D适用0。
3税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一个税目(现已按上F述修改,不再适用)。
适用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F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四个税目和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适用3税率的是购销合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F术合同三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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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0。
5税率的是借款合同一个税目。 F适用3税率的是股权转移书据。 D适用定额税率的有一个税目(即权利许可证照)
,以及营业帐簿税目中的其他帐簿部分,税额均为每件5元。
五、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施行日期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税目分别确定:(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4)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支出)
;(10)技术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12)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原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至193年7月1日起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全国统一施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1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按件定额贴花;(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14)
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印花税的纳税环节。 印花税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具体地说,应税合同在签订时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贴花;营业帐簿在启用时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取时贴花。 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回国内使用时贴花,实行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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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六、减免规定
印花税的减税、免税采用直接列举法,对免税凭证一一作了列举。(一)现行减税、免税主要规定现行的印花税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这样几类:1。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关心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学校、社会福利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2。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减轻农牧业生产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3。
为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组织提供优惠贷款所订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4。
为扶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对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所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的合同,免征印花税。5。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这里所说的副本或者抄本是指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 如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者毁损,而以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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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抄本替代的,即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行缴纳印花税。 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都应缴纳印花税。(二)特殊减免规定除上述政策性减免外,印花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应税凭证,做了具体的征免规定。1。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暂免征印花税。2。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征印花税。3。
为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征印花税。印花税除减税、免税规定外,还对比例贴花的合同、凭证规定了起征点:凡是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 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1元的起征点,即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七、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行为时,实行“三自”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印花税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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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 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汇缴期限,自行汇总金额,计算完税。 印花税缴款书填票样式,见第八章附录第二部分。纳税人贴花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2)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所载金额后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八、纳税凭证鉴别
征收印花税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是各类经济凭证鉴别问题,例如要货单、调拨单、意向合同、图书征订单、仓储出库凭证、托单等等名目繁多,式样各异,集中反映在购销、运输、仓储几类凭证上,有的单据注明代合同,有的盖上合同专用章,有的注明发票,很难鉴别是属于合同性质。 对各类凭证在签订中名称、格式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都应贴花。对银行借款、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业务不签订合同只开单据的,其单据都应贴花。 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鉴别和认定。 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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